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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辩护实务 广州刑事诉讼律师

2025-12-21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2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 |133人看过举报

“信用卡诈骗罪辩护实务”。该罪涉及恶意透支认定、冒用他人信用卡界定、主观故意判断等核心争议点,当事人核心关注“罪与非罪的界限”“恶意透支的抗辩”“量刑从轻情节”,以下是适配华律网平台的专业文章:

信用卡诈骗罪辩护实务:律师教你区分罪与非罪、争取轻罚

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是金融诈骗领域的常见罪名,多发生在信用卡透支、套现、盗刷等场景。实践中,当事人常因逾期未还信用卡、借用他人信用卡消费、信用卡信息泄露被盗刷等行为被指控犯罪,且易与民事信用卡纠纷、盗窃罪混淆。结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作为刑事辩护律师,从罪与非罪区分、核心辩护策略、实务要点三个维度,提供专业指引,助力当事人厘清法律边界、维护合法权益。

一、核心前提: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标准与关键区分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需同时满足“主体适格、主观故意、客观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数额较大”四大核心要件,且本罪的客观行为限定为《刑法》第196条列举的四种情形:

主体适格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仅限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本罪。任何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的,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故意

要求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金融机构的信用卡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仍故意实施,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过失(如因遗忘导致信用卡逾期)不构成犯罪。

客观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

《刑法》第196条明确列举了四种入罪情形,满足其一即可: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消费、套现,或使用虚假身份证办理信用卡后透支;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如使用已挂失、注销、超过有效期的信用卡;

冒用他人信用卡:如拾得他人信用卡后使用、骗取他人信用卡后使用、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后通过网络支付平台使用等;

恶意透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

数额较大

这是入罪的必要条件,不同诈骗情形的入罪数额标准一致:

数额较大: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

数额巨大: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

数额特别巨大:50万元以上。

(二)关键区分:与易混淆情形的界限

与民事信用卡纠纷的区分

核心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和是否实施诈骗行为:

民事信用卡纠纷(如信用卡逾期):持卡人无非法占有目的,未实施诈骗行为,逾期未还是因资金周转困难、遗忘等客观原因;

信用卡诈骗罪:持卡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实施了伪造、冒用、恶意透支等诈骗行为。

实践中,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与民事逾期的区分是难点,关键看是否满足“非法占有目的+经两次催收超过3个月未还”。

与盗窃罪的区分

两者的核心差异在于行为方式,尤其针对信用卡被盗刷的情形:

信用卡诈骗罪:行为人通过冒用他人信用卡(如使用他人信用卡密码消费、网络支付)的方式占有财物,需利用信用卡的支付功能;

盗窃罪:行为人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直接占有财物,如窃取他人信用卡后未使用,或窃取信用卡内资金无需冒用(如直接盗取卡内现金)。

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区分

两者的核心差异在于行为阶段: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行为针对信用卡本身,如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等,未实际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

信用卡诈骗罪:行为针对信用卡的使用,需通过使用信用卡骗取财物。

若行为人先实施妨害信用卡管理行为,后使用信用卡诈骗,属于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核心辩护策略

(一)策略1:否定“主观故意与非法占有目的”,争取无罪认定

主观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是本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尤其是恶意透支型案件,若能证明无非法占有目的,可主张不构成犯罪:

举证无非法占有目的(针对恶意透支)

提供以下证据,证明透支后未还并非出于非法占有目的,而是客观原因导致:

透支后资金用于正常生产经营、家庭开支,而非挥霍、赌博、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

逾期后主动与发卡银行沟通,提交还款计划、资产证明,积极协商分期还款;

因失业、疾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力还款,且已向发卡银行说明情况;

部分还款,持续履行还款义务,未逃避银行催收。

举证系过失或不知情(针对冒用、伪造信用卡)

针对冒用他人信用卡指控:举证系经持卡人同意使用信用卡,或拾得信用卡后已及时归还发卡银行,无冒用故意;

针对使用伪造信用卡指控:举证不知道所使用的信用卡是伪造的,如通过正规渠道向他人借用信用卡,无法识别伪造痕迹。

举证无共同犯罪故意

针对共同犯罪指控,提供沟通记录、交易凭证等,证明未与他人通谋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仅参与了辅助性工作且不知情。

