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理解正当防卫
当不法侵害突如其来,是忍气吞声还是奋起反抗?反抗的界限又在哪里?这关乎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安全。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正是为了回答这一问题。它赋予公民在面对不法侵害时依法反击的权利,但实践中,“谁受伤谁有理”、“谁能闹谁有理”的错误观念一度让正当防卫的认定陷入困境。本文将结合法律原理与典型案例,帮助您正确理解和行使这项“正对不正”的权利。
一、法律为何鼓励正当防卫?它的本质是什么?
正当防卫,并非简单的“以暴制暴”,而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紧急权利。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其核心在于“正”对“不正”。不法侵害是“不正”的行为,而防卫行为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属于“正”的行为。法律允许乃至鼓励这种“正”对“不正”的反击,其意义深远:
有效保护公民权利:在公力救济(报警)来不及的紧急关头,自卫是保护生命财产最直接有效的方式。
震慑违法犯罪:让不法分子意识到潜在的防卫风险,从而不敢轻易实施侵害。
弘扬社会正气:旗帜鲜明地告诉公众,法律站在勇敢保护合法权益的一方。
如张明楷教授在《正当防卫的原理及其运用》中指出,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在于“优越的利益保护原理”,即防卫人保护合法权益的地位,相较于不法侵害者,具有本质的优越性。
二、成立正当防卫,必须满足哪些条件?
法律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有严格的条件,不能无限扩大。根据通说,需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防卫起因: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可以是针对人身、财产等权利的暴力犯罪,也包括其他侵权行为。
关键点:侵害必须是“现实”的。如果侵害并不存在,只是行为人自己想象或推测的(即“假想防卫”),则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存在过失,可能构成过失犯罪。
防卫时机: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这意味着侵害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不能对尚未发生的侵害进行“先发制人”的“事先防卫”,也不能在侵害已经彻底结束后进行“秋后算账”的“事后防卫”。
关键点:对于抢劫、强奸、非法拘禁等持续型犯罪,即使在短暂间隔中,只要犯罪分子仍在现场,对受害人仍构成现实威胁,防卫行为就可以持续。
防卫对象: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防卫的目的是制止侵害,因此只能对实施侵害的人本人造成损害,不能殃及无辜的第三者。
防卫意图:必须具有防卫的认识和意志
行为人必须意识到自己是在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如果是以防卫为借口,故意挑衅、互相斗殴,则不属于正当防卫。
防卫限度: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这是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关键。法律不要求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对等”,允许防卫强度大于侵害强度。
关键点: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站在防卫人当时的处境综合考虑,不能做事后诸葛亮。要充分考虑侵害的强度、紧迫性、防卫的可选择手段等因素。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所谓的“特殊正当防卫”或“无限防卫权”。
三、典型案例启示:从“于欢案”到“昆山龙哥案”
近年来,几起轰动全国的案件极大地推动了社会对正当防卫的认识。
“于欢案”:一审判决曾引发广泛讨论。最高人民检察院介入后指出,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最终二审综合考虑案件起因、防卫紧迫性等因素,以故意伤害罪改判较轻刑罚。此案警示我们,防卫权必须在合理限度内行使。
“昆山龙哥案”:此案成为正当防卫认定的标志性事件。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认定,于海明在面对刘海龙持刀行凶、刀脱落后仍继续追抢的危险情况下,反击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此案明确传达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强烈信号,鼓励公民在面对严重暴力犯罪时勇敢自卫。
四、公众应如何把握分寸?
建立底线思维:生命安全是第一位的。面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要敢于行使法律赋予的“无限防卫权”。
保持冷静判断:在可能的情况下,优先选择躲避、报警等非对抗方式。防卫是不得已而为之的选择。
注重证据保全:事发后,尽可能保留现场监控、证人联系方式等证据,以便向司法机关说明情况。
结语:正当防卫是公民的权利,更是勇气和智慧的体现。法律为正义撑腰,但其保护的是理性而非冲动,是维权而非暴力。正确理解正当防卫的边界,既能让我们在危难时刻敢于挺身而出,也能避免因过度反应而触犯法律,这才是法治社会成熟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