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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欺骗行为界定 广州诈骗罪案件辩护律师

2025-11-26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1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 |112人看过举报

诈骗罪因常与民事纠纷界限模糊,且部分构成要件需通过客观行为推定,是司法实践中争议焦点最多的罪名之一,下面结合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具体梳理其常见争议焦点:

主观方面: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这是诈骗罪争议的核心。非法占有目的是主观心理状态,无法直接证明,只能通过客观行为推定,这就容易产生分歧。比如行为人借款后无力偿还,控方可能以其借款时虚构经营项目为由,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辩方可举证行为人借款后将资金用于实际经营,而非挥霍或转移,未能还款是因市场波动等客观原因,主张其仅属于民事违约。还有些案件中,行为人取得财物后有部分还款或协商还款的行为,控辩双方会围绕该行为是否能否定非法占有目的产生争议。

客观方面:欺骗行为的界定

争议集中在行为人的表述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还是民事领域的“夸大宣传”。例如保健品销售中,商家夸大产品保健功效,但未虚构产品成分、来源,也未宣称能治疗疾病,辩方可主张这只是商业推广中的合理夸大,而非诈骗的欺骗行为;而控方可能认为这种夸大足以让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并购买,属于欺骗行为。此外,若行为人仅对事实进行模糊表述,未主动虚构关键信息,这种情形是否构成欺骗,也常成为控辩双方的争议点。

因果关系:欺骗行为与财产损失的关联性

诈骗罪要求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是基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产生错误认识后导致的,若因果关系不成立,罪名则不成立。比如某投资项目中,行为人虽对项目收益有一定夸大,但被害人在投资前通过他人得知项目存在风险,仍抱着投机心态大额投入,事后项目亏损。此时辩方可主张被害人并非因欺骗行为处分财产,而是自身贪利导致损失,因果关系断裂;但控方可能认为行为人夸大收益的行为是促使被害人投资的重要因素,二者存在因果关系。

数额认定:诈骗金额的计算范围

诈骗数额直接影响量刑,其计算方式常引发争议。一是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等是否应计入诈骗数额,控方可能为加重刑罚将这些金额纳入,但辩方可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主张仅实际骗取的财物价值才属于诈骗数额,剔除上述非直接骗取的金额。二是存在多层转款、第三方介入的案件中,数额易出现重复计算,辩方可通过核查账目、交易记录等,反驳控方的数额认定,例如区分正常商业往来款项与诈骗款项,避免数额认定扩大化。

罪名界限:与近似罪名的区分

诈骗罪常与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罪名混淆,界限认定是常见争议点。比如在涉及合同的案件中,控方可能以诈骗罪指控,而辩方可举证双方存在书面或口头合同,欺骗行为发生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应构成合同诈骗罪;再如行为人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控方指控其构成集资诈骗罪,辩方可提出无证据证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仅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二者量刑差异较大,该争议对当事人权益影响重大。

证据层面:证据的合法性与完整性

部分案件中,控方证据可能存在瑕疵。比如关键口供是通过刑讯逼供、疲劳审讯等非法方式获取,辩方可申请排除该非法证据;若控方仅依靠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指控,缺乏书证、物证、电子数据等客观证据佐证,辩方可主张证据链断裂,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此外,证人证言因记忆偏差、与被害人存在利害关系等出现前后矛盾,其真实性也会成为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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