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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律规定 广州刑事律师团队

2025-12-12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2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 |450人看过举报

一、先明确:量刑核心看“信息类型+数量+危害”,三档刑期梯度显著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量刑针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或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或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人,核心依据“信息类型(敏感/普通)、数量、危害后果”分三档,结合《刑法》及2023年最新司法解释,全国通用量刑基准如下:

第一档(情节严重):满足以下情形之一,基础量刑区间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出售/提供行踪轨迹、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信息50条以上;2.出售/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等重要信息500条以上;3.出售/提供普通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4.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5.多次出售/提供个人信息、造成被害人被骗、骚扰等后果;6.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普通信息5万条以上,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

第二档(情节特别严重):满足以下情形之一,基础量刑区间为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出售/提供敏感信息250条以上;2.出售/提供重要信息2500条以上;3.出售/提供普通信息2.5万条以上;4.违法所得2.5万元以上;5.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6.导致重大舆情事件、恶劣社会影响(如大规模信息泄露引发群体恐慌)。

第三档(从重处罚情形):存在以下情节,在对应档位量刑基础上上浮20%-50%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2.将信息出售给境外机构或人员;3.窃取、非法获取后用于诈骗、绑架等严重刑事犯罪;4.拒不履行信息删除义务,导致信息持续泄露。

特殊关联规则: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后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的,数罪并罚;2.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标准量刑;3.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致用户信息泄露,情节严重的,按本罪定罪。

示例:某App开发者非法收集用户位置信息(敏感信息)300条并出售,违法所得1万元(情节特别严重),量刑3-4年;某中介非法购买公民购房信息(重要信息)800条用于推销(情节严重),量刑1-2年。

二、4类关键从轻情节:抓住可大幅降档甚至免诉

庭审中,若能举证以下情节,“情节严重”案件大概率争取缓刑,甚至不起诉:

1)“全额退赃+删除信息”:首要从轻组合

全额退赃:案发前或诉讼中退还全部违法所得,若信息已流转,协助追回泄露信息(如通知下游删除),可减少20%-40%刑期;

删除信息:主动删除非法获取、存储的全部公民个人信息,关闭信息流转渠道(如注销违规账号、下架数据平台),可减少15%-30%刑期;

组合效果:某网络公司非法收集用户手机号(普通信息)6000条,获利8000元,全额退赃后删除全部信息,最终判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

2)“自首+坦白+认罪认罚”:法定从轻组合

自首: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信息获取、出售的细节(如来源渠道、交易对象、数量),可减少20%-40%刑期;

坦白:被动到案后如实交代未被掌握的情节(如隐瞒的信息存储地址、未核实的交易金额),协助查处上下游犯罪,可减少10%-20%刑期;

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可信息类型、数量认定和量刑建议,可减少10%-15%刑期;

组合效果:自首+全额退赃+认罪认罚,“情节严重”且系初犯的案件,大概率争取不起诉(尤其针对企业合规整改后、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3)“主观恶性小+情节轻微”

主观恶性小:如系初犯偶犯、无网络犯罪前科,因业务拓展误触规定(如电商平台过度收集信息)、受他人引诱参与(未主动获取信息)、未获利或获利极少(如仅用于内部分析未出售);

情节轻微:如信息数量刚达标(敏感信息50-100条、普通信息5000-1万条)、未用于非法活动(如仅用于市场调研)、未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如未引发诈骗、骚扰);

关键证据:业务合规整改记录、被引诱的沟通记录、无获利证明,可减少15%-25%刑期。

4)“从犯+作用轻微”:降低责任层级

若为共同犯罪(如团伙分工获取、出售信息),仅参与辅助环节,可认定为从犯:

典型情形:仅负责信息整理(未参与获取、出售决策)、按固定工资领取报酬(未分赃)、受指令传递信息(未实际接触核心数据);

