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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针对“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广州刑事律师

2025-12-11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2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 |311人看过举报

一、先明确:量刑核心看“金额+用途+期限”,三档刑期差异显著

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针对“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涉嫌挪用公款罪),核心依据“挪用金额、用途、归还期限”分三档,全国通用量刑基准如下:

情节档次

核心认定标准

基础量刑区间

基本犯(数额较大)

1.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2.挪用资金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如炒股、开公司);3.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如赌博、走私),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加重犯(数额巨大)

挪用资金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或数额较大但拒不退还

3-10年有期徒刑

特别加重犯(数额特别巨大)

部分地区(如浙江、广东)规定数额特别巨大(200万元以上)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部分地区未设此档,仍按3-10年量刑)

示例:张某(公司出纳)挪用单位资金10万元炒股(营利活动),属“数额较大”,量刑1-2年;若其挪用80万元且3个月未还(数额巨大),量刑3-5年;若挪用资金用于赌博(非法活动),3万元即构罪,10万元可判2-3年。

二、4类关键从轻情节:抓住可大幅降档甚至免诉

庭审中,若能举证以下情节,可显著减少刑期,“基本犯”案件大概率争取缓刑:

1)“全额退赃+主动归还”:首要从轻组合

全额退赃:挪用后及时归还全部资金,未造成单位损失,可减少20%-40%刑期;

主动归还:案发前主动归还,或案发后积极筹款归还,可额外减少10%-20%刑期;

组合效果:如挪用资金6万元(数额较大)用于营利活动,案发前全额归还,多可判拘役或缓刑。

2)“自首+坦白+认罪认罚”:法定从轻组合

自首:主动向单位或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挪用事实,可减少20%-30%刑期;

坦白:被动到案后如实交代,可减少10%-20%刑期;

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减少10%-15%刑期;

组合效果:自首+全额退赃+认罪认罚,“数额较大”案件大概率免予处罚或判缓刑。

3)“挪用用途非恶性+未造成损失”:酌定从轻

用途非恶性:如挪用资金为家人治病、应急周转(非营利、非法活动),主观恶性小,可减少10%-15%刑期;

未造成损失:如挪用资金期间单位未需使用该笔资金,未影响经营,可减少10%-20%刑期;

关键证据:医院病历、家庭困难证明、单位出具的“未造成损失”说明。

4)“初犯+偶犯+职务情节轻微”

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无违规挪用记录,可减少10%-15%刑期;

职务情节轻微:如仅为普通员工,受上级指使挪用(从犯),或挪用次数少(仅1次),可减少20%-30%刑期;

关键证据:劳动合同(证明职务层级)、聊天记录(证明受指使)、单位规章制度(证明无主观恶意)。

三、庭审辩护3个核心方向:精准突破,避免重判

1)方向1:否定“挪用性质”,主张“合法使用/民事借贷”

这是最核心的无罪辩护方向,需重点突破“挪用”的法定构成:

举证“有合法授权”:如提供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借款单、内部审批流程记录,证明挪用是“经批准的临时借用”,而非“擅自挪用”;

举证“用于单位事务”:如挪用资金实际用于单位项目垫资、支付供应商货款(而非个人使用),可主张不构成犯罪;

示例:李某(部门经理)挪用5万元为部门垫付差旅费,有报销凭证和领导知情记录,法院认定为“职务行为”,不构罪。

2)方向2:质疑“数额认定”,降低量刑档次

剔除合法款项:如挪用资金中包含自己的未发工资、奖金,可举证工资条、考勤记录,扣除后实际挪用金额可能未达“数额较大”(5万元);

否定“营利/非法活动”定性:如控方指控“用于营利活动”,但举证资金实际用于“临时周转,未产生收益”,可按“普通挪用”认定(需满足3个月未还才构罪);

示例:王某挪用6万元借给朋友,朋友未用于营利/非法活动,且王某2个月后归还,因未超过3个月,不构成犯罪。

3)方向3:主张“情节显著轻微”,争取不起诉

“数额较大且已全额归还”的案件,可举证:如挪用时间短(1个月内归还)、未造成单位损失、系初犯偶犯,依据《刑法》第13条“但书条款”,主张“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或因紧急情况挪用的,可争取检察机关不起诉或附条件不起诉。

四、常见辩护误区:3个易踩的“坑”

1)“只要归还了就一定无罪”

归还仅为从轻情节,若挪用金额达标、用途符合法定情形(如非法活动),即使归还仍构成犯罪,仅能减少刑期,无法免责。

2)“单位不追究就没事”

挪用资金罪是公诉案件(少数情况下单位可谅解但司法机关仍可追责),若金额较大或用途恶劣,即使单位不追究,公安、检察院仍可能立案侦查。

3)“挪用自己保管的资金不算犯罪”

恰恰相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是该罪的核心构成,如出纳、会计挪用自己保管的公款/资金,正是典型犯罪场景。

总结:量刑看金额与用途,辩护靠证据精准突破

挪用资金罪的庭审核心是“划清合法借用与擅自挪用的边界”“弱化主观恶意与社会危害”。当事人需提前留存审批记录、资金流向凭证、单位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重点突破“挪用性质”和“数额认定”。

记住:即使构成犯罪,“全额退赃+自首+认罪认罚”的组合大概率能争取缓刑;若能证明“合法授权”或“未达构罪标准”,更可争取不构罪。职务行为中切勿擅自挪用单位资金,确需临时周转的,务必走正规审批流程,避免踩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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