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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诈骗罪二审证据运用精简策略 广州诈骗罪辩护律师

2026-01-02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6年01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 |72人看过举报

刑事诉讼证据争议解决:信用证诈骗罪二审证据运用精简策略

信用证诈骗罪二审翻盘核心围绕“信用证真实性、非法占有目的、涉案数额”三大关键,精准区分“贸易纠纷”与“刑事诈骗”,实操要点如下:

一、3类核心新证据快速收集

否定信用证诈骗定性证据:提交真实贸易合同、货运单据(如提单、报关单),证明信用证背后存在合法国际贸易关系,无伪造、变造信用证或附随单据情形;或提交银行沟通记录,佐证信用证操作符合国际惯例。

否定非法占有目的证据:提交资金流向凭证(如货款用于采购、生产)、履约补救方案(证明积极解决贸易争议,未转移、侵占资金),反驳“非法占有”认定(如因贸易壁垒、货损争议导致无法兑付,非故意诈骗)。

数额降档证据:提交银行兑付记录(扣除已履约金额)、贸易结算凭证(证明实际骗取资金低于指控数额),或第三方审计报告(佐证涉案数额计算错误,剔除合法贸易款项),申请重新核算。

二、一审证据瑕疵针对性质证

质疑定性错误:指出一审混淆“国际贸易纠纷”与“信用证诈骗”,提交证据证明无虚构交易、伪造单据等诈骗行为,系正常贸易中的履约争议。

否定加重情节:若一审认定“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提交证据证明部分信用证已正常兑付、资金用于合法贸易,或当事人系从犯未参与单据伪造。

主张证据不足:若一审仅依据银行报案材料、信用证表面瑕疵定罪,无非法占有、伪造单据的直接凭证,强调“证据链断裂,无法认定诈骗事实”。

三、关键注意事项

新证据需在二审举证期限内提交,来源合法(如货运单据需经海关、货代盖章确认);退赃需通过办案机关或银行指定账户,留存完整凭证;不得伪造贸易单据、串通境外主体作伪证,否则涉嫌妨害作证罪,加重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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