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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纠纷:分割原则与特殊财产处理 广州离婚财产分割纠纷律师

2025-11-05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1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 |449人看过举报

离婚财产分割纠纷:分割原则与特殊财产处理

离婚时财产分割需遵循“协议优先、法定补充”原则,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比例,以及特殊财产(如房产、股权、债务)的处理,是争议高发领域。

离婚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

协议优先原则:夫妻双方可通过离婚协议约定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只要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不损害子女、债权人利益),法院均予以认可;若协议中存在“显失公平”(如一方受欺诈、胁迫签订),可在离婚后1年内请求法院撤销并重新分割。

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法院判决分割时,会优先考虑抚养子女一方的住房需求,对女方及因对方过错(如重婚、家暴、出轨)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适当多分财产(一般多分比例为10%-20%)。

均等分割与实际需要结合原则: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需结合财产实际用途(如房产归抚养子女一方所有,另一方获得折价补偿)、双方经济能力(如一方无固定收入,可适当倾斜)综合调整。

特殊财产的分割规则

房产分割:需区分“婚前购房”“婚后购房”“父母出资购房”三类场景:

①婚前一方全款购房,登记在个人名下,属个人财产;婚前一方首付,婚后共同还贷,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属共同财产,产权归首付方,补偿另一方折价款(计算公式:共同还贷部分×房产增值率÷2)。

②婚后双方共同出资购房,无论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均属共同财产,可按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按市场价值均分(如一方主张产权,需补偿另一方50%房款;双方均不主张,可拍卖后分割房款)。

③父母出资购房:婚前父母出资,登记在子女名下,属子女个人财产;婚后父母出资,未明确约定“仅赠与子女”的,属共同财产;若父母明确表示“仅赠与子女”,则属个人财产(需提供书面赠与协议、转账记录等证据)。

股权分割: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公司股权,属共同财产,但分割时需兼顾“公司人合性”:若其他股东同意转让,可将股权分割给另一方;若其他股东不同意,需由持股方折价补偿另一方(补偿金额=股权价值×50%,股权价值需经评估确定)。

债务分割:夫妻共同债务(如为家庭日常生活、共同经营所负债务)需共同偿还;一方个人债务(如赌债、个人消费贷款)由个人偿还。2025年司法实践中,“共同债务”的认定更严格,需提供“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证据(如消费记录、转账用途证明),否则默认属个人债务。

典型案例参考

深圳某离婚案中,双方婚后共同购买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男方主张分割50%份额,女方以“房产由其父母出资大部分”为由拒绝。法院审理查明,女方父母出资时未出具书面赠与协议,且部分出资用于偿还夫妻共同房贷,最终认定房产属共同财产,判决女方补偿男方房产现值的50%120万元);同时,男方主张的“女方因出轨产生的个人消费贷款20万元”,因无证据证明用于家庭生活,判决由女方个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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