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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罪的法律规定 广州走私罪辩护律师

2025-11-25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1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 |274人看过举报

一、走私罪的规定

定义: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或依法应缴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本质特征: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额或规避国家禁止性/限制性管理。

二、走私罪的犯罪构成

1.客体

侵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制度,具体包括:

对进出口货物的准许、限制、禁止制度;

对非贸易性物品的限进、限出、限量、限值制度;

对允许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的制度。

2.客观方面

行为方式:

绕关走私:未经海关地点,直接运输货物进出境。

通关走私:经过海关但通过藏匿、伪报等手段逃避监管。

后续走私:擅自销售保税货物或特定减免税货物,未补缴税款。

间接走私(准走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物品,或在内海、领海等运输、贩卖禁止/限制进出口物品而无合法证明。

走私对象:包括武器、弹药、文物、珍贵动物、淫秽物品、普通货物等(具体见《刑法》第151-153条)。

3.主体

自然人或单位均可构成。单位犯罪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

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海关法规,仍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明知”的认定(依据司法解释):

例如,使用特制运输工具、在非设关地点运输、提供虚假单证等情形,可推定行为人明知,除非有证据证明被蒙骗。

三、走私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

既遂犯的认定:

行为人已着手实施走私行为,并齐备刑法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

例如:

绕关走私:货物进境即既遂;

通关走私:逃避海关监管后即既遂;

后续走私:保税货物在境内交付买家即既遂;

间接走私:货物交付即既遂。

未遂犯:已着手但因意志外原因未得逞(如被海关查获但未完成逃避监管)。

四、立案追诉标准(偷逃应缴税额)

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以上(旧标准)或10万元以上(新司法解释);

1年内因走私受2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

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偷逃应缴税额25万元以上(旧标准)或20万元以上(新司法解释)。

其他特殊物品(如武器、毒品等)有特定数量或情节标准(详见《刑法》第151-152条及司法解释)。

五、刑事责任

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3条)

偷逃税额较大(10-50万元):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偷逃税额1-5倍罚金。

偷逃税额巨大(50-250万元):3-10年有期徒刑,并处1-5倍罚金。

偷逃税额特别巨大(250万元以上):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1-5倍罚金或没收财产。

2.走私特定物品罪(如武器、毒品等)

依据《刑法》第151-152条,刑罚更重,最高可判无期徒刑或死刑(如走私武器、弹药情节特别严重)。

3.从重或加重情节

武装掩护走私:依《刑法》第151条第1款从重处罚。

暴力抗拒缉私: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六、单位走私犯罪

单位构成条件:以单位名义实施,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

处罚: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员按自然人犯罪规定处罚(但起刑点和最高刑可能与个人犯罪不同)。

七、法律修订要点

《刑法修正案(八)》:取消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死刑,调整量刑数额标准,将“蚂蚁搬家”式走私入罪。

《刑法修正案(七)》:将走私珍稀植物罪改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扩大适用范围。

总结

走私罪是一类严重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制的犯罪,其认定需严格遵循主体、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及危害结果的构成要件。量刑依据走私对象、偷逃税额、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综合判定。司法机关在实践中需结合具体证据(如报关单、偷逃税额证明、行为人明知情形等)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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