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商业贿赂的"源头治理"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名旨在从行贿方切入,遏制商业贿赂的源头,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一、犯罪构成要件的特殊要素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
不正当利益的界定:包括非法利益和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合法利益
利益实现的时点:既包括已经实现的利益,也包括意图谋取的利益
间接利益的认定:通过行贿为第三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同样构成本罪
行贿对象的特定性
非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与受贿罪主体范围相对应
单位内部不同身份的处理:同一单位中既有国家工作人员又有非国家工作人员的,根据具体受贿人身份定性
外国企业人员的适用:在华外国企业的工作人员属于本罪对象
"给予财物"的行为方式
直接给予与间接给予:包括通过第三人转交、以合作等形式变相给予
即时交付与期约交付:承诺将来给予财物同样构成
物质利益与非物质利益:目前刑法仅将"财物"纳入规制范围
二、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
"被勒索型"行贿的认定
因被勒索而给予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犯罪
虽被勒索但实际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仍然构成本罪
勒索情节可以作为从宽处罚的考量因素
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的界分
单位行贿的认定标准:
经单位决策机构决定或由负责人决定
以单位名义实施
利益归单位所有
责任人员的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需承担责任
行贿与正常商业行为的区分
商业折扣与行贿的界限:是否如实入账、是否符合商业惯例
公关费用与行贿的区分:费用数额的合理性、与商业交易的关联度
馈赠与行贿的鉴别:是否有具体的请托事项、价值是否超出正常礼节范围
三、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握
数额标准的层级划分
数额较大:6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数额巨大:100万元以上
行贿次数多、时间长、对象多的,数额标准可适当降低
特殊从重情节
向多人行贿或多次行贿
在重大商业活动中行贿
行贿行为导致严重后果
行贿后伪造、毁灭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