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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规定 广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律师

2025-11-02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1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 |176人看过举报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观方面

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且需具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认知。行为人明知自己所处理的财物是他人通过犯罪行为获取的,仍有意实施掩饰、隐瞒行为,以帮助上游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或转移赃物价值。“明知”包括明确知道和应当知道(推定明知),实践中通过以下情形推定行为人明知:

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仍协助转移、收购、销售赃物;

赃物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合理理由;

多次为同一犯罪分子处理赃物,或在隐蔽场所交易赃物;

接收、转移赃物时未履行正常查验手续,或故意规避监管。

(二)客观方面

客观上实施了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具体包括:

窝藏:将赃物隐藏在自己控制的场所(如住宅、仓库),避免被司法机关查获;

转移:将赃物从一地转移至另一地,改变赃物的存放地点(如将盗窃所得的车辆从案发地转移至外地);

收购:以有偿方式取得赃物的所有权(如低价收购盗窃的手机、电脑);

代为销售:受上游犯罪分子委托,帮助销售赃物(如帮他人出售抢劫所得的财物);

其他方法:如通过转账、兑换外币、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转移赃款,或为赃物提供伪造的产权证明、虚假交易合同等。

(三)犯罪客体

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同时也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本罪的存在使得上游犯罪的赃物难以被查获,阻碍了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间接帮助上游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犯罪对象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犯罪所得”指通过犯罪行为直接获取的财物(如盗窃的现金、抢劫的车辆),“犯罪所得收益”指将犯罪所得用于投资、经营等产生的孳息或利润(如将诈骗所得资金存入银行获取的利息)。

(四)犯罪主体

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单独或与上游犯罪分子构成共犯;

单位: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均可构成本罪,如单位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转移,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司法实践,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

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需注意:不同地区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调整“三千元至一万元”的具体立案数额标准(如经济发达地区可提高至五千元以上),但需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量刑规则

(一)基本量刑档次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结合掩饰、隐瞒的数额、情节及上游犯罪的性质,本罪的量刑分为三档:

一般情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情节一般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包括以下情形: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

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等特定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

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

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情节严重的。

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量刑档次处罚。

(二)量刑调节情节

1.从严情节

多次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或为多个上游犯罪分子处理赃物;

掩饰、隐瞒的上游犯罪为暴力犯罪(如抢劫、杀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严重犯罪;

协助上游犯罪分子转移、隐匿赃物后,又帮助其逃匿或毁灭证据;

掩饰、隐瞒的赃物系救灾、抢险、优抚、扶贫等特定款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受过刑事处罚后,再次实施该行为。

2.从宽情节

自首: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且协助司法机关查获上游犯罪分子或追回赃物,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立功:协助司法机关抓获上游犯罪嫌疑人、提供上游犯罪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退赃退赔:主动退还全部或大部分赃物,或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宽处罚,情节较轻的可适用缓刑;

初犯、偶犯:因不明知是赃物而偶然实施掩饰、隐瞒行为,且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

被胁迫参与:在他人胁迫下参与掩饰、隐瞒行为,且仅起次要、辅助作用(如按他人要求代为保管赃物),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四、实务认定中的关键难点

(一)罪与非罪的区分

“善意取得”的界限:若行为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合理价格合法收购赃物(如从正规市场购买他人无权处分的物品),属于善意取得,不构成犯罪;若明知或应当知道是赃物仍收购,即使支付价款,仍构成本罪;

“一般民事行为”的界限:若行为人不知是赃物,仅为他人提供正常的保管、运输、销售服务(如快递公司正常运输赃物,不知情的情况下),属于民事行为,不构成犯罪;若明知是赃物仍提供相关服务,构成本罪。

(二)此罪与彼罪的区分

与上游犯罪共犯的区分:核心在于行为人是否与上游犯罪分子事前通谋。若事前通谋(如约定盗窃后帮助转移赃物),则与上游犯罪分子构成共犯(如盗窃罪共犯);若事前无通谋,事后才实施掩饰、隐瞒行为,则构成本罪;

与洗钱罪的区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仅限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特定犯罪,且行为方式主要是通过金融机构转移赃款;本罪的上游犯罪为一切犯罪,行为方式包括窝藏、转移、收购等,范围更广。若行为同时符合两罪构成要件,择一重罪处罚(洗钱罪量刑更重);

与窝藏、包庇罪的区分:窝藏、包庇罪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方式是为其提供隐藏处所、作假证明等;本罪的对象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方式是掩饰、隐瞒赃物,两者的犯罪对象和行为方式不同。

(三)特殊情形的认定

“明知”的推定:行为人虽辩称不明知,但存在“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在隐蔽场所交易”“多次为同一人处理类似物品”等情形,可推定其明知;

上游犯罪未定罪的处理: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本罪的认定;若上游行为不构成犯罪(如盗窃数额未达立案标准),则本罪也不成立;

共同犯罪的认定:两人以上共同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区分主从犯,主犯(如组织、策划转移赃物的人)承担全部责任,从犯(如协助搬运赃物的人)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五、实务操作提示:证据收集与认定要点

核心证据:需收集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如交易记录、证人证言证明价格异常或交易隐蔽)、证明掩饰隐瞒行为的证据(如赃物扣押清单、运输单据、转账记录)、证明赃物来源的证据(如上游犯罪的侦查材料、被害人陈述)、证明数额的证据(如赃物价格鉴定意见、收益核算表);

主观明知证据:通过行为人供述、聊天记录(如与上游犯罪分子的沟通记录)、行为表现(如故意规避检查)等,推定其明知是犯罪所得;

上游犯罪关联证据:收集上游犯罪的立案决定书、判决书等,确认赃物的犯罪属性;

退赃退赔证据:留存赃物追缴记录、退赃转账凭证、被害人谅解书,作为量刑从宽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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