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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司法认定与实务解析 广州集资诈骗罪辩护律师

2025-11-03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1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 |332人看过举报

集资诈骗罪:司法认定与实务解析

集资诈骗罪是经济犯罪中兼具金融扰乱性与财产侵损性的重罪,常以“高收益”为诱饵骗取公众资金,涉案金额往往巨大,且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稳定影响深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定罪核心要件

认定集资诈骗罪需紧扣“非法占有目的”与“诈骗手段”两大核心,同时满足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

主观要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这是本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本质的区别,需通过客观行为推定,常见情形包括:

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用于生产经营的资金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如筹集1亿元仅将100万元投入项目),肆意挥霍集资款(购买豪车、奢侈品、偿还个人债务等);

携带集资款逃匿,或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

隐匿、销毁账目,或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

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

例如某案件中,行为人虚构“海外矿产投资”项目,筹集2亿元后将1.8亿元用于个人炒股和购买房产,剩余资金用于支付前期投资人“利息”(拆东补西),最终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客观要件: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诈骗方法”:指虚构资金用途、伪造证明文件、编造虚假项目、夸大盈利前景等,欺骗投资人信任。如伪造政府批文声称项目获“政策扶持”,或用虚假财务报表证明企业“高盈利”;

“非法集资”:需满足非法性(未经批准)、公开性(向社会宣传)、利诱性(承诺回报)、社会性(向不特定对象集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性”特征一致,但本罪需叠加诈骗手段。

二、量刑梯度与追诉标准

量刑档次:本罪法定刑较重,体现对“骗钱后非法占有”行为的严厉打击: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自然人犯罪量刑标准处罚(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取消了本罪死刑,最高刑调整为无期徒刑)。

追诉与数额标准:根据司法解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

个人集资诈骗数额达10万元以上,单位达50万元以上(“数额较大”);

个人达100万元以上,单位达500万元以上(“数额巨大”);

具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引发群体性事件”“致使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等情节的,即便未达数额标准,也可能被追诉。

三、典型实务情形与易混淆点

常见行为模式:

虚假P2P平台:搭建虚假网贷平台,伪造借款标的(如虚构企业借款需求),吸收资金后转移至个人账户,如“e租宝”案,涉案金额超760亿元,通过虚构融资租赁项目骗取公众资金;

传销式集资:以“拉人头返佣”为主要模式,要求投资人缴纳“入门费”或购买“产品”获得投资资格,承诺高额层级奖励,本质是用新投资人资金支付旧投资人“收益”,如某“消费返利”平台,以“购物返现”为名,吸引超10万人投资,涉案金额达8亿元;

虚假实业投资:虚构“养老社区”“区块链项目”“新能源开发”等实业项目,通过线下推介会、网络直播等方式宣传,承诺“保本保息+股权分红”,如某案件中,行为人伪造养老院建设规划图,筹集资金后未开展任何建设,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核心区分:

区分维度

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主观目的

非法占有集资款

非法吸收资金用于生产经营等

行为手段

必须使用诈骗方法(虚构、隐瞒)

无需诈骗手段,可能仅违规吸存

资金去向

挥霍、转移、逃匿等

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可能违规)

量刑强度

最高无期徒刑,处罚更重

最高十年有期徒刑,处罚较轻

例如:A公司未经批准吸收资金,将80%用于真实的餐饮连锁扩张,20%用于支付利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B公司虚构餐饮连锁项目,吸收资金后全部用于个人购房,构成集资诈骗罪。

四、风险防范与应对建议

公众防范要点:

警惕“完美项目”:对“零风险、高回报”“短期翻倍”的项目保持警惕,真实投资项目均存在市场风险,不可能承诺绝对保本;

核查项目真实性:通过政府官网(如发改委、市场监管局)查询项目备案信息,要求提供第三方审计报告、资产证明等,避免被“口头承诺”“虚假文件”欺骗;

拒绝“拉人头返利”:若投资需以“发展下线”获取收益,或层级越多收益越高,极可能是传销式集资诈骗,需立即远离。

涉案应对指引:

投资人:发现被骗后,第一时间收集宣传材料、转账记录、合同、聊天记录等证据,向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报案(需提供嫌疑人姓名、账户信息、项目地址等),同时加入投资人维权群体,及时关注案件侦查、起诉、审判进展,参与赃款分配;

涉案人员:若为普通员工,未参与诈骗策划且不知情,需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提供所知信息;若参与了虚假宣传、资金转移等行为,应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如佣金、提成),可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如适用缓刑)。需注意,即便仅负责“客服”“推广”,若明知项目虚假仍参与,也可能构成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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