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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了他点东西,之后会还,怎么就成了犯罪? 广州盗窃罪辩护律师

2026-01-04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6年01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 |185人看过举报

盗窃罪答疑:只是拿了他点东西,之后会还,怎么就成了犯罪?

很多当事人困惑不已:“朋友的手机、同事的钱包,我临时拿来用用,本来打算用完就还,也没打算占为己有,怎么就涉嫌盗窃罪了?”核心关键在于,盗窃罪的认定核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窃取”,而非“是否归还”。临时“拿取”他人财物若符合“秘密窃取+非法占有意图”的法定要件,即便后续归还,也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具体司法认定逻辑及边界如下:

一、“临时拿取+后续归还”≠“不构罪”,这些情形直接触发刑事风险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以下行为,即构成盗窃罪:

秘密窃取数额较大财物:趁他人不备,秘密拿走手机、电脑、现金等财物(通常价值1000-3000元以上,各地标准略有差异),即便声称“之后会还”,但拿取时具有“暂时占有、使用后归还”之外的意图(如变卖获利、长期占用),仍构成盗窃;

多次秘密窃取:一年内三次以上窃取他人财物,即便每次金额不大(如每次偷几十元现金、少量生活用品),也因“多次盗窃”的情节构罪;

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进入他人住宅、宿舍等私密空间盗窃,或携带刀具、棍棒等凶器盗窃,或在公共场所(如公交、地铁、商场)扒窃他人随身财物,无论数额大小、是否归还,均直接构罪;

虚构“借用”实为盗窃:以借用为名,骗取他人信任拿到财物后,立即隐匿、变卖或逃匿,根本无归还意图,本质是“以借为名的盗窃”。

二、司法实践中,最容易踩坑的2种“拿东西”情形

“熟人之间拿东西”也算盗窃:以为“和他关系好,拿他东西用用没关系”,但未经对方同意,秘密拿走其财物(如拿室友的笔记本电脑去典当换钱,声称“之后赚钱再赎回来还他”),即便后续归还,也因“秘密窃取+非法占有意图”构成盗窃——熟人关系不豁免盗窃行为;

“暂时借用却擅自处置”转化为盗窃:合法借用他人财物后,未经同意将财物变卖、抵押,或长期拒不归还,若初始借用时就有“处置后不归还”的隐藏意图,会被认定为盗窃;若借用后才产生非法占有意图,可能构成侵占罪,但均需承担刑事责任。

三、如何证明自己“只是临时借用,而非盗窃”?

举证无非法占有目的:提供与财物所有人的沟通记录(如借用时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证明拿取财物前已告知对方或获得默许,明确约定了归还时间和方式,无变卖、长期占用的意图;

举证拿取行为的公开性:提供证据证明拿取财物时并非“秘密窃取”,而是在对方知情或可预见的范围内(如在共同居住的宿舍,当着室友面拿走其水杯使用),不存在“隐瞒、趁人不备”的情形;

举证及时归还且无损失:提供归还凭证(如对方签收记录、转账记录),证明在约定时间内归还了财物,未对财物造成损坏、丢失,也未擅自处置;

举证财物用途的合理性:提供证据证明拿取财物是为了紧急使用(如借用同事手机拨打紧急电话、借用朋友车辆送医),而非谋取私利,且使用后立即归还,主观恶性极小。

简单来说,盗窃罪的核心是“秘密窃取+非法占有”,“之后会还”的说法不能否定盗窃行为的本质。无论是陌生人还是熟人,拿取他人财物务必事先征得同意;若临时紧急使用,也需及时告知并明确归还计划,避免因“想当然”的“借用”行为陷入刑事风险。若已面临相关争议,重点梳理拿取的方式、是否知情、归还意愿及行为等关键证据,争取明确自身行为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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