关键证据:同案犯供述(证明非主谋)、工资流水(仅领固定报酬)、工作记录(证明辅助性角色);

从轻幅度:减少30%-60%刑期,情节轻微者可免予处罚(如仅参与1次信息整理,未造成信息泄露)。

三、庭审辩护3个核心方向:精准突破,避免重判

1)方向1:否定“犯罪定性”,主张“合法获取/使用”

这是最核心的无罪辩护方向,需突破“非法获取/出售+情节严重”的构成要件:

合法获取辩护:如信息系用户自愿提供(有隐私政策告知、用户授权记录)、从公开渠道收集(如政府公示信息、公开社交平台内容),举证用户授权协议、公开信息来源证明;

合法使用辩护:如信息用于合法经营活动(如客户回访、精准营销),未出售或非法提供给第三方,举证经营用途说明、未泄露证明;

示例:某电商平台按用户授权收集收货地址(已明确告知用途),用于发货和售后回访,被指控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律师举证授权协议和使用记录,法院认定合法,不构成犯罪。

2)方向2:质疑“信息类型/数量”认定,争取降档

反驳信息类型:如控方认定为“敏感信息”,但举证该信息已公开(如用户主动在社交平台披露的手机号),或不属于法定敏感/重要信息范围,申请重新界定;

否定数量认定:如控方将重复信息、无效信息(如空号、错误地址)计入总数,可举证数据清洗记录、有效信息核实证明,申请司法审计重新核算;

示例:控方认定某行为人出售敏感信息300条(情节特别严重),律师举证其中180条系重复或无效信息,有效敏感信息仅120条(情节严重),量刑从3年以上降至1-2年。

3)方向3:主张“合规整改+无再犯风险”

合规整改辩护:如企业案发后建立数据安全制度(如信息加密存储、访问权限管控)、通过数据安全合规认证(如等保三级)、聘请合规顾问,举证整改报告、认证证书;

无再犯风险举证:如个人已注销违规账号、企业已关停相关业务,提交关停证明、承诺函;

辩护效果:某科技公司非法收集用户健康信息(重要信息)600条,案发后完成合规整改并通过等保认证,全额退赃后,法院认定无再犯风险,判缓刑并处罚金。

四、常见辩护误区:4个易踩的“坑”

1)“只是‘收集信息’,没出售就不算犯罪”

非法获取即可能构罪:即使未出售信息,只要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如敏感信息50条以上),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未出售”仅影响量刑不影响定罪。

2)“信息是‘公开的’,就可以随便用”

公开信息使用有边界:即使信息来自公开渠道,若非法收集后批量出售、用于非法活动,或违反用户合理预期(如爬取电商平台公开的用户评价用于精准营销),仍可能构罪,“公开获取”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3)“用户‘同意’了,就不算非法”

同意需满足合法条件:若隐私政策未明确告知信息使用范围(如仅告知“用于业务”,实际用于出售)、通过默认勾选方式获取同意,或诱导未成年人同意,均属“非法获取”,“形式同意”不能免责。

4)“单位犯罪,普通员工不用担责”

员工需看参与程度:单位犯罪中,若员工参与信息获取、出售的决策,或负责核心操作(如数据爬取、交易对接),即使是普通职员,也可能被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员”,需承担刑事责任,“普通员工”不能一概免责。

总结:量刑看信息与危害,辩护靠“定性+合规”突破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庭审核心是“划清合法获取与非法侵犯的边界”“精准认定信息类型与数量”。当事人需提前留存用户授权记录、信息来源证明、合规整改材料等关键证据,重点突破“犯罪定性”和“情节认定”。

记住:“情节严重”案件若能结合“全额退赃+自首+合规整改”,大概率可争取缓刑;若能证明“合法获取”或“情节显著轻微”,更可争取不构罪。数据时代需坚守信息安全底线,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前务必获得合法授权,明确使用范围,避免因“合规意识薄弱”触碰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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