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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量刑针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广州天河区诈骗罪辩护律师

2025-12-11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2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 |323人看过举报

一、先明确:量刑核心看“金额+情节”,四档刑期梯度显著

诈骗罪的量刑针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人,核心依据“诈骗金额”和“情节严重程度”分四档,结合《刑法》及最新量刑指导意见,全国通用量刑基准如下:

第一档(数额较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1万元以上(各地标准略有差异,如广东6000元、江苏6000元),基础量刑区间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000-5万元)。

第二档(数额巨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万元-10万元以上,基础量刑区间为3-10年有期徒刑,并处2000-10万元罚金。

第三档(数额特别巨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基础量刑区间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四档(情节加重):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在上一档刑期基础上上浮20%-50%,罚金相应增加:1.诈骗救灾、抢险、扶贫等特定款物;2.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财物;3.电信网络诈骗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4.诈骗集团首要分子。

特殊关联规则:若同时构成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等特定诈骗犯罪,按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电信网络诈骗即使未达“数额较大”,但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或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也可构罪。

示例:张某通过网络刷单诈骗他人8000元(数额较大),量刑6个月-1年;李某以“投资返利”为名诈骗200人共计8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量刑10-12年。

二、4类关键从轻情节:抓住可大幅降档甚至免诉

庭审中,若能举证以下情节,“数额较大”案件大概率争取缓刑,甚至不起诉:

1)“全额退赃退赔+取得谅解”:首要从轻组合

全额退赔:案发前或诉讼中退还全部诈骗财物,若财物已损毁、挥霍,按市场价全额赔偿被害人损失,可减少20%-40%刑期;

取得谅解:通过赔偿、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刑事谅解书》,尤其针对亲友、熟人之间的诈骗,谅解后从轻幅度更显著,可减少15%-30%刑期;

组合效果:王某诈骗同事1.2万元(数额较大),全额退赔后取得书面谅解,最终判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

2)“自首+坦白+认罪认罚”:法定从轻组合

自首: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诈骗细节(如作案手段、资金流向、受害人数),可减少20%-40%刑期;

坦白:被动到案后如实交代同案犯信息、诈骗窝点位置,协助追回赃款,可减少10%-20%刑期;

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可指控事实和量刑建议,可减少10%-15%刑期;

组合效果:自首+全额退赔+认罪认罚,“数额较大”且系初犯的案件,大概率争取不起诉(尤其针对在校学生、初入社会群体)。

3)“主观恶性小+情节轻微”

主观恶性小:如系初犯偶犯、无诈骗前科,因生活困难临时起意诈骗(如为给家人治病筹款),或受他人引诱、胁迫参与(非主动策划);

情节轻微:如诈骗金额刚达标(3000-5000元)、未造成被害人重大损失(如未导致被害人负债、失业)、诈骗后及时止损(如仅实施1次即停止);

关键证据:家庭困难证明、社区无不良记录证明、受胁迫/引诱的聊天记录,可减少15%-25%刑期。

4)“从犯+作用轻微”:降低责任层级

若为共同诈骗(如团伙作案、电信网络诈骗团伙),仅参与辅助环节,可认定为从犯:

典型情形:仅负责发送诈骗信息、拨打诈骗电话(未参与话术设计),协助搬运赃物、统计数据(未分赃或分赃极少),受指使提供银行卡(未参与资金转移);

关键证据:同案犯供述(证明非主谋)、工资流水(仅领固定报酬)、聊天记录(证明受上级指令操作);

从轻幅度:减少30%-60%刑期,情节轻微者可免予处罚(如仅参与发送100条诈骗信息,未获利且未成功诈骗)。

三、庭审辩护3个核心方向:精准突破,避免重判

1)方向1:否定“非法占有目的”,主张“民事纠纷/借贷”

这是最核心的无罪辩护方向,需突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构成要件:

民事借贷辩护:如双方存在真实借贷关系,因资金周转困难未按时归还,而非“虚构事实骗取”,举证借条、转账记录、还款沟通记录;

经营亏损辩护:如以投资名义筹集资金后,因市场风险、经营不善导致无法返还,而非“主观故意诈骗”,举证经营台账、亏损证明、止损措施记录;

示例:赵某以“开网店”为名向亲友借款8万元,后因经营失败无法归还,律师举证网店运营记录、亏损凭证,法院认定为民事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方向2:质疑“诈骗金额/情节”认定,争取降档

反驳金额认定:如控方按被害人报案金额认定诈骗数额,可举证部分款项未实际交付、存在夸大损失情况,或诈骗款中包含合法债务(如双方此前存在欠款抵扣),申请司法审计重新核算;

否定“情节加重”:如控方指控“诈骗老年人财物”,但举证被害人实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知晓投资风险,可排除加重情节;

示例:控方认定某诈骗团伙诈骗金额5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律师举证其中20万元系被害人自愿赠与的“好处费”,重新核算后为35万元(数额巨大),量刑从10年以上降至4-6年。

3)方向3:主张“未得逞/主动中止”,认定犯罪未遂/中止

犯罪未遂:如诈骗行为因被害人察觉、第三方干预等原因未成功(如转账未到账、诈骗话术被识破),财物未脱离被害人控制,可减少30%-50%刑期;

犯罪中止:如诈骗过程中主动停止行为(如未发送后续诈骗信息、退还已收取的款项),且未造成损失,可减少50%以上刑期,甚至免予处罚;

关键证据:转账失败记录、被害人陈述(证明未受骗)、主动退还款项的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被害人收条)。

四、常见辩护误区:4个易踩的“坑”

1)“只是‘借钱’,不算诈骗”

借贷与诈骗的核心区别在“非法占有目的”:若借款时虚构事实(如伪造项目合同、隐瞒负债情况),且无还款计划、挥霍借款,即使出具借条,仍构成诈骗罪,“借贷”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2)“被害人自愿给钱,就不构罪”

自愿不代表合法:诈骗罪的“自愿”是基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产生的错误认识,如被害人因相信“投资返利”骗局而自愿转账,仍属诈骗行为,被害人过错不影响定罪。

3)“电信网络诈骗,没骗到钱就没事”

情节达标即可构罪:电信网络诈骗即使未达“数额较大”,但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或为诈骗团伙提供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仍构成犯罪(或帮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4)“退赃后就不用坐牢”

退赃仅为从轻情节:若诈骗金额达“数额巨大”(3万元以上)或“数额特别巨大”(50万元以上),即使全额退赃,仍可能判实刑,仅能在对应刑期区间内从轻(如数额巨大案件从5年降至3年)。

总结:量刑看金额与情节,辩护靠“目的+证据”突破

诈骗罪的庭审核心是“划清民事纠纷与刑事诈骗的边界”“精准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当事人需提前留存退赃凭证、沟通记录、经营台账等关键证据,重点突破“主观故意”和“诈骗金额核算”。

记住:“数额较大”案件若能结合“全额退赔+认罪认罚+初犯”,大概率可争取缓刑;若能证明“无非法占有目的”或“未达入罪情节”,更可争取不构罪。无论是日常借贷、投资经营还是网络交往,都需坚守诚实信用原则,切勿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获取财物,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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