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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卷权:辩护律师的“眼睛”与“武器” 广州辩护律师

2025-11-13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1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 |252人看过举报

阅卷权:辩护律师的“眼睛”与“武器”

如果说会见权让律师听到了当事人的声音,那么阅卷权则赋予了律师看清全案“地图”的能力。在刑事诉讼中,阅卷权是辩护律师最为核心的权利之一,是有效辩护的基石。它直接关系到律师能否全面了解案情、发现证据矛盾、精准制定辩护策略。

一、何为阅卷权?法律如何规定?

阅卷权,是指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权利。

启动时间点:审查起诉之日。这意味着一旦案件侦查终结,由公安机关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辩护律师即可行使此项权利。这为律师预留了充足的准备时间,避免了“证据突袭”带来的不公。

阅卷范围:本案的案卷材料。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如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起诉意见书等)和证据材料(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简而言之,侦查机关移送给检察院的全部案卷材料,律师原则上均有权查阅。

行使方式:查阅、摘抄、复制。为方便律师,司法机关应提供便利。目前,许多地区检察院、法院已推行电子化阅卷,允许律师通过光盘刻录、U盘拷贝等方式快速复制大量案卷材料,极大提高了效率。

二、阅卷权为何是“防御之盾”与“进攻之矛”?

实现“武器平等”原则:在刑事诉讼中,控方(检察院)拥有国家资源的支持,掌握了几乎全部的证据材料。而辩方则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阅卷权的存在,正是为了平衡这种先天的不平等,确保辩方能够获得与控方相同的“武器”(案件信息),从而进行有效的防御和反击。

发现证据瑕疵与非法证据线索:通过细致阅卷,律师可以:

审查证据的“三性”:判断证据是否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例如,讯问笔录是否有当事人签字?签字是否真实?笔录内容是否存在矛盾?扣押程序是否合法?

发现非法证据线索:如笔录记载的讯问时间、地点是否存在异常?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的痕迹?这些都是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重要线索。

寻找无罪、罪轻证据:案卷中可能包含一些被侦查机关忽略或认为不重要的、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例如,证明当事人不在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材料。律师的“火眼金睛”正是通过阅卷来发现这些关键信息。

为庭前会议和法庭审理做准备:通过阅卷,律师可以精准地确定案件争议焦点,提前准备质证意见、辩护提纲,并依法申请法院通知关键证人、鉴定人出庭,或申请调取新的证据。在庭前会议中,律师可以就非法证据排除、案件管辖等程序性问题发表有理有据的意见。

三、律师如何高效、有效地行使阅卷权?

及时沟通,第一时间阅卷: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应主动与检察院案管中心联系,第一时间完成阅卷,抢占先机。

全面复制,细致分析:务必复制全部案卷材料,包括常被忽略的“小证据”(如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阅卷时需逐页、逐字审阅,制作详细的阅卷笔录,梳理证据体系,绘制案情时间轴,对比不同言词证据之间的矛盾点。

与会见相结合:阅卷后,律师应及时会见当事人,就案卷中的关键证据向其进行核实,听取其解释和辩解,将案卷记载的“静态”事实与当事人的“动态”陈述相结合,形成完整的辩护思路。

四、权利保障与前沿探讨

尽管法律保障阅卷权,但实践中仍存在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

“等”字的范围:对于检察院、法院内部形成的非正式讨论笔录、审委会记录等材料,是否属于阅卷范围,有时存在争议。一般认为,与定罪量刑直接相关的材料应允许查阅。

证据开示的对等性:我国目前主要实行“单向阅卷制”,即辩方有权查阅控方卷宗,但辩方收集的某些证据(如辩护律师的调查报告、专家意见等)是否需要在庭前向控方开示,法律未有强制规定,是未来制度改革可探讨的方向。

结语

阅卷权是辩护律师从“被动辩护”转向“主动防御”的关键一跃。它确保了刑事诉讼不再是信息闭塞下的“盲人摸象”,而是在信息对称基础上的公平对抗。一个充分行使了阅卷权的律师,才能真正成为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忠实守护者,与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展开高质量、有意义的辩论,共同协助法庭查明事实,实现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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