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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归还挪用的资金,怎么还构成犯罪? 广州挪用资金罪辩护律师

2026-01-04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6年01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 |204人看过举报

挪用资金罪答疑:已归还挪用的资金,怎么还构成犯罪?

很多当事人困惑:“我临时用公司资金救急,没多久就全额还回去了,既没耽误公司运营,也没造成损失,怎么还涉嫌挪用资金罪?”核心关键在于,挪用资金罪的认定核心是“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符合法定情形”,归还行为仅影响量刑,不影响定罪。临时挪用若触碰“数额较大+超期未还”“用于营利活动”“用于非法活动”等法定要件,即便后续归还,也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具体司法认定逻辑及边界如下:

一、“挪用后归还”≠“不构成犯罪”,这些情形直接触发刑事风险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管理、经手、保管资金的职权),挪用本单位资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即构成挪用资金罪:

数额较大+超期未还:挪用资金数额较大(通常5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归还,即便之后全额还款,也已满足入罪条件;

数额较大+用于营利活动:挪用资金数额较大,用于个人炒股、开公司、投资等营利活动,无论是否在3个月内归还,均构成犯罪(比如挪用10万元炒股,1个月后盈利归还,仍涉嫌犯罪);

用于非法活动:挪用资金用于赌博、吸毒、行贿等非法活动,无论数额大小、是否归还,均直接构罪(比如挪用1万元参与赌博,即便当天归还,也可能被追究刑责)。

二、司法实践中,最容易踩坑的2种“挪用”情形

“短期挪用+营利活动”:以为“快借快还”就没事,比如挪用公司资金5万元用于购买基金,2个月后赎回归还,却不知“用于营利活动”无需满足“超3个月未还”,只要数额达标就构罪;

“多次小额挪用”:每次挪用金额未达“数额较大”,但在一定期限内多次挪用、累计数额达标,且用于营利或非法活动,即便每次都及时归还,也可能被累计认定为犯罪。

三、如何证明自己“情节轻微,可从轻或免予处罚”?

举证挪用行为的临时性与紧急性:提供证据证明挪用是因突发家庭困难、紧急事务(如家人重病就医),而非主动谋求个人利益,且挪用时间极短(如1-2周),未影响公司资金周转;

举证全额归还且无损失:提供银行转账记录、公司收款凭证,证明归还了全部挪用资金,未产生利息损失、经营损失,甚至主动支付了合理占用利息;

举证主观恶性小:提供与公司的沟通记录(如挪用前报备、归还后说明情况),证明无逃避责任的意图,且系初犯、偶犯,过往工作表现良好;

举证获得公司谅解:提供公司出具的谅解书,证明公司认可挪用行为的临时性,已谅解当事人,请求司法机关从轻处理。

简单来说,挪用资金罪的核心是“挪用行为本身的违法性”,归还只是事后补救措施,无法改变“挪用”的犯罪事实。公司工作人员若需临时使用资金,务必通过合法借款程序(如签订借款合同、股东会决议),切勿擅自挪用。即便已归还资金,也需重点梳理挪用的原因、期限、用途及公司态度,争取从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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