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存答疑:只向亲友、员工借钱,会被认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很多当事人疑惑:“我明明只找亲友、员工筹钱,没对外宣传,怎么就成了‘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核心关键在于司法实践中对“特定对象”的认定有严格标准,并非只要是亲友、员工就必然不构成“社会公众”,具体区分及合规边界如下:
一、3种常见“看似特定,实则不特定”的情形
亲友/员工范围无限扩大:若通过亲友、员工“口口相传”,吸引其各自的亲友、熟人加入,或不断吸纳新员工后立即向其融资,导致融资对象从初始特定群体扩散到不特定第三方,会被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比如员工入职3天就被动员投资,且员工与当事人无实质工作关联,本质是借“员工”名义吸纳外部资金。
融资具有公开性暗示:即使没通过网络、传单等公开方式宣传,但向亲友、员工承诺“保本高息”“固定回报”,并默许其向外传播融资信息,客观上形成“公开推介”效果,也会打破“特定对象”边界。比如告诉员工“可以带家人朋友一起来投,利息一样”,就属于变相公开宣传。
无真实社交/雇佣关联:所谓“亲友”只是偶然认识、无长期稳定社交关系,“员工”仅挂名、未实际履职,本质是借“亲友/员工”名义规避监管,融资对象仍属不特定群体。比如通过一次饭局认识的人借钱,后续又通过该人介绍更多陌生人参与,即便统称“朋友”,也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特定对象”。
二、合规边界:如何证明融资对象“真正特定”?
留存核心证据:准备社交关系证明(如多年微信聊天记录、共同生活/活动照片)、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证明融资对象与当事人存在长期稳定的亲友关系或真实雇佣关系;
限制融资范围:明确拒绝亲友、员工介绍外部人员参与,留存沟通记录(如“仅限咱们公司在职员工,不接受外人投资”的聊天记录);
无公开性承诺:融资时未承诺固定回报,仅约定合理借款利息(不超过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且未以任何形式暗示“保本”“无风险”。
简单说,司法认定的核心是“融资对象是否可控、是否具有排他性”。若融资对象能随意扩散、无需核实身份,即便名义上是“亲友、员工”,也可能被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如果正面临相关争议,建议及时整理上述证据,明确融资对象的关联性与范围可控性,避免因边界模糊陷入刑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