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存答疑:我把钱都用于公司经营了,还会被认定犯罪?
不少当事人有这样的困惑:“我募集的资金全部投进了公司生产经营,既没挥霍也没转移,怎么还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核心关键在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核心是“资金募集行为的违法性”,而非“资金用途的合法性”。即便资金用于真实经营,只要募集环节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司法逻辑及辩护要点如下:
一、资金用途合法,为何不影响定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保护的法益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判断是否构罪的关键是看资金募集行为是否满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这四大要件:
违法的是“吸收资金的方式”:只要是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通过公开宣传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承诺保本付息,就已经突破了国家对金融融资的监管边界,损害了金融管理秩序。
资金用途仅影响量刑,不影响定罪:司法实践中,资金用于真实生产经营活动,属于量刑时的从宽情节,可能会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并不能否定募集行为本身的违法性,无法因此直接出罪。
特殊情形例外:只有当融资对象特定、无公开宣传、未承诺刚性兑付,且资金完全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时,才可能被认定为合法的民间借贷或定向融资,不涉及刑事犯罪。
二、2种易被误判的“经营用途”情形
名为经营,实为资金池:表面上把资金投入公司项目,但实际是将不同投资者的资金混同管理,用于“借新还旧”兑付前期投资者本息,本质是资金池运作,而非真实的生产经营,仍会被认定为犯罪。
超范围经营融资:资金虽用于公司合法业务,但融资规模远超经营实际需求,或融资利率远高于项目盈利水平,导致资金成本无法通过经营收益覆盖,最终必然依赖新募资金兑付,这种情形也不影响犯罪的认定。
三、如何通过“资金用途”证据实现有效辩护?
举证资金用途的“真实性”与“专一性”:提供完整的资金流向闭环证据,如融资款到账后即时转入项目专用账户的银行流水、与项目相关的采购合同、付款凭证、项目进展报告等,证明资金全部定向用于具体经营项目,无混同使用。
举证资金用途与融资行为的“匹配性”: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盈利预测数据等,证明融资规模、融资期限与项目实际资金需求、回款周期相匹配,并非为了兑付旧债而盲目融资。
举证经营行为的“持续性”:提供公司在融资前后的正常经营记录,如纳税凭证、员工工资发放记录、产品销售合同等,证明公司并非以融资为主要业务,而是以真实经营为核心,进一步佐证资金用途的合法性,争取量刑从宽。
简单来说,资金用于经营是“救不了定罪的急,但能解量刑的忧”。若想证明自身行为不构成犯罪,不能只靠资金用途的证据,还需重点梳理融资对象是否特定、是否存在公开宣传、是否承诺刚性兑付等核心要件,从募集行为本身的合法性入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