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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实务 广州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律师

2025-12-21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2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 |94人看过举报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实务”——该罪聚焦公司、企业人员的商业贿赂行为,当事人核心关注“正当业务往来与受贿的界限”“利用职务便利的界定”“涉案金额的抗辩”: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实务:律师教你区分罪与非罪、争取轻罚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常见的商业贿赂类犯罪,多发生在采购、销售、项目审批、人事任免等环节。实践中,当事人常因收受客户回扣、供应商返利、合作方感谢费等行为被指控犯罪,且易与正当业务提成、亲友间馈赠、民事赠与混淆。结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作为刑事辩护律师,从罪与非罪区分、核心辩护策略、实务要点三个维度,提供专业指引,助力当事人厘清法律边界、维护合法权益。

一、核心前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认定标准与关键区分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认定需同时满足“主体适格、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四大核心要件:

主体适格:限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相关行为可能构成受贿罪),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工、临时工,核心是具有能够影响单位业务决策、资源分配的职务身份;

利用职务便利: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单位业务的便利条件(如采购负责人利用供应商选择权限、项目负责人利用合作方审批权限),而非单纯利用工作便利或人际关系;

客观行为: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通常以6万元为起点);

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为他人谋取利益三个阶段,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即满足该要件,不要求实际为他人谋取到利益。

(二)关键区分:与易混淆情形的界限

与正当业务提成的区分:若当事人收受的款项是单位明确规定的业务提成、奖金,且有书面制度、发放记录佐证,属于合法劳动报酬;若系私下收受、未入单位账目,且与职务行为挂钩,可能构成受贿。

与亲友间馈赠的区分:核心在于是否与职务行为相关。若馈赠是基于亲友关系,且金额在正常人情往来范围内,与当事人的职务行为无关,属于民事赠与;若馈赠是为了利用当事人的职务便利谋取利益,超出正常人情范围,可能构成受贿。

与受贿罪的区分:核心在于主体身份不同。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如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核心辩护策略

(一)策略1:否定“利用职务便利”,争取无罪认定

这是本罪辩护的核心切入点之一,重点在于厘清收受财物与职务行为的关联性:

举证无相关职务权限:提供劳动合同、岗位说明书、工作职责证明,证明当事人的岗位不具备影响业务决策、资源分配的权限(如普通业务员无供应商审批、项目立项权限),其收受财物与职务行为无关;

举证财物与职务行为无关联:提供沟通记录、业务流程证明,证明当事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基于正常商业规则(如供应商资质达标、产品价格合理),而非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仅为事后感谢,与职务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

举证系合法劳务报酬:提供单位业务提成制度、服务协议、发票等,证明当事人收受的款项是为他人提供额外劳务(如技术咨询、市场推广)的报酬,与职务便利无关。

(二)策略2:否定“为他人谋取利益”,主张不满足入罪条件

若能证明未承诺、未实施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可主张不构成犯罪:

举证未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提供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明当事人从未向对方承诺利用职务便利为其谋取利益,对方给予财物系单方行为;

举证谋取利益与职务无关:若当事人确实为他人谋取了利益,但该利益是基于个人技能、人际关系等非职务因素,举证该行为与职务权限无关联,不满足本罪的构成要件;

举证谋取的是正当利益:即使当事人为他人谋取了利益,但若该利益是对方依法应得的(如供应商按合同约定获得货款、合作方按资质中标),举证未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谋取不正当利益,可主张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三)策略3:抗辩“财物性质”,主张属于合法收入或赠与

主张属于单位认可的提成或奖金:提供单位规章制度、股东会决议、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明当事人收受的款项是单位明确允许的业务提成、绩效奖金,已按规定入账或申报纳税,并非非法收受的财物;

主张属于亲友间的合法赠与:提供双方的亲友关系证明、过往馈赠记录、赠与场合证明等,证明财物是基于亲友关系的正常人情往来,与当事人的职务行为无关,且金额在合理范围内;

主张属于不当得利而非受贿:若当事人收受财物后未为他人谋取利益,且已主动退还或表示愿意退还,可主张属于民事不当得利,而非刑事犯罪。

(四)策略4:抗辩涉案金额与犯罪情节,争取从轻处罚

区分“合法款项与涉案金额”:梳理款项往来明细,扣除单位认可的提成、合法赠与、已退还的财物等,仅认可实际非法收受的金额;

举证涉案金额计算错误:控方可能将财物的市场估值、利息等计入涉案金额,律师需举证应按财物的实际价值、现金金额计算,或部分财物未实际占有、已退还,不应计入犯罪金额;

挖掘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如举证当事人具有自首、坦白、立功情节;主动退赃退赔、获得单位谅解;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如受指使收受财物,未参与决策、未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等。

三、常见误区与实务要点

(一)常见误区

误区1:“只要收受财物就构成犯罪”:收受财物需同时满足“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若系合法提成、亲友赠与,或与职务行为无关,不构成犯罪;

误区2:“未为他人谋取到利益就没事”:本罪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只要有承诺或实施行为,即使未实际谋取到利益,仍可能构成犯罪;

误区3:“单位不追究就不会被判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属于公诉案件,即使单位出具谅解书,司法机关仍可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只是量刑时会予以考量。

(二)实务要点

注重职务权限与财物往来的证据固定:劳动合同、岗位说明书、提成制度、财物往来记录等是证明罪与非罪的关键,需及时收集留存;

积极与单位协商和解:在律师指导下与单位沟通,说明收受财物的原因、未造成单位损失等情况,争取单位出具谅解书,为从轻处罚奠定基础;

警惕“利益关联”的推定陷阱:司法机关常通过“收受财物后对方获得了利益”推定当事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律师需针对性举证“利益系对方依法应得”“与职务行为无关”,打破该推定。

结语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辩护核心在于“区分罪与非罪”“界定职务便利与利益关联”“厘清与合法收入的界限”,直接关系当事人的定罪量刑。刑事辩护律师的介入,能帮助当事人精准拆解案件焦点、固定关键证据、制定针对性辩护策略,无论是争取无罪认定、还是从轻处罚,都能提供专业支撑。若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因财物往来引发相关争议,建议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避免因对法律边界不熟悉而错失维权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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