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走私罪的规定
定义: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或依法应缴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本质特征: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额或规避国家禁止性/限制性管理。
二、走私罪的犯罪构成
1.客体
侵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制度,具体包括:
对进出口货物的准许、限制、禁止制度;
对非贸易性物品的限进、限出、限量、限值制度;
对允许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的制度。
2.客观方面
行为方式:
绕关走私:未经海关地点,直接运输货物进出境。
通关走私:经过海关但通过藏匿、伪报等手段逃避监管。
后续走私:擅自销售保税货物或特定减免税货物,未补缴税款。
间接走私(准走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物品,或在内海、领海等运输、贩卖禁止/限制进出口物品而无合法证明。
走私对象:包括武器、弹药、文物、珍贵动物、淫秽物品、普通货物等(具体见《刑法》第151-153条)。
3.主体
自然人或单位均可构成。单位犯罪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
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海关法规,仍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明知”的认定(依据司法解释):
例如,使用特制运输工具、在非设关地点运输、提供虚假单证等情形,可推定行为人明知,除非有证据证明被蒙骗。
三、走私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
既遂犯的认定:
行为人已着手实施走私行为,并齐备刑法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
例如:
绕关走私:货物进境即既遂;
通关走私:逃避海关监管后即既遂;
后续走私:保税货物在境内交付买家即既遂;
间接走私:货物交付即既遂。
未遂犯:已着手但因意志外原因未得逞(如被海关查获但未完成逃避监管)。
四、立案追诉标准(偷逃应缴税额)
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以上(旧标准)或10万元以上(新司法解释);
或1年内因走私受2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
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偷逃应缴税额25万元以上(旧标准)或20万元以上(新司法解释)。
其他特殊物品(如武器、毒品等)有特定数量或情节标准(详见《刑法》第151-152条及司法解释)。
五、刑事责任
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3条)
偷逃税额较大(10万-50万元):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偷逃税额1-5倍罚金。
偷逃税额巨大(50万-250万元):3-10年有期徒刑,并处1-5倍罚金。
偷逃税额特别巨大(250万元以上):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1-5倍罚金或没收财产。
2.走私特定物品罪(如武器、毒品等)
依据《刑法》第151-152条,刑罚更重,最高可判无期徒刑或死刑(如走私武器、弹药情节特别严重)。
3.从重或加重情节
武装掩护走私:依《刑法》第151条第1款从重处罚。
暴力抗拒缉私: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六、单位走私犯罪
单位构成条件:以单位名义实施,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
处罚: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员按自然人犯罪规定处罚(但起刑点和最高刑可能与个人犯罪不同)。
七、法律修订要点
《刑法修正案(八)》:取消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死刑,调整量刑数额标准,将“蚂蚁搬家”式走私入罪。
《刑法修正案(七)》:将走私珍稀植物罪改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扩大适用范围。
总结
走私罪是一类严重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制的犯罪,其认定需严格遵循主体、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及危害结果的构成要件。量刑依据走私对象、偷逃税额、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综合判定。司法机关在实践中需结合具体证据(如报关单、偷逃税额证明、行为人明知情形等)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