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枪涉爆重罪警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深度解析
作为执业律师,实务中深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危害公共安全领域的重罪之一——该罪直接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刑法对其采取“从严打击”态度,最高可判处死刑。此类案件小到个人网购零件组装仿真枪(经鉴定属制式枪支),大到团伙非法制造军用枪支、贩卖烈性炸药,很多人因“好奇收藏”“贪图利益”触碰法律红线,却不知涉枪涉爆行为一旦达法定标准,将面临极其严厉的刑事处罚。结合《刑法》及《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现就该罪核心要点梳理如下,明确涉枪涉爆不可触碰的法律底线。
一、该罪的核心认定:5类行为+法定对象
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法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实务中需重点把握以下核心要点:
1.行为方式:5类行为均独立入罪
该罪是选择性罪名,实施“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中的任一行为,针对“枪支、弹药、爆炸物”中的任一对象,即可单独定罪(如仅买卖枪支定“非法买卖枪支罪”);实施多种行为、涉及多种对象的,也不数罪并罚(如制造后又运输、买卖枪支弹药,定“非法制造、运输、买卖枪支、弹药罪”):
非法制造:包括自行设计、加工、组装枪支弹药(如用3D打印机打印枪支零部件并组装成完整枪支,将烟花火药提取后制成炸药),也包括对原有枪支进行改装、修复(如将气枪改装为能发射制式子弹的枪支,修复报废军用枪支);
非法买卖:有偿转让或受让枪支、弹药、爆炸物,包括现金交易、以物易物、赊购赊销等(如以5000元购买一把制式手枪,用一辆摩托车换取10发军用子弹,为他人代购枪支并收取“辛苦费”);
非法运输:在境内将枪支、弹药、爆炸物从一地转移至另一地,运输距离不影响定罪(如从A市驾车将枪支运往B市,即使跨区运输也属“运输”),且不要求“以牟利为目的”(如无偿帮他人运输枪支也构成该罪);
非法邮寄:通过邮政、快递等物流渠道寄送枪支、弹药、爆炸物,包括伪装成普通物品邮寄(如将枪支拆解后混入玩具箱邮寄,将子弹藏在书本中快递);
非法储存: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的枪支、弹药、爆炸物,仍予以存放、保管(如为朋友存放其非法购买的手枪,为犯罪团伙保管炸药仓库),需具有“长期存放”的故意(临时短暂持有用于运输的,定运输罪而非储存罪)。
2.犯罪对象:“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法定范围
“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认定需严格依据《枪支管理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公安部相关标准,并非仅指军用武器,常见包括:
枪支:包括军用枪支(手枪、步枪、冲锋枪)、民用枪支(气枪、猎枪、运动步枪,需符合“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的认定标准)、仿真枪(经鉴定具有致伤力,符合枪支标准的,按枪支认定);
弹药:包括军用子弹(手枪弹、步枪弹)、民用子弹(猎枪弹、气枪铅弹,需能配合对应枪支发射且具有致伤力)、炸弹、手榴弹等;
爆炸物:包括军用爆炸物(炸药、雷管、导火索)、民用爆炸物(烟花爆竹中的烈性火药、矿山开采用的乳化炸药、自制土炸弹),需具有“瞬间爆炸、产生巨大破坏力”的特征(如汽油桶虽可燃烧,但一般不认定为爆炸物)。
需注意:即使是“半成品”(如未组装完成的枪支零部件、未填充火药的炸弹外壳),只要达到法定“可使用”标准(如零部件可组装成完整枪支,外壳可填充火药使用),仍属犯罪对象。
3.入罪门槛:数量标准明确,“低门槛”打击
该罪不要求“实际造成危害后果”,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且达到法定数量标准,即构成犯罪。根据司法解释,以下情形均达到追诉标准: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1支以上,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如气枪2支,且枪口比动能达标);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10发以上,或非军用子弹100发以上(如气枪铅弹100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1套以上(如1个自制土炸弹),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00克以上,或烟火药3000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导火索30米以上;
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即使单次未达标,累计数量达标也构罪。
二、该罪的典型场景:易涉罪的4类行为
1.个人非法改装、收藏:“好奇”变“犯罪”
某军事爱好者张某在网上购买气枪零部件,自行组装成2支气枪,经鉴定枪口比动能均≥2.5焦耳/平方厘米(属法定枪支)。张某因“非法制造非军用枪支2支”,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村民李某在老宅中发现祖父遗留的1支军用步枪和15发步枪弹,未主动上交公安机关,反而藏在衣柜中收藏。李某因“非法储存军用枪支1支、军用子弹15发”,构成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网络非法买卖:“隐蔽交易”难避追责
