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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司法认定与实务解析 广州荔湾区职务侵占罪辩护律师

2025-11-03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1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 |213人看过举报

职务侵占罪:司法认定与实务解析

职务侵占罪是企业、公司等单位内部常见的经济犯罪,主要表现为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不仅侵害单位财产权益,还破坏单位内部管理秩序与信任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本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定罪核心要件

认定职务侵占罪需同时满足“主体适格”“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三个核心要素,缺一不可:

主体要件:特定单位工作人员

本罪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既包括正式员工(如签订劳动合同的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也包括临时聘用、劳务派遣等实际从事单位事务的人员,但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财物的,构成贪污罪)。例如,私营企业的部门经理、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事业单位的非在编后勤人员,均可能成为本罪主体;而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国企董事长、财政局派驻企业的监事),则不属于本罪主体范畴。

客观要件: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

“利用职务便利”:指利用本人在单位中负责、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职务权限,而非仅利用工作便利(如熟悉单位环境、知晓财物存放位置)。常见情形包括:管理人员利用审批权限将单位资金转入个人账户;财务人员利用记账、付款权限挪用或截留公款;仓库管理员利用保管权限私自变卖单位货物;销售人员利用经手货款的便利截留销售款。例如,某公司财务总监通过伪造报销单据,将单位50万元资金以“差旅费”名义转入自己控制的账户,即属于利用职务便利。

“侵占行为”:包括侵吞、窃取、骗取等多种方式。“侵吞”指将自己经手、管理的财物直接据为己有(如销售人员将收到的货款不交给公司,自行挥霍);“窃取”指利用职务便利秘密窃取单位财物(如仓库管理员趁夜间值班偷走仓库内的贵重商品);“骗取”指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单位财物(如项目负责人伪造合作合同,让单位向虚假合作方支付“预付款”)。

“本单位财物”:不仅包括单位所有的资金、货物、设备等有形财产,也包括单位享有的债权、知识产权收益等无形财产,以及单位临时保管的他人财物(如客户委托单位保管的货物)。

主观要件: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行为人需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占单位财物,且希望将该财物非法据为己有(包括归自己所有或赠与他人、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等)。若因过失导致财物损失(如财务人员因记账失误多付货款),或暂时借用单位资金后计划归还(如临时挪用资金应急,短期内已归还),则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本罪。

二、量刑梯度与追诉标准

量刑档次:根据侵占财物数额及情节严重程度,本罪量刑分为三档: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需注意,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了本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的规定,同时提高了“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上限(从十五年有期徒刑提升至无期徒刑),体现了对严重职务侵占行为的严厉打击。

追诉与数额标准:结合司法解释及各地司法实践,具体标准如下:

“数额较大”:侵占财物数额达6万元以上(全国统一标准,不再区分地区经济差异);

“数额巨大”:侵占财物数额达100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目前尚无全国统一标准,部分地区以500万元以上为起点(如江苏省、上海市),具体需结合当地司法实践认定。

若存在“多次职务侵占”“侵占用于救灾、抢险、扶贫等专项款物”“侵占行为导致单位停产、倒闭”“拒不退还侵占财物”等情节,即便未达对应数额标准,也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从重处罚。

三、典型实务情形与易混淆点

常见行为模式:

财务领域侵占:某公司会计利用负责发放工资的便利,虚构“临时用工人员”名单,每月多套取工资2万元,持续两年共侵占48万元;

销售领域侵占:某建材销售公司业务员,收到客户支付的100万元货款后,未按规定上交公司,而是用于购买房产,随后以“客户未付款”为由拖延,直至公司对账时发现;

管理领域侵占:某科技公司部门经理,利用负责项目采购的权限,与供应商串通,将实际价值50万元的设备以80万元的价格采购,从中收取30万元“回扣”(本质是通过虚高采购价侵占单位资金);

基层岗位侵占:某超市收银员利用收银系统漏洞,通过“取消交易不退款”的方式,将顾客支付的货款截留,半年内共侵占8万元。

与相似罪名的区分:

与贪污罪的区别:核心在于主体身份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普通单位工作人员(如私营企业员工、集体企业员工);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如公务员、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例如,国有银行的柜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客户存款,构成贪污罪;而民营银行的柜员实施同样行为,则构成职务侵占罪。

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关键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职务侵占罪以非法占有财物为最终目的(如将资金转入个人账户后挥霍、转移,无归还意愿);挪用资金罪则是暂时挪用单位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归还(如挪用资金用于个人炒股、买房,短期内已归还)。例如,某公司员工挪用单位20万元用于支付购房首付,3个月后归还,构成挪用资金罪;若其将20万元用于赌博且无力归还,意图据为己有,则构成职务侵占罪。

与盗窃罪的区别:重点在于是否“利用职务便利”。职务侵占罪需利用本人负责、管理、经手财物的职务权限;盗窃罪则无需利用职务便利,仅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获取财物(如单位普通员工趁办公室无人,偷走同事保管的单位公章和空白支票,冒领单位资金,构成盗窃罪而非职务侵占罪)。

四、风险防范与应对建议

单位防范要点:

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资金审批、财物保管、账目核对的“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如财务记账与付款由不同人员负责,仓库保管与货物盘点由不同人员负责),避免一人掌控资金或财物的全流程;

加强资金与财物监管:定期对银行账户流水、库存货物、应收账款进行核查,重点关注大额资金支出、异常报销单据、长期未收回的货款,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规范员工行为边界:通过劳动合同、员工手册明确禁止侵占单位财物的行为及法律后果,定期开展法律培训(如讲解职务侵占罪的案例与量刑),提高员工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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