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名定义与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法律适用需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侵入”“数据”“情节严重”等核心概念的司法认定标准,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边界。
二、构成要件的司法认定
(一)犯罪客体: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安全管理秩序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排除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数据的安全保护制度,保护对象为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包括电子数据(如文档、图片、音视频)、账户信息(如用户名、密码哈希值)、业务数据(如企业经营数据、平台用户行为数据)等,且需具备“非公开性”或“需授权访问”的属性。
(二)客观方面:“侵入或其他技术手段+获取数据+情节严重”
“侵入”行为的认定
根据《解释》,“侵入”是指未获得计算机信息系统合法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通过破解密码、绕过安全防护措施(如防火墙)、利用系统漏洞等方式,非法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例如:通过暴力破解工具获取网站后台管理员密码,登录系统后下载数据;利用软件漏洞绕过支付平台的身份验证,进入数据库获取用户交易记录。
“其他技术手段”的范围
除“侵入”外,采用其他无需直接进入系统但可获取数据的技术手段,也属本罪客观行为。常见情形包括:通过网络嗅探工具截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传输的数据(如在公共WiFi环境下截取用户的聊天数据);利用木马、病毒程序远程控制他人计算机,读取系统内存储的数据;通过钓鱼链接诱导用户输入账号密码,间接获取系统数据。
“情节严重”的量化标准
根据《解释》第一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10组以上的;
(2)获取第(1)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500组以上的;
(3)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20台以上的;
(4)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如获取的数据涉及公民个人信息且数量较大,或导致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瘫痪)。
“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为上述情形的5倍以上,如获取身份认证信息2500组以上、违法所得2.5万元以上等。
(三)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单位可构成本罪
本罪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如网络科技公司、数据服务企业)实施本罪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例如:某科技公司为争夺市场份额,指使技术人员侵入竞争对手的客户管理系统,获取客户数据,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均需承担刑事责任。
(四)主观方面:故意,且具有非法获取数据的目的
本罪主观上需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仍通过侵入或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且具有非法占有、使用或出售数据的目的。过失行为(如因操作失误进入他人系统并误复制数据)不构成本罪;若为维护系统安全、测试漏洞等合法目的,经授权后获取数据,也不具备主观违法性。
三、与关联罪名的界限区分
(一)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区分
两罪常因“获取的数据包含公民个人信息”产生交叉,核心差异在于:
保护客体不同:本罪保护的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安全秩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的是公民的个人信息权。
行为对象不同:本罪的行为对象是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各类数据(包括个人信息、企业数据、系统程序数据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对象仅为“公民个人信息”。
行为方式不同:本罪需通过“侵入或其他技术手段”获取数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方式更广泛(如购买、骗取、捡拾等),无需依托技术手段。
若行为人通过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的data仅为公民个人信息,且同时满足两罪构成要件,应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优先适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若获取的数据既含公民个人信息,又含企业经营数据等其他类型数据,且均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应从一重罪处罚。
(二)与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区分
两罪均规定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且均涉及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非法操作,核心差异在于:
行为目的不同:本罪的目的是“获取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目的是“非法控制系统”(如远程操控他人计算机、限制用户对系统的使用)。
行为后果不同:本罪的后果是数据被非法获取;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后果是系统被非法支配或控制。
若行为人先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再从中获取数据,且分别达到两罪“情节严重”标准,应数罪并罚;若仅为获取数据而短暂控制系统,控制行为是获取数据的手段,应定本罪一罪。
四、实务中的辩护要点与应对策略
(一)否定犯罪构成要件的辩护
否定“侵入或其他技术手段”的存在
若行为人获取数据的方式为合法授权(如经系统所有人同意后读取数据)、系统漏洞系公开信息且无利用漏洞的故意,或数据为公开可查(如网站公示的非保密数据),可主张行为不符合本罪客观要件。例如:技术人员受企业委托,在获得授权后进入系统备份数据,即使未完善书面授权流程,也不属“非法侵入”。
否定“情节严重”的认定
通过核查证据,证明获取的数据数量、违法所得或经济损失未达《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例如:行为人获取的身份认证信息为8组(未达10组的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标准),且无其他严重情节,可主张不构成犯罪;若办案机关对数据数量的统计存在重复计算(如同一用户的多组重复信息),可申请重新核算。
否定主观故意
若能证明行为人因对法律规定理解错误(如误认为公开漏洞可随意利用)、受他人欺骗(如被指派对系统进行“正常测试”),或无非法获取数据的目的(如误将他人系统当作自有系统复制数据),可主张缺乏主观故意。
(二)量刑环节的从宽情节运用
自首与立功
若行为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如主动向公安机关说明侵入系统的方式、数据的去向),构成自首,可减少基准刑的20%-40%;若检举揭发他人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犯罪行为,或协助抓捕同案犯,构成立功,可减少基准刑的10%-30%。
退赃退赔与挽回损失
主动退还违法所得(如将出售数据的获利返还被害人),或通过技术手段协助被害人恢复数据、修复系统漏洞,减少经济损失,可根据退赔比例和挽回损失的程度,减少基准刑的10%-50%。例如:行为人非法获取某企业的客户数据后,主动删除数据并赔偿企业的系统修复费用,可大幅从轻量刑。
认罪认罚
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减少基准刑的10%-20%;若同时具备自首、退赃等情节,从宽幅度可叠加适用。
(三)单位犯罪的特殊应对
若案件为单位犯罪,可从“单位决策程序”“责任人员范围”等角度辩护:主张获取数据的行为系个别员工的个人行为,未经过单位股东会、董事会等决策程序,不属单位意志;或主张部分人员仅参与辅助工作(如数据整理、后勤保障),未参与侵入或获取数据的核心环节,不属“直接责任人员”,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五、风险防范建议
企业层面:建立数据获取的合规审查机制,对技术人员的系统访问权限进行分级管理,禁止未经授权的侵入或数据获取行为;定期开展法律培训,明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行为边界,避免因技术操作不当触发刑事风险。
个人层面:不使用黑客工具、破解软件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参与“刷库”“撞库”等非法获取数据的活动;若发现计算机系统存在漏洞,应通过合法渠道向系统所有人或监管部门反馈,而非利用漏洞获取数据。
被害方应对:发现系统被侵入、数据被非法获取后,立即固定证据(如系统日志、数据访问记录、异常网络连接记录),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委托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数据恢复和系统加固,减少损失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