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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 广州刑事律师

2025-11-25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1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 |457人看过举报

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律适用,核心信息如下:

一、罪名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明知”):

行为人必须明知其处理的对象是犯罪所得或其收益。

“明知”包括“知道”或“应当知道”,可通过行为人的认知能力、交易价格、场所、方式等客观因素综合推定(如明显低于市场价收购、在非正规场所交易等)。

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是犯罪所得,且有证据证明,则不构成本罪。

客观方面:

行为方式包括:

窝藏(提供藏匿场所)、转移(改变赃物地点)、收购(低价买入)、代为销售(帮助销售)。

其他方法:如加工、改装、提供资金账户、居间介绍买卖等,只要与窝藏、转移等行为性质相当,且妨害司法追诉的,均可能构成本罪。

上游犯罪(即原犯罪)必须事实成立,但上游犯罪嫌疑人是否被抓获或判决,不影响本罪的认定(只要查证属实即可)。

主体:

自然人或单位均可构成本罪。但上游犯罪的本犯(原犯罪人)不构成本罪,因其掩饰、隐瞒行为是上游犯罪的延续,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情节严重的情形(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掩饰、隐瞒的财物价值总额达到10万元以上;

多次实施(10次以上,或3次以上且价值达5万元);

对象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等特殊物资,价值达5万元;

导致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造成重大损失;

其他严重妨害司法的行为。

三、与其他罪名的区别

与洗钱罪(刑法第191条):

洗钱罪仅针对特定上游犯罪(如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等7类),且要求掩饰、隐瞒资金来源和性质(如通过金融手段“漂白”)。

若行为同时触犯两罪,依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

与上游犯罪共犯:

如果事前与上游犯罪人通谋,事后掩饰、隐瞒的,以上游犯罪的共犯论处(如事先约定盗窃后销赃,构成盗窃罪共犯)。

四、免责或从宽情形

不构成本罪的情形:

上游行为不构成犯罪(如盗窃数额未达立案标准);

行为人确不知是犯罪所得。

可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需同时满足):

为近亲属掩饰、隐瞒,且系初犯、偶犯;

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

情节轻微(如收购赃物自用,价值刚达立案标准)。

五、法律依据

《刑法》第312条(经《刑法修正案(六)(七)》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1号)。

综上,本罪的核心在于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故意掩饰、隐瞒,妨害司法机关追查犯罪。若问题中涉及的具体情形未在文档中明确提及(如特定行为细节),则需结合其他法律规定或案例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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