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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小心收赃”是否构罪?关键看“是否明知” 广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律师

2025-12-07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2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 |179人看过举报

一、核心问题:“不小心收赃”是否构罪?关键看“是否明知”

很多从事二手交易的商户(如二手车行、废品收购站、二手数码店)或个人,在收购物品时可能因疏忽未核查来源,事后才发现收了赃物,此时最担心“是否会坐牢”。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及《掩饰隐瞒解释》,构成本罪的核心是“主观明知是犯罪所得”,若确实属于“不小心”(即无明知),则不构成犯罪。

需明确:“不小心”不是单纯的“我没注意”,需结合客观行为判断——若行为人已履行“合理审查义务”,仍无法识别物品是赃物,即使客观上收了赃物,也因缺乏主观故意而不构罪;若未履行审查义务,或通过客观事实可推定“应当知道是赃物”,则可能被认定为“明知”,进而构罪。

二、如何判断“是否明知”?3个实操标准+4种推定情形

(一)先看是否履行“合理审查义务”

这是区分“不小心”与“明知”的基础,不同主体的“合理审查义务”不同:

个人收购二手物品(如个人从他人处收二手手机、家电):

需尽到“基本询问+来源核查”义务,如询问“物品怎么来的”“有无购买凭证”,若对方无法提供凭证且理由牵强(如“朋友送的,没凭证”“捡的,便宜卖”),仍低价收购,可能被推定明知;

示例:个人以500元收购市场价3000元的全新手机,对方称“偷来的,别问太多”,仍收购,可直接认定明知。

商户收购二手物品(如二手车行、废品收购站):

需尽到“严格审核”义务,包括:①核查出售者身份证(留存复印件);②要求提供物品购买凭证(发票、收据)、产权证明(如二手车需行驶证、登记证);③对高价值物品(如手机、电脑)登记序列号;④对可疑物品(如无凭证的电缆、工地设备)拒绝收购。

示例:废品收购站老板未核查身份证,也未要求提供凭证,以低价收购他人出售的“工地废旧电缆”(实际是盗窃所得),因未履行审核义务,可推定明知。

(二)4种可直接推定“明知”的情形(即使自称“不小心”也无效)

根据《掩饰隐瞒解释》第一条,若存在以下情形,即使行为人辩称“没注意”,法院仍可推定“明知是赃物”:

价格明显低于市场:如以市场价1/3以下收购全新物品,或远低于同类二手物品正常价格(如二手iPhone15正常价4000元,以1000元收购),且无法解释低价理由;

来源明显异常:如出售者是未成年人、无业人员,却出售大量高价值物品(如初中生出售10台笔记本电脑),或物品有明显损坏痕迹(如手机有撬痕、电动车无钥匙);

交易方式异常:如出售者要求“现金交易”“不开发票”“尽快成交”,或拒绝提供身份信息、不愿留联系方式;

曾因收赃被处罚:若两年内曾因收购赃物被行政处罚(如罚款、拘留),再次收购可疑物品,即使辩称“不小心”,仍可推定明知。

三、收了赃物后,3步正确应对(避免刑事风险)

很多当事人发现收了赃物后慌了神,要么私自退还,要么放任不管,反而增加风险。正确做法是:

第一步:立即固定证据,证明“无明知故意”

收集以下证据,证明自己已履行审查义务:①出售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②物品购买凭证(即使是事后补的,也需留存);③交易记录(转账凭证、收据);④与出售者的沟通记录(如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曾询问来源)。

示例:二手数码店老板发现收的手机是赃物后,立即找出当时留存的出售者身份证复印件、对方提供的“购买发票照片”,以及询问来源的聊天记录,证明自己已尽到审核义务。

第二步: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主动配合调查

不要私自将物品退还出售者(可能被认定为“帮助转移赃物”),也不要销毁证据,应第一时间联系当地派出所,说明情况并上交赃物,配合警方做笔录,提供出售者线索(如外貌特征、交易地点)。

关键提醒:主动报案并上交赃物,是证明“无明知故意”的重要依据,若后续查明确实履行了审核义务,警方通常不会立案。

第三步:若已被警方传唤,及时委托律师梳理证据

若因收赃被警方传唤,不要急于承认“知道是赃物”,应先委托律师,将收集的审查证据(身份证、凭证、沟通记录)交给律师,由律师协助向警方说明“已履行义务,无明知故意”,避免因不懂法律而误认责任。

四、典型案例:同样是收赃,为何有人无罪,有人被判刑?

案例1:无罪案例(履行了审核义务)

某二手车行老板收购一辆二手轿车时,核查了出售者王某的身份证,要求提供行驶证、登记证,并通过“交管12123APP查询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异常),以市场价收购。后警方查明,该车是王某盗窃所得,行驶证、登记证是伪造的,但车行已尽到“合理审核义务”,无法识别证件伪造,最终警方认定车行老板无明知故意,不构成犯罪。

案例2:有罪案例(未履行审核义务)

某废品收购站老板张某,在未核查身份证、未要求提供凭证的情况下,以低价收购李某出售的“废旧电缆”(共100米,价值2万元)。李某称“是工地剩下的,没凭证”,张某未进一步核实。后警方查明,电缆是李某从工地盗窃所得,张某因未履行审核义务,且收购价格低于市场价,被法院认定为“明知是赃物”,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总结:“不小心收赃”是否构罪,关键看“是否尽到审查义务”

个人或商户收购二手物品时,若能做到“问来源、要凭证、核身份”,即使事后发现是赃物,也因无明知故意而不构罪;若图省事、贪低价,未履行审核义务,即使自称“不小心”,也可能被推定明知,进而面临刑事处罚。

尤其对二手交易商户,建议制定《收购物品审核流程》,将身份证核查、凭证留存等要求落实到日常操作中,从源头规避收赃风险。若不确定物品是否为赃物,可先联系当地派出所咨询,避免因侥幸心理触碰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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