赵某在境外网站购买3D打印机及枪支设计图纸,打印出1支手枪零部件并组装成完整枪支,后通过暗网以1万元价格卖给他人。赵某因“非法制造、买卖军用枪支1支”,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某网店店主王某明知买家意图,仍销售“仿真枪”(经鉴定属非军用枪支),累计卖出5支,非法获利3万元。王某因“非法买卖非军用枪支5支”,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3.物流非法运输、邮寄:“伪装”难逃查处
刘某受犯罪团伙指使,驾驶轿车将5支改装气枪(均达标)从甲地运往乙地,在高速服务区被公安机关查获。刘某虽辩称“不知是枪支,仅帮忙运输赚运费”,但结合其运输路线绕开检查点、报酬异常高等情节,被认定为“明知是枪支而运输”,构成非法运输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陈某将100发气枪铅弹藏在玩具盒中,通过某快递公司邮寄给外地买家,因包裹过机安检时被发现。陈某因“非法邮寄非军用子弹100发”,构成非法邮寄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4.企业非法生产、储存:“违规经营”触红线
某烟花爆竹厂超出生产许可范围,私自生产烈性烟火药5000克,用于制作“土炸弹”对外销售,后被应急管理部门查处。工厂负责人因“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5000克”,构成单位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工厂被判处罚金50万元;
某矿山企业未按规定将开采用的2000克乳化炸药和50枚雷管存入专用仓库,反而临时堆放在工地简易棚中。企业负责人因“非法储存爆炸物2000克、雷管50枚”,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三、与同类罪名的核心区分:避免定罪偏差
1.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区分
二者均涉及“枪支、弹药”,但核心差异在“行为方式”与“对象来源”: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行为涵盖“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对象多为“非法流通或生产的枪支弹药”(如自行制造、从他人处购买的枪支),且涉及“爆炸物”;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行为仅为“持有、私藏”,对象多为“偶然获得或遗留的枪支弹药”(如捡到的枪支、祖传的弹药),且不涉及“爆炸物”,入罪标准更低(如非法持有1支非军用枪支即构罪)。
若行为人先非法制造枪支,后自行持有,仅定非法制造枪支罪(吸收犯);若持有他人非法制造的枪支且无证据证明参与制造、买卖,则定非法持有枪支罪。
2.与走私武器、弹药罪的区分
二者均涉及“枪支、弹药”,但核心差异在“行为地域”: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行为均发生在“境内”(如境内制造、境内运输),不涉及跨境;
走私武器、弹药罪:行为涉及“跨境”(如从境外走私枪支入境,从境内走私弹药出境),且对象不包括“爆炸物”。
若行为人从境外走私枪支入境后,又在境内运输、买卖,同时构成走私武器罪和非法运输、买卖枪支罪,按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通常定走私武器罪)。
四、量刑与涉罪应对:重罪的严厉后果与从轻空间
1.量刑:分档严厉,数量与情节决定刑罚
该罪量刑以“数量”为核心,结合“行为危害性”(如是否用于犯罪、是否造成社会恐慌),《刑法》明确规定了三档量刑:
达到入罪标准(如制造非军用枪支2支、储存炸药1000克):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如制造军用枪支2支以上、买卖非军用枪支10支以上,或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量刑标准处罚(不降低刑罚幅度)。
需注意:“情节严重”的认定不仅看数量,还包括“多次实施”“向犯罪分子提供”“在公共场所储存”等情形(如向黑社会性质组织出售枪支,即使仅1支也属“情节严重”)。
2.涉罪后补救:有限的从轻情节
因该罪危害公共安全,从轻、减轻处罚的适用严格,仅以下情形可能获得从宽处理:
自首+主动上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上交非法制造、储存的枪支、弹药、爆炸物,避免危害扩大,可减少基准刑的20%-30%;
立功+协助破案: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或提供其他涉枪涉爆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尤其是重大立功),可减轻或免除处罚;
初犯、偶犯+情节轻微:如系初犯,非法制造、持有非军用枪支1支(刚达标),且未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认罪认罚态度好,可能判处缓刑(需严格评估社会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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