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明确:量刑核心看“情节严重程度”,两档刑期梯度显著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量刑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人,核心依据“帮助行为类型、涉案金额、危害范围”分两档,结合《刑法》及最新司法解释,全国通用量刑基准如下:
第一档(情节严重):满足以下情形之一,基础量刑区间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为3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2.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5万元以上;4.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如被害人自杀、重大财产损失);7.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8.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
第二档(情节特别严重):满足以下情形之一,基础量刑区间为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部分地区已出台量刑细则,按情节升格认定):1.支付结算金额100万元以上;2.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3.帮助10个以上对象实施犯罪;4.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如多人死亡、巨额财产损失);5.多次实施帮信行为且屡教不改;6.为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重大犯罪提供帮助。
特殊关联规则:若同时构成诈骗罪、洗钱罪等其他罪名,按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如为诈骗团伙提供支付结算,且参与分赃,可能转化为诈骗罪共犯);单位犯罪仅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招募人员的,按共同犯罪定罪。
示例:某大学生出租3张银行卡为网络诈骗提供支付结算,涉案金额30万元(情节严重),量刑6个月-1年;某科技公司为网络赌博平台提供技术支持,违法所得8万元(情节特别严重),负责人量刑3-5年。
二、4类关键从轻情节:抓住可大幅降档甚至免诉
庭审中,若能举证以下情节,“情节严重”案件大概率争取缓刑,甚至不起诉:
(1)“全额退缴违法所得+主动止损”:首要从轻组合
全额退缴:案发前或诉讼中退还全部违法所得(如出租银行卡赚取的佣金、提供技术支持的报酬),可减少20%-40%刑期;
主动止损:如注销涉案银行卡、关闭技术支持接口,阻止犯罪继续发生,可减少15%-30%刑期;
组合效果:某年轻人出租2张银行卡获利8000元,全额退缴后主动注销银行卡,最终判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
(2)“自首+坦白+认罪认罚”:法定从轻组合
自首: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帮助细节(如帮助对象、行为方式、涉案金额),可减少20%-40%刑期;
坦白:被动到案后如实交代未被掌握的帮助事实、协助抓获上游犯罪嫌疑人,可减少10%-20%刑期;
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可涉案金额认定和量刑建议,可减少10%-15%刑期;
组合效果:自首+全额退缴+认罪认罚,“情节严重”且系初犯的案件,大概率争取不起诉(尤其针对在校学生、老年人、受诱骗参与人员)。
(3)“主观恶性小+情节轻微”
主观恶性小:如系初犯偶犯、受他人引诱/欺骗参与(如不知是为犯罪提供帮助)、因生活困难临时参与(未长期获利);
情节轻微:如帮助次数少(仅1次)、涉案金额刚达标(支付结算20-30万元)、违法所得少(不足5000元)、未造成严重后果;
关键证据:被引诱/欺骗的聊天记录、无犯罪前科证明、仅少量获利的流水凭证,可减少15%-25%刑期。
(4)“从犯+作用轻微”:降低责任层级
若为共同帮信行为,仅参与辅助环节,可认定为从犯:
典型情形:仅按他人指令出租自己的银行卡(未参与招募他人)、为技术团队提供基础编程服务(未参与核心架构设计)、未参与分赃或仅领固定少量报酬;
关键证据:同案犯供述(证明非主谋)、工资流水(仅领固定报酬)、聊天记录(证明受指使操作);
从轻幅度:减少30%-60%刑期,情节轻微者可免予处罚(如仅出租1张银行卡,涉案金额小且未获利)。
三、庭审辩护3个核心方向:精准突破,避免重判
(1)方向1:否定“明知”,主张“不明知/被蒙骗”
这是最核心的无罪辩护方向,需突破“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构成要件:
不明知辩护:如行为人对帮助对象的犯罪行为不知情,仅因“朋友请求”“平台兼职”提供帮助,举证聊天记录(无犯罪相关沟通)、兼职平台宣传材料(未提及犯罪用途);
被蒙骗辩护:如被他人隐瞒真实用途(如谎称“用于电商结算”实际用于诈骗),举证对方虚假承诺的证据、自身无涉网犯罪经验的证明;
示例:某宝妈在兼职平台出租银行卡,对方谎称用于“跨境电商收款”,实际用于网络诈骗,律师举证平台宣传记录和聊天记录,法院认定不明知,不构罪。
(2)方向2:质疑“情节严重”认定,争取降档或不构罪
反驳涉案金额:如控方将“合法资金”计入支付结算金额,可举证资金流水明细(区分合法与涉案资金),申请司法审计重新核算;
否定帮助对象数量:如控方认定“为3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但举证部分对象未实施犯罪,或系同一犯罪团伙的不同账号(应按1个对象认定);
示例:控方认定某行为人出租银行卡涉案金额25万元(情节严重),律师举证其中15万元系合法借款转账,重新核算后为10万元(未达情节严重标准),案件转为行政处理。
(3)方向3:主张“情节显著轻微+无再犯风险”
举证无危害后果:如帮助行为未实际促成上游犯罪(如涉案资金未流入诈骗团伙)、未造成被害人损失,举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未查实属犯罪资金的证明;
提交整改承诺:如已注销全部涉案账号、签署《拒绝帮信行为承诺书》、参与反诈宣传,证明无再犯风险;
辩护效果:某年轻人受同学委托出租1张银行卡,涉案金额12万元(未达情节严重),举证无犯罪前科和整改承诺,法院认定情节显著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四、常见辩护误区:4个易踩的“坑”
(1)“只是‘出租银行卡’,不算犯罪”
出租“两卡”可能构罪:银行卡、手机卡是网络犯罪的重要工具,只要明知他人用于犯罪仍提供,且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即构成帮信罪,“出租”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2)“不知道对方是犯罪,就没事了”
“明知”可推定:若存在“获利明显异常”“多次提供帮助”“拒绝核实用途”等情形,即使口头说“不知道”,仍会被推定明知,如出租银行卡赚取远超正常的佣金,即可能被认定明知。
(3)“违法所得少,责任就小”
情节严重不唯利:帮信罪的“情节严重”不仅看违法所得,还看支付结算金额、帮助对象数量等,如违法所得仅5000元,但支付结算金额50万元,仍构成情节严重。
(4)“注销银行卡,就可以脱罪”
注销仅为止损情节:注销银行卡可作为主动止损的从轻情节,但不能否定已实施的帮助行为,若已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仍需承担刑事责任,仅能从轻量刑。
总结:量刑看情节与危害,辩护靠“明知+情节”突破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庭审核心是“划清明知与不明知的边界”“精准认定情节严重标准”。当事人需提前留存资金流水、聊天记录、兼职证明等关键证据,重点突破“明知”认定和“涉案金额核算”。
记住:“情节严重”案件若能结合“全额退缴+认罪认罚+初犯”,大概率可争取缓刑;若能证明“不明知”或“未达情节严重标准”,更可争取不构罪。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切勿因“贪图小利”出租出借“两卡”、提供技术支持,遇到陌生人要求协助资金结算、网络推广时,务必核实用途,避免成为网络犯罪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