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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量刑 广州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事律师

2025-12-11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2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 |267人看过举报

一、先明确:量刑核心看“偷逃税额”,四档刑期梯度显著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量刑针对“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额”的单位或个人,核心依据“偷逃应缴税额”及“情节严重程度”分四档,结合《刑法》及最新司法解释,量刑基准如下:

偷逃应缴税额

情节档次

基础量刑区间

罚金标准

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

基本犯(数额较大)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5倍罚金

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

情节严重(数额巨大)

3-10年有期徒刑

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5倍罚金

250万元以上

情节特别严重(数额特别巨大)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5倍罚金或没收财产

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2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

特殊入罪情形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5倍罚金

特殊关联规则:若同时构成走私武器、毒品等特定走私犯罪,按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单位犯罪仅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示例:某代购通过“水客”团伙走私奢侈品入境,偷逃税额30万元(10-50万元档),量刑1-2年;某公司伪报贸易方式走私水产品,偷逃税额3.2亿元(250万元以上档),负责人量刑10年以上。

二、4类关键从轻情节:抓住可大幅降档甚至免诉

庭审中,若能举证以下情节,“基本犯”案件大概率争取缓刑,中高税额案件可显著降档:

1)“全额补缴税款+退缴违法所得”:首要从轻组合

全额补缴:案发前或诉讼中补缴全部偷逃税款及滞纳金,可减少25%-40%刑期;

退缴所得:退还走私获利(如代购差价、企业走私利润),可减少15%-30%刑期;

组合效果:某货主走私奢侈品偷逃税额20万元,补缴税款+退赃后,最终判拘役5个月缓刑7个月。

2)“自首+坦白+认罪认罚”:法定从轻组合

自首:主动向海关缉私部门投案,如实供述走私细节(如货物来源、通关方式),可减少20%-40%刑期;

坦白:被动到案后如实交代税额核算、团伙分工,提供交易记录,可减少10%-20%刑期;

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减少10%-15%刑期;

组合效果:自首+补缴税款+认罪认罚,偷逃税额50万元以下的案件大概率争取不起诉(尤其针对初犯代购)。

3)“主观恶性小+情节轻微”

主观恶性小:如系首次走私、受指使参与(非决策层)、因认知偏差误判(如不知“自用”与“走私”边界);

情节轻微:如偷逃税额刚达标(10-12万元)、未形成走私团伙(个人单次少量走私)、货物未流入市场即被查获;

关键证据:与“水客”的沟通记录(证明被动参与)、个人消费凭证(证明部分货物自用),可减少15%-25%刑期。

4)“从犯+作用轻微”:降低责任层级

若仅参与辅助环节,未起决策作用,可认定为从犯:

典型情形:“水客”团伙中仅负责运输货物(未参与组织策划)、公司员工按指令填报虚假报关单(未参与利润分配);

关键证据:工资流水(仅领固定报酬)、聊天记录(证明受上级指使);

从轻幅度:减少30%-60%刑期,情节轻微者可免予处罚(如仅帮亲属携带少量未申报货物)。

三、庭审辩护3个核心方向:精准突破,避免重判

1)方向1:否定“走私故意”,主张“无主观明知”

这是最核心的无罪辩护方向,需突破“故意逃避监管”的构成要件:

不知情辩护:如被上游隐瞒走私事实(如谎称“合法报关”)、因物流失误导致未申报,举证沟通记录、物流凭证;

合理自用抗辩:如携带物品未申报是因“未超自用合理数量认知”,举证购物凭证、个人使用记录;

示例:某游客因不了解海关免税额度,携带超5000元物品未申报,律师举证购物发票及个人使用计划,法院认定无走私故意,按行政处理。

2)方向2:质疑“偷逃税额认定”,争取降档

剔除合法部分:如被控税额包含“自用货物税款”,可提交流水明细、消费记录区分;

否定税额核算依据:如控方按最高市场价核算税额,可举证实际采购价(如代购真实进货凭证),申请重新核算;

示例:控方按奢侈品市场价认定某代购偷逃税额55万元(50-250万元档),律师举证实际进货价,重新核算后为35万元(10-50万元档),量刑从3年以上降至1-2年。

3)方向3:区分“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降低责任

若实际为单位经营行为,可主张按单位犯罪处理:

关键证据:营业执照(证明以单位名义实施)、利润分配记录(证明所得用于单位运营)、股东会决议(证明单位决策);

辩护效果:单位走私偷逃税额100万元,负责人量刑可能比个人犯罪少30%-50%(如从5年降至2-3年)。

四、常见辩护误区:4个易踩的“坑”

1)“代购是个人行为,不算犯罪”

行为性质不影响定罪:即使是个人代购,只要“逃避海关监管+偷逃税额10万元以上”,即构成犯罪,仅影响量刑。

2)“货物自用为主,就不构罪”

用途不影响定罪:若携带货物中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部分未申报,且偷逃税额达标,仍构成犯罪,自用部分可作为从轻情节。

3)“不是‘第一手交易人’,就不担责”

仅直接收购者特殊:只有“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货物”才以走私罪论处,但若参与走私环节(如协助通关、分销),即使非第一手,仍可能构成共犯。

4)“补缴税款后就没事了”

补缴仅为从轻情节:即使全额补缴,若偷逃税额250万元以上(10年以上档),仍可能判实刑,仅能在对应刑期区间内从轻。

总结:量刑看税额与情节,辩护靠“故意+税额”突破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庭审核心是“划清合法进出口与走私的边界”“精准核算偷逃税额”。当事人需提前留存采购凭证、通关记录、税款缴纳证明等关键证据,重点突破“主观故意”和“税额认定”。

记住:“基本犯”案件若能结合“补缴税款+认罪认罚+情节轻微”,大概率可争取缓刑;若能证明“无走私故意”或“税额未达标”,更可争取不构罪。进出口活动需严守海关法规,代购、企业务必按规定申报纳税,避免因“侥幸避税”付出刑事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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