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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的规定和量刑 广州挪用资金罪案件律师

2025-11-14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1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 |101人看过举报

挪用资金罪:企业财产安全的"隐形杀手"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该罪名旨在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财产权利,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一、犯罪构成要件的精准把握

犯罪主体的特殊界定

本罪主体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与职务侵占罪主体范围一致。司法实践中需注意:

个体工商户的雇员一般不构成本罪主体

合伙企业的工作人员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人员属于"其他单位"人员

"利用职务便利"的认定标准

指利用本人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资金的职权及形成的便利条件。具体包括:

直接管理、经手资金的便利

利用职务地位形成的对下属的制约关系

利用与其他单位人员的业务关系

挪用行为的三种类型

超期未还型: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营利活动型: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即构成

非法活动型: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不受数额和时间限制

二、司法认定中的难点问题

"归个人使用"的认定

根据司法解释,"归个人使用"包括:

将资金供本人、亲友或其他自然人使用

以个人名义将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

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

资金用途的转化问题

实践中常出现挪用后改变资金用途的情形:

最初用于个人消费,后转为营利活动:以实际用途认定

最初用于合法活动,后转为非法活动:从重处罚

多次挪用、用途不同:分别认定,累计计算

"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计算

从挪用之日起计算至被司法机关立案或被单位发现

案发前归还的,一般不认定为犯罪

部分归还的,按实际未还数额认定

三、罪与非罪的界限把握

与借款行为的区分

关键考察要素:

是否履行单位内部借款手续

借款事由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是否有归还意愿和能力

是否利用职务便利强行借款

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分

主要区别在于:

主观目的:挪用具有暂时性,侵占具有永久性

行为表现:挪用往往留有痕迹,侵占多采取隐蔽手段

资金去向:挪用资金一般有明确去向,侵占往往难以说明去向

单位内部资金调拨的认定

符合以下条件的不构成犯罪:

经单位决策程序批准

用于单位经营活动

未谋取个人利益

及时归还或做账务处理

四、量刑情节的综合考量

数额标准的把握

根据最新司法解释:

数额较大:10万元以上

数额巨大:400万元以上(营利活动型)

非法活动型:200万元以上即属数额巨大

从重处罚情节

挪用特定款物(救灾、抢险等)

多次挪用或挪用多人资金

伪造、变造凭证掩盖挪用事实

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

从宽处罚情节

在立案前全部归还本息

积极挽回损失

认罪认罚态度较好

初犯、偶犯且有悔罪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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