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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证据运用精简策略 广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律师

2026-01-02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6年01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 |51人看过举报

刑事诉讼证据争议解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证据运用精简策略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翻盘核心围绕“非法吸收定性、涉案数额、主观故意”三大关键,精准区分“合法融资”与“非法吸存”,实操要点如下:

一、3类核心新证据快速收集

否定非法吸收定性证据:提交融资协议、备案材料(证明融资对象系特定亲友或合格投资者,未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或金融监管部门说明(部分业务符合行业规则),反驳“非法性”认定。

数额降档证据:提交投资人身份核实记录(剔除特定关系人投资款)、已归还本金利息凭证、财务审计报告(证明实际未兑付金额低于指控数额),申请重新核算涉案数额。

否定主观故意证据:提交工作记录、沟通邮件(证明当事人系职务行为,不明知融资行为非法),或公司合规文件(佐证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无犯罪故意)。

二、一审证据瑕疵针对性质证

质疑定性错误:指出一审混淆“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吸存”,提交证据证明融资未通过公开宣传、对象具有特定性,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构成要件。

否定加重情节:若一审认定“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提交证据证明部分资金用于合法经营、已积极兑付,或当事人系从犯未参与决策。

主张证据不足:若一审仅依据投资人报案材料、资金流水定罪,无公开宣传、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凭证,强调“证据链断裂,无法认定犯罪事实”。

三、关键注意事项

新证据需在二审举证期限内提交,来源合法(如审计报告需具备资质机构出具);退赃兑付需通过办案机关统一操作,留存完整凭证;不得伪造合规文件、串通投资人作伪证,否则涉嫌妨害作证罪,加重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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