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变更、撤销及无效情形也需重点关注。遗嘱人可通过立新遗嘱、实施与遗嘱内容相悖的民事行为等方式变更或撤销原有遗嘱,但若存在伪造、篡改、隐匿遗嘱的行为,且侵害了特定继承人利益造成其生活困难,将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相关继承人会丧失继承权。尤其要注意,继承人若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等行为,即便被继承人立遗嘱指定其继承,该遗嘱也会被认定无效。另外,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继承遗嘱未处分的遗产部分。遗赠扶养协议则以权利义务对等为核心,其效力优先级高于遗嘱。该协议是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签订的,约定扶养人承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义务,进而享有受遗赠权利的协议。继承开始后,若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内容无抵触,遗产可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若存在抵触,必须优先按协议执行,与协议冲突的遗嘱内容全部或部分无效。这一规则凸显了对扶养人履行义务的保障,也契合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实务处理中还有两类特殊情形需妥善应对。一是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若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经受益人请求,法院可取消其接受对应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者履行义务后接收遗产。二是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区分,遗嘱继承人需为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而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主体,若主体资格不符,会导致对应法律行为无效。此外,诉讼中的关键操作要点也不容忽视。继承人之间因继承权丧失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由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若需放弃遗嘱继承,继承人应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意思表示,若放弃继承导致无法履行赡养、抚养等法定义务,该放弃行为无效。同时,遗产处理前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法院会结合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而遗产处理后反悔的,通常不予支持,这些规则为案件的公正审理提供了明确指引,也能有效减少后续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