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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主张权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广州白云区刑事律师

2025-12-05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2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 |143人看过举报

当事人权利行使:依法主张权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刑事案件当事人享有多项法定权利。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因不了解权利内容或行使方式,未能及时主张权利,导致权益受损。以下从讯问、庭审、应对非法取证三个关键场景,明确当事人的核心权利及行使方式。

1.讯问环节的权利行使:明确三项法定权利

在办案机关对当事人进行讯问时,当事人应依法行使以下三项权利,避免因权利放弃导致不利后果:

拒绝回答无关问题的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若办案人员讯问与案件无关的内容(如个人隐私、其他无关案件的情况),当事人可明确告知“该问题与本案无关,依据法律规定,我有权拒绝回答”,无需担心因行使权利被认定为“不配合调查”。

核对并修改讯问笔录的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当事人在核对笔录时,若发现内容与自身陈述不一致(如表述偏差、关键情节遗漏、语义曲解等),应立即提出补充或修改要求,直至笔录内容与自身陈述完全一致后再签名。若办案人员拒绝修改,当事人可在笔录上注明“本笔录内容与本人陈述不符,已提出修改申请未获准许”,再签名确认,避免后续笔录被作为不利证据使用。

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若当事人发现讯问的办案人员存在上述情形,可当场提出回避申请,说明具体理由(如“您是本案被害人的亲属,依据法律规定,我申请您回避”),由办案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若回避申请被驳回,当事人可申请复议一次。

2.庭审环节的权利行使:规范四项关键权利

在案件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应充分行使以下四项权利,参与案件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当事人若认为某证人的证言对案件事实认定具有重要影响(如证明自身无作案时间、无犯罪故意等),可在庭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证人出庭申请书》,明确证人姓名、联系方式、住址及拟证明的事实,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是否准许。若法院驳回申请,当事人可要求说明理由。

对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当事人对公诉人提交的证据(如物证、书证、录音录像、鉴定意见等),可从“证据的合法性”(如收集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具备法定形式)、“真实性”(如内容是否客观、是否存在篡改)、“关联性”(如与案件事实是否存在直接关联)三方面提出异议,并说明具体理由(如“该录音录像未完整记录讯问过程,关键片段缺失,不符合证据合法性要求,请求法庭不予采信”),由法庭对证据是否具备证明力进行审查。

自行辩护的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即使已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当事人仍有权自行辩护。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可针对案件事实、证据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补充提出辩护意见(如“辩护人已提出本人系初犯,我补充说明,案发后我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符合自首情节,请求法庭从轻处罚”),无需担心与律师辩护意见重复,只要意见合法、合理,法庭均会予以听取。

最后陈述的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判决。最后陈述是当事人向法庭表达自身态度、澄清事实、请求从宽处理的重要机会,当事人应围绕案件事实,简要说明自身对行为的认知(如是否认罪悔罪)、案件中的有利情节(如退赃退赔、获得被害人谅解)、家庭实际情况等,表达合理的量刑请求(如“我已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愿意承担法律责任,请求法庭考虑我系初犯、偶犯,给予从轻处罚”),避免陈述与案件无关的内容或发表不当言论。

3.应对非法取证的权利行使:两项合法应对方式

实践中,若当事人遭遇非法取证(如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应通过合法方式维护权益,避免采取“对抗式”行为导致自身陷入更不利境地:

当场提出异议并记录相关信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若当事人在讯问过程中遭遇刑讯逼供(如殴打、体罚、变相拘禁)、诱供(如“如实供述就放你出去”“不承认就从严处理”),应当场向办案人员明确提出异议,声明“你方的取证方式属于非法取证,我不认可该取证行为及相应供述内容”,并在后续会见律师时,详细告知律师非法取证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具体行为及相关线索(如是否有监控录像、是否有其他在场人员),由律师向办案机关提交《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要求对非法收集的证据予以排除。

留存相关证据并配合律师调查:若因非法取证导致身体受伤,当事人可要求办案机关安排身体检查,获取病历、诊断证明等医疗记录,并妥善留存相关照片(如伤情照片);若存在同监室人员了解非法取证情况,应记录其姓名、监室号等信息,告知律师,便于律师向看守所申请调查取证或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同时,当事人应配合律师收集非法取证的相关证据,如提供讯问时的细节描述、辨认相关人员信息等,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提供充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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