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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司法实践争议焦点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2025-12-02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2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 |117人看过举报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司法实践争议焦点

此前已覆盖多类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罪名,接下来聚焦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二者均是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共财产的职务犯罪,核心差异在于主观目的(临时挪用vs非法占有),但司法实践中因行为常伴随“账目造假、资金转移”,争议焦点集中且关键,具体如下:

一、挪用公款罪:核心争议焦点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争议多围绕“挪用用途”“归个人使用”等展开。

1.“归个人使用”的界定争议

司法实践中需区分“个人名义挪用”与“为个人利益以单位名义挪用”,争议点在于“利益归属”:

例如:某国有单位领导甲,以单位名义将100万元公款借贷给朋友的私营企业,约定年息10%归甲个人所有。控方主张甲为个人谋取利益,属于“归个人使用”;辩方可辩称资金以单位名义借出,未直接归个人掌控,不满足“归个人使用”要件。

关键情形:将公款挪用给亲友使用、个人决定以单位资金为他人提供担保,或挪用后由个人支配收益,均认定为“归个人使用”;若纯粹为单位利益挪用给其他单位,无个人获利,不构成本罪。

2.挪用用途与入罪标准的争议

不同用途对应不同入罪条件,争议集中在“用途认定”与“数额/期限”:

例如:乙挪用公款50万元用于炒股(营利活动),2个月后全额归还。控方主张营利活动无需“超过三个月”,数额较大即构罪;辩方可举证炒股未实际获利,且主动归还未造成损失,主张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

争议延伸:挪用公款用于“赌博”(非法活动),无论数额大小均入罪;但用于“个人消费”(如购房、旅游),需满足“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若行为人挪用后部分用于非法活动、部分用于消费,控辩双方会围绕“是否分别计算数额”展开辩论。

3.挪用公款后“转化为贪污”的认定争议

若挪用后实施隐匿资金、虚假平账等行为,可能转化为贪污罪,争议点在于“主观目的是否转变”:

例如:丙挪用公款80万元后,伪造借款合同、涂改财务账目,试图掩盖资金去向。控方主张其行为表明主观目的从“挪用”转为“非法占有”,应定贪污罪;辩方可辩称虚假平账仅为拖延还款,无永久占有意图,仍构成挪用公款罪。

转化关键:是否有销毁凭证、转移资金至境外、虚假挂失等“排除单位追索”的行为,是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核心依据。

4.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争议

核心差异是主体身份(国家工作人员vs非国家工作人员):

例如:国有控股公司的财务人员丁,利用经手资金的便利挪用20万元。控方若证明丁受国家机关委派从事公务,会以挪用公款罪指控;辩方可举证丁仅负责企业内部财务核算,未从事公务,构成挪用资金罪(量刑轻于挪用公款罪)。

二、贪污罪:核心争议焦点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核心是“非法占有目的+侵吞公共财物”,争议多围绕主观目的、行为方式等展开。

1.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争议

需通过客观行为推定,尤其在“账外资金”“未入账收入”案件中易起分歧:

例如:国有医院收费员戊,将患者缴费的现金20万元未入账,私自存入个人账户。控方主张其隐匿资金、非法占有,构成贪污罪;辩方可辩称资金暂存个人账户,准备用于科室福利发放,无非法占有意图,属于违规管理。

关键依据:是否将公共财物转移至个人或亲友名下、是否长期隐匿不归还、是否有挥霍、赠与等处分行为,若仅为临时保管且无处分行为,可能构成挪用或违纪而非贪污。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界定争议

核心是区分“职务便利”与“工作便利”,前者需基于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职权:

例如:国有仓库管理员己,利用看管货物的职权,将价值30万元的物资私自变卖。控方主张属于“利用职务便利”;辩方可辩称其职责仅为看管,无处分物资的职权,属于“工作便利”,应定盗窃罪而非贪污罪。

争议延伸: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如村集体代管扶贫款的村干部),利用委托职权侵吞财物,也构成贪污罪;若无委托关系仅因工作接触财物,侵吞则定盗窃罪或侵占罪。

3.犯罪数额的计算争议

数额直接影响量刑,争议集中在“是否扣除合理支出”“孳息是否计入”:

例如:庚贪污公款100万元,用于购买房产后升值20万元。控方主张贪污数额为100万元,升值部分为犯罪所得孳息,应一并追缴;辩方可主张仅应按实际侵吞的100万元认定数额,孳息不属于贪污数额。

特殊情形:贪污的财物为物品(如字画、房产),若市场价值波动大,控辩双方会围绕“按案发时价值还是购买时价值计算”产生争议。

4.与受贿罪的界限争议

核心区别在于“财物来源”(公共财物vs他人财物)与“行为目的”(非法占有vs权钱交易):

例如:国有单位领导辛,在工程招标中为投标人提供便利,后以“借款”名义向投标人索要50万元,长期未还。控方若证明“借款”无真实借贷关系,会以受贿罪指控;辩方可举证其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共财物转为己有,应定贪污罪。

区分关键:若财物是公共财产,通过侵吞、骗取等方式占有,定贪污罪;若财物是私人或其他单位财物,基于职权换取利益,定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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