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泳仪律师网

广州杨泳仪刑事律师,民事律师,经济合同律师

IP属地:广东
杨泳仪律师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劳动纠纷、民间借贷

杨泳仪律师

1348661382@qq.com 00:00-23:00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0:00-23:00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63130650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避免遗嘱无效,守住继承权益 广州继承纠纷律师

2025-11-07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1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 |238人看过举报

避免遗嘱无效,守住继承权益

遗嘱继承是被继承人通过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的重要方式,其核心是尊重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但遗嘱的生效需满足严格的法定条件。《民法典》继承编对遗嘱的形式、内容、效力等作出明确规范,实务中因遗嘱不符合法定要求导致无效的纠纷频发,明确以下规则要点至关重要。

一、遗嘱的法定形式与生效要件

遗嘱需具备法定形式且满足实质要件方能生效,缺一不可。

法定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六种,每种形式有专属要求:自书遗嘱需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需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遗嘱人、代书人及其他见证人共同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需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录音录像遗嘱需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姓名或肖像及年月日。

实质生效要件包括:遗嘱人订立遗嘱时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欺诈、胁迫所立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篡改的遗嘱内容无效;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遗嘱只能处分遗嘱人个人的合法财产,处分他人财产的部分无效。

二、遗嘱的变更、撤回与效力冲突解决

遗嘱人有权根据意愿调整遗嘱,且后续合法遗嘱可优先适用。

遗嘱的变更或撤回无需特定形式,遗嘱人可通过重新订立遗嘱、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变更或撤回原遗嘱,也可通过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将遗嘱指定给继承人的房产出售)撤回遗嘱。

多份遗嘱内容冲突时,以最后的有效遗嘱为准。《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公证遗嘱与其他形式遗嘱内容不一致的,不再当然优先,而是以遗嘱人最后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准。

遗嘱撤回后,若遗嘱人未重新订立遗嘱,或新遗嘱无效、未处分全部遗产,未处分的遗产部分将按法定继承办理。

三、实务中常见的遗嘱无效情形与风险规避

多数遗嘱纠纷源于遗嘱存在法定无效情形,需重点防范。

常见无效情形包括:见证人资格不符合要求(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他无见证能力的人不得作为见证人);遗嘱未注明年月日或日期不全,无法确定订立先后顺序;遗嘱内容模糊不清(如仅写“房产留给子女”未明确具体房产及子女姓名);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中属于他人的份额;遗嘱人立遗嘱时意识不清、受他人操控,非真实意愿表示。

风险规避要点:订立遗嘱时确保见证人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优先选择专业律师、公证员作为见证人;遗嘱内容需明确具体,列明遗产名称、数量、坐落位置、继承人姓名等关键信息;涉及房产、车辆等不动产或需登记的动产,需注明权属证书编号;高龄、患病遗嘱人订立遗嘱时,可同步录制视频证明意识清醒,或通过医学检查确认民事行为能力;优先选择公证遗嘱、律师见证遗嘱,借助专业机构确保形式合规。

四、特殊主体的遗嘱权益保护与实务操作

遗嘱继承需兼顾特殊群体利益,同时规范操作流程避免纠纷。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如未成年子女、残疾继承人、年迈无收入的父母)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若未保留,对应部分遗嘱内容无效。

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嘱中指定由其继承的遗产部分,按法定继承办理;遗嘱人死亡后,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相应遗产也将转为法定继承。

实务操作中,继承人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继承权被侵害之日起3年内提起诉讼,超过诉讼时效可能丧失胜诉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需及时核实遗嘱效力,收集遗嘱原件、见证人的证言、遗产权属证明等证据,若对遗嘱效力有争议,可向法院申请确认遗嘱有效或无效。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63130650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790164

  • 昨日访问量

    4735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杨泳仪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