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刑事案件:聚焦“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三项权益保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人民检察院办理老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对于犯罪时已满65周岁的老年人刑事案件,需结合其身体状况、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等因素,依法从宽处理,核心保障措施包括:
强制措施适用的从宽考量:对老年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办案机关需优先考虑非羁押性措施(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除非其具有“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等法定情形。若老年人患有严重疾病(如心脏病、糖尿病并发症等)、生活不能自理,或家中有需其照顾的无劳动能力亲属(如年幼孙辈、患病配偶),其家属可向办案机关提交病历、社区证明等材料,申请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实践中,对于年满75周岁的老年人,除非犯罪情节极其严重(如故意杀人、情节恶劣的故意伤害),一般不适用逮捕措施。
量刑与刑罚执行的特殊保障:老年人犯罪,若系初犯、偶犯,或具有自首、立功、退赃退赔、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法院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年满75周岁的老年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一般不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缓期执行)。在刑罚执行阶段,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可申请监外执行(如患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监狱管理机关需依法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批准。
诉讼便利与权益协助:老年人因视力、听力、语言能力下降等原因,在诉讼过程中需特殊协助的,办案机关应提供便利,如为听力障碍的老年人提供手语翻译,为视力障碍的老年人宣读法律文书;若老年人无经济能力委托律师,且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如涉嫌犯罪情节较轻,未达到法律援助指派标准),其家属可向当地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公益法律服务”,或联系律师事务所寻求减免费用的辩护服务。
3.精神障碍患者刑事案件:区分“刑事责任能力”,落实两项核心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精神障碍患者刑事案件的办理,核心在于通过法定程序评定其刑事责任能力(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并据此确定案件处理方式,权益保障要点包括:
强制法医精神病鉴定制度: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法定代理人申请对其进行精神障碍鉴定,或办案机关发现其可能存在精神障碍(如行为异常、家属反映有精神病史),应当委托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鉴定意见需明确“实施危害行为时是否存在精神障碍”“精神障碍对其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影响”,作为认定刑事责任能力的依据。若办案机关未依法启动鉴定程序,辩护人可提交《精神病鉴定申请书》,要求强制鉴定;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根据刑事责任能力区分处理:若鉴定意见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时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经法定程序确认后,办案机关应当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或法院判决不负刑事责任,并责令其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如存在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若认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时辨认、控制能力减弱),办案机关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如在侦查阶段优先考虑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可建议适用缓刑,审判阶段法院需在量刑时明确体现从宽幅度。同时,精神障碍患者在羁押、审判过程中,需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如看守所、监狱需配备医疗人员,对其进行针对性治疗;若病情严重,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或中止审理,待病情稳定后恢复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