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证据争议解决:破坏性采矿罪二审证据运用策略
破坏性采矿罪二审翻盘核心围绕“采矿方式破坏性、危害后果、主观故意”三大关键,精准区分“合规采矿”与“刑事破坏性采矿”,实操要点如下:
一、3类核心新证据快速收集
否定破坏性采矿行为证据:提交开采方案批复文件(证明采矿方式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已获自然资源部门备案)、采矿作业记录(采用合理开采方法,无采富弃贫、乱采滥挖情形)、第三方技术评估报告(开采行为未破坏矿产资源和地质环境),反驳“违反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方法/顺序”认定。
否定危害后果证据:提交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报告(开采未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储量损失未达追诉标准)、生态修复验收文件(已完成矿山复绿、地质灾害治理,消除资源破坏风险),突破入罪前提。
否定主观故意证据:提交技术培训证明(已接受合规采矿培训,因技术局限导致开采方式存在偏差)、整改沟通记录(发现开采问题后及时与监管部门沟通整改,无故意破坏意图)、认知偏差说明(对“破坏性开采”的技术标准理解失误,非刻意违规)。
二、一审证据瑕疵针对性质证
质疑定性错误:指出一审混淆“采矿技术瑕疵”与“破坏性采矿罪”,提交证据证明开采方式符合许可要求,仅因设备老化、操作失误导致局部资源利用不充分,属行政违规范畴。
否定加重情节:若一审认定“情节特别严重”(如造成矿产资源巨大损失、引发重大地质灾害),提交证据证明资源损失数额计算错误(剔除自然损耗、合法开采损耗)、已全额承担修复费用,或系初犯、无持续破坏性开采行为。
主张证据不足:若一审仅依据采矿现场照片、单一证人证言定罪,无破坏性开采与资源损失的因果关系鉴定、主观故意的直接凭证(如刻意规避监管的记录),强调“证据链断裂,无法认定破坏性采矿事实”。
三、关键注意事项
新证据需在二审举证期限内提交,来源合法(如技术评估报告需地质矿产资质机构出具、修复验收文件需自然资源部门盖章);主动委托第三方开展资源损失复核,留存整改凭证;不得伪造开采方案、串通鉴定机构虚构合规结论,否则涉嫌妨害作证罪,加重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