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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适用与实务认定 广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律师

2025-11-02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1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 |325人看过举报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适用与实务认定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典型罪名,多表现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该罪的认定核心在于区分“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限,以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该罪的关键法律问题展开系统解析。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观方面

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仍故意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本罪不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是与集资诈骗罪的核心区别——若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吸收资金,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而非本罪。需注意:过失行为(如因对金融政策不了解导致违规吸收资金)不构成本罪,但若明知行为违法仍继续实施,可认定为故意。

(二)客观方面

客观上实施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且具有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特征的行为,具体解析如下:

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如未取得银行金融许可证),或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如以P2P网贷平台、投资公司名义,实际从事非法吸存);

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微信朋友圈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或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

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承诺给予高额回报(如年利率20%以上的利息);

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若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一般不构成本罪(但明知亲友或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仍可能构罪)。

(三)犯罪客体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信贷管理秩序。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法享有吸收公众存款的专营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绕过金融监管,扰乱了资金融通的正常秩序,可能引发金融风险和社会不稳定。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即社会不特定对象的资金,包括个人储蓄存款和单位存款。

(四)犯罪主体

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如个体经营者、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单位: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均可构成本罪,实践中常见的是各类投资咨询公司、互联网金融平台、资产管理公司等,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在150人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实践中,以下情形也需立案: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如引发群体性事件、导致存款人自杀);

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如多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跨区域大规模吸存);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额、对象、损失接近上述标准(如数额80万元以上、对象120人以上)的:

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规则

(一)基本量刑档次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结合犯罪数额、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本罪的量刑分为两档:

一般情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加重情形: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标准为: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在500人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其他严重情节”包括: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多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跨省份大规模吸存等。

(二)量刑调节情节

1.从严情节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组织、指挥多人实施吸存行为;

利用互联网、媒体等公开渠道大规模吸存,涉及地域广、人数多;

吸存资金用于非法活动(如赌博、走私),或转移、隐匿吸存资金,拒不退还;

针对老年人、残疾人、下岗职工等弱势群体吸存,造成严重后果;

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受过刑事处罚后,再次实施该行为。

2.从宽情节

自首: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吸存事实,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追缴资金,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立功: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提供重要吸存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退赃退赔:在侦查、起诉或审判阶段,积极退还吸收的资金,或赔偿存款人损失,可酌情从宽处罚,情节较轻的可适用缓刑;

初犯、偶犯:因经营困难临时吸存,且吸存资金主要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未造成重大损失;

被胁迫参与:在他人胁迫下参与吸存行为,且仅起次要、辅助作用(如负责接听咨询电话),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四、实务认定中的关键难点

(一)罪与非罪的区分

与合法民间借贷的界限:合法民间借贷是向特定对象(亲友、单位内部人员)借款,且未通过公开方式宣传、未承诺高额回报;若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并承诺高额回报借款,可能构成本罪;

与正常经营活动的界限: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向社会融资,若未承诺回报、仅通过合法渠道(如银行贷款、发行债券)融资,属于正常经营;若以“投资入股”为名,承诺固定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可能构成本罪。

(二)此罪与彼罪的区分

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分:核心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非法占有目的,吸存资金通常用于生产经营或其他用途;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吸存资金用于挥霍、转移或非法活动,无归还意愿。实践中,若行为人吸存后携款逃匿、肆意挥霍资金、抽逃转移资金,可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与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区分:后罪是未经批准发行股票、债券,面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本罪是吸收公众存款,承诺还本付息,两者的融资方式和法律依据不同。若以发行股票为名,实际承诺固定回报,可能构成本罪;

与非法经营罪的区分:非法经营罪是违反国家专营、专卖规定或其他经营许可,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本罪是专门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若非法吸存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择一重罪处罚。

(三)特殊情形的认定

“向亲友或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界定:若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不构成本罪;但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或明知亲友、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仍构成本罪;

“吸存资金用于正常生产经营”的处理:吸存资金主要用于正常生产经营,且能够及时退还的,可从轻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不认定为犯罪;若吸存资金用于挥霍、非法活动,或无法退还,应从重处罚;

共同犯罪的认定:两人以上共同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区分主从犯,主犯(如组织策划者、主要资金控制者)承担全部责任,从犯(如普通业务员、财务人员)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五、实务操作提示:证据收集与认定要点

核心证据:需收集证明非法性的证据(如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证明、监管部门的处罚决定)、证明公开性的证据(如宣传材料、网页截图、证人证言证明公开宣传)、证明利诱性的证据(如借款合同、承诺回报的书面文件)、证明社会性的证据(如存款人名单、资金转账记录证明向不特定对象吸存)、证明数额的证据(如财务审计报告、资金流水确认吸存数额和损失);

主观目的证据:通过行为人供述、资金流向记录(如用于生产经营的凭证)、行为表现(如是否积极退还资金)等,确认无非法占有目的,区分于集资诈骗罪;

被害人证据:收集存款人陈述、身份证复印件、转账凭证,确认吸存对象的不特定性和损失情况;

退赃退赔证据:留存资金追缴记录、退赃转账凭证、存款人谅解书,作为量刑从宽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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