(二)策略2:否定“客观信用卡诈骗行为”,主张不满足入罪条件

针对控方指控的四种诈骗情形,逐一反驳,证明行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诈骗:

否定“使用伪造/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举证信用卡系合法办理:提供信用卡申请材料、身份证明文件,证明办理信用卡时提交的身份信息真实有效;

举证不知道信用卡是伪造的:提供交易记录、沟通记录,证明使用信用卡时无法识别其伪造属性。

否定“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举证使用信用卡时,信用卡尚未作废,如挂失后已解除挂失、超过有效期后已办理续卡,发卡银行未及时告知持卡人,导致误刷。

否定“冒用他人信用卡”

举证系合法使用:提供持卡人的授权委托书、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明使用他人信用卡已获得持卡人明确同意;

举证未实施冒用行为:针对网络支付场景,举证系持卡人本人操作,或信用卡信息泄露系发卡银行管理漏洞导致,与当事人无关。

否定“恶意透支”

举证未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提供信用卡账单、银行催收记录,证明透支数额未超过信用卡额度,或逾期未超过3个月;

举证未收到银行两次催收:提供通讯记录、收件记录,证明因更换联系方式、地址未及时通知银行,导致未收到催收通知,或银行仅进行过一次催收。

(三)策略3:抗辩“诈骗数额”,主张不满足入罪条件或降低量刑档次

诈骗数额是入罪和量刑的关键标准,辩护时需重点针对数额计算提出异议:

举证数额未达“数额较大”标准

梳理交易记录、银行账单、还款凭证等,证明诈骗数额不足5000元,未达入罪起点。

举证数额计算错误

控方可能将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计入诈骗数额,律师可举证:

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仅指实际骗取的本金,利息、滞纳金等附加费用不应计入;

已归还的本金部分应从诈骗数额中扣除;

区分合法消费与诈骗消费,仅计算诈骗部分的数额。

举证降低量刑档次

针对“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指控,举证诈骗数额未达相应标准,争取降低量刑档次。

(四)策略4:挖掘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自首、坦白:举证当事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信用卡诈骗事实,配合调查;

主动退赃退赔:协助当事人归还信用卡本金及合理利息,赔偿发卡银行的损失,这是本罪量刑从轻的重要情节,若能全部退赃退赔,可大幅减轻处罚;

获得谅解:在律师指导下与发卡银行协商,争取出具《谅解书》,表示对当事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初犯、偶犯:举证当事人无犯罪前科,因法律意识淡薄、一时疏忽实施相关行为,主观恶性小;

从犯地位:若系共同犯罪,举证当事人在信用卡诈骗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如受他人指使提供信用卡信息、未参与分赃,主张为从犯;

立功:举证当事人揭发他人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或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司法机关侦破其他案件。

三、常见误区与实务要点

(一)常见误区

误区1:“信用卡逾期未还就是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逾期未还需同时满足“恶意透支”的全部条件(非法占有目的+超过限额/期限+两次催收+3个月未还)才构成犯罪,普通逾期仅需承担民事责任;

误区2:“借用他人信用卡消费就是冒用”

经持卡人明确同意借用信用卡消费,且按时还款的,不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不构成犯罪;

误区3:“只要归还本金就不会被判刑”

归还本金是从轻处罚的情节,但不能免除刑事责任。若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即使归还本金,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但量刑会大幅减轻。

(二)实务要点

注重证据固定

信用卡账单、还款记录、银行催收记录、沟通记录等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需及时收集留存;

积极与发卡银行沟通

逾期后主动与发卡银行协商,提交还款计划,避免被认定为“恶意透支”;

区分“恶意透支”与“正常逾期”

这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辩护的核心,需重点举证无非法占有目的,避免被错误认定为犯罪。

结语

信用卡诈骗罪的辩护核心在于“否定非法占有目的”“区分诈骗行为与民事逾期”“抗辩诈骗数额”,涉及金融监管规定和刑法的交叉问题。刑事辩护律师的介入,能帮助当事人精准拆解案件焦点、固定关键证据、制定针对性辩护策略,无论是争取无罪认定、降格处理,还是从轻处罚,都能提供专业支撑。若个人因信用卡使用引发相关争议,建议及时委托具有金融犯罪辩护经验的律师介入,避免因对法律边界不熟悉而错失维权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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