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明确:哪些行为会构成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是指生产、销售假药,或者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提供”行为,覆盖医疗机构端的假药流通环节,实务中需抓住“假药认定”“故意/明知”两大核心,常见情形包括:
1.三类典型违法情形
生产假药:指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制造无有效成分、有效成分超标/不足,或冒充其他药品的产品。如某作坊用淀粉伪造“降压药”,某药厂生产的“阿莫西林胶囊”未检出青霉素成分,均属生产假药;需注意:即使药品外观、包装与正品一致,只要有效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即认定为假药。
销售假药:指明知是假药仍进行售卖,包括线上电商平台、线下药店、个人私下交易等渠道。如药店老板明知某“进口抗癌药”未取得国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仍进货销售;个人通过朋友圈倒卖无批号的“特效减肥药”(含违禁成分),也属销售假药。
提供假药:特指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如医院药房采购无批准文号的“中成药”并用于患者治疗,医生明知某“偏方药膏”是假药仍开具给患者使用。该情形不要求“盈利目的”,只要“提供使用”即可能入罪。
2.入罪关键:“假药”的法定认定标准
该罪入罪不要求“造成人身损害”,只要涉及“假药”即构成犯罪,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假药包括两类:
绝对假药(直接认定):①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②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③变质的药品;④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如普通食品宣称“治疗糖尿病”并按药品销售)。
相对假药(按假药论处):①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的药品;②使用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原料药生产的药品;③应当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如疫苗未通过批签发即上市)。
例如:某公司进口印度“仿制药”(未取得国内药品批准文号),即使该药品在印度合法且有治疗效果,在国内仍被认定为假药;某药厂生产的“感冒灵颗粒”,经检测不含对乙酰氨基酚(核心有效成分),直接认定为假药。
3.主观要件:故意或明知
生产者/销售者:需具有“故意”心态,即明知生产、销售的产品不符合药品标准仍实施相关行为。“明知”可通过进货价格(远低于正品价)、渠道(无资质的地下供应商)、产品特征(无批准文号、包装粗糙)推定,如个人从无资质商贩处以50元/盒采购“正品价500元/盒的抗癌药”,即可推定“明知”。
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需“明知是假药而提供”,若因供应商欺诈(如提供虚假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且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核查资质、检验报告),则不构成“明知”。例如:医院从正规代理商处采购药品,后发现代理商伪造批文,医院已尽到审核义务,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二、关键区分:与关联罪名的边界
1.与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的区分:核心是“药品质量程度”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药品“无有效成分”“变质”或“冒充他药”,本质上无治疗作用甚至有害,入罪无“危害后果”要求;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药品有有效成分,但不符合标准(如含量不足、超过有效期、包装破损),需“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才入罪(如患者因服用劣药导致病情延误)。
例如:用面粉伪造“降糖药”定前罪(假药,无有效成分);某药厂生产的“降糖药”有效成分仅为标准的50%,患者服用后血糖失控定后罪(劣药,有危害后果)。
2.与非法经营罪的区分:核心是“药品是否为假药”
该罪:聚焦药品本身是“假药”,无论是否具备经营资质,只要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即入罪;
非法经营罪:聚焦“无资质经营合格药品”,如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正品感冒药,仅构成非法经营罪;若销售的是假药,则优先定该罪(重法优于轻法)。
三、被指控该罪,3步正确应对
1.核查“药品是否为法定假药”:否定犯罪对象
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进行鉴定,若药品符合以下情形,可排除假药认定:
虽未取得国内批准文号,但属于“药品管理法规定的例外情形”(如医疗机构为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经批准后使用);
检测证明药品有效成分符合国家标准,仅包装、标签存在瑕疵(如印刷错误);
被指控为“假药”的产品实际是食品、保健品(如某“养生茶”被误认是药品,无药品宣称或使用场景)。
例如:某药企进口的“罕见病药品”未及时取得批文,但经国家药监局特批用于临床,鉴定后不认定为假药,办案机关撤销案件。
2.收集“无故意/明知”的证据
生产者/销售者:若系上游供应商提供虚假资质文件(如伪造药品注册证),可收集采购合同、供应商承诺函、资质核查记录,证明已履行合理注意义务,无“故意”;
医疗机构:提交药品采购流程文件(如供应商资质审核表、药品验收记录),证明已按规定查验,因技术手段无法识别假药(如高仿假药),无“明知”。
例如:某药店从“持证代理商”处采购假药,经核查代理商资质为伪造,药店已尽到审核义务,最终不承担刑事责任。
3.主动采取补救措施,争取从宽处理
停止流通并召回: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召回已流出的药品并销毁,防止危害扩大;
赔偿与救助:对已使用假药的患者承担医疗费、康复费用,提供后续治疗帮助,获取患者谅解;
配合调查并举报上游:提供假药来源、生产窝点、上游供应商线索,协助警方捣毁犯罪链条,构成立功可大幅从轻量刑。
例如:某药店销售假药后,主动召回药品、赔偿患者损失,并举报假药生产作坊,最终被判处缓刑。
四、常见疑问解答
“销售国外合法但国内未获批的‘仿制药’,算假药吗?”
算。根据《药品管理法》,未取得国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进口药品,按假药论处,即使在国外合法,仍构成该罪(2022年“陆勇案”后,对“自用代购”情节轻微者有司法酌定空间,但“盈利销售”仍需追责)。
“医院护士误将假药发给患者,算‘提供假药罪’吗?”
需看是否“明知”:若护士因工作疏忽(如拿错药品),且不知是假药,不构成犯罪;若护士明知是假药仍发放,或长期参与假药流通(如与外部人员勾结),则构成该罪。
总之,该罪是药品领域最严厉的罪名之一(最高可判死刑),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需严格执行药品验收、查验制度,对“来源不明、资质不全、价格异常”的药品保持警惕。若陷入争议,需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通过法定鉴定、证据梳理厘清责任,最大程度降低刑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