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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应对 广州离婚诉讼律师

2025-10-29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0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 |172人看过举报

离婚时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应对

一、离婚时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典型情形

根据司法实践,夫妻一方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多隐蔽于日常操作中,主要可归纳为以下五类,需重点警惕:

(一)存款类财产的转移

擅自开立新银行账户,将夫妻共同存款(如工资收入、理财收益、经营所得)转入新账户,或注销原有账户以销毁转账记录;

虚构债务关系,通过签订虚假《借款协议》,以“偿还债务”为名,将共同存款转移至第三方(多为转移方的近亲属或朋友);

“委托理财”“代为保管”为由,将存款转移至父母、兄弟姐妹等关联方名下,规避财产分割。

(二)不动产的转移

未经配偶同意,伪造配偶签字或利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授权文件,擅自将夫妻共有的房产过户至第三方名下;

以明显低于市场评估价的价格,将房产转让给关联主体(如近亲属、朋友),通过“低价交易”变相转移资产;

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由第三方提起虚假诉讼,以“以房抵债”为由通过法院调解或判决将房产确权给第三方,涉嫌虚假诉讼罪。

(三)有价证券的转移

擅自抛售夫妻共有的股票、基金,将变现资金转移至非本人账户,主张“投资亏损”却无法提供真实交易记录与亏损依据;

未经配偶同意,将证券账户内的股票、基金份额过户至第三方名下,或赎回后将资金提现至关联账户,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四)公司股权的转移

若一方为公司股东,可能通过“低价转让股权”“无偿赠与股权”等方式,将夫妻共同所有的股权转移至第三方,损害配偶的股权收益权;

利用职务便利,以公司经营名义虚报费用、伪造交易合同,通过“关联交易”掏空公司资产,间接减少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权价值。

(五)贵重动产的转移

擅自处置夫妻共有的贵重物品(如珠宝首饰、奢侈品、艺术品),通过变卖、藏匿等方式转移,主张“物品遗失”却无法提供遗失证明;

将家电、家具等动产转移至父母或关联方住所,主张“该部分动产为婚前个人财产”,规避分割义务。

二、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应对路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结合司法程序,当事人可通过以下三步实现合法维权:

(一)及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财产进一步转移

申请主体与材料:当事人可在起诉前(诉前保全)或诉讼过程中(诉讼保全),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附初步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房产过户信息)、财产线索(如对方的银行账户信息、房产地址)及担保材料(如保证金、担保函);

法律依据与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诉前保全申请后,申请人需在30日内提起诉讼,否则法院将解除保全;诉讼保全申请后,法院一般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将依法冻结对方银行账户、查封房产等财产,有效阻止财产转移;

实务要点:申请保全时需明确财产范围,仅能针对夫妻共同财产申请保全,不得涉及对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或第三方财产。

(二)全面收集转移财产的证据,奠定胜诉基础

结合司法实践,以下五类证据对证明“转移财产”具有关键作用,需规范留存:

资金流转证据:包括银行账户流水(需加盖银行公章)、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需体现转账双方身份、金额、时间),重点标注“大额转账”“频繁向同一账户转账”等异常记录,证明资金转移的事实;

虚假债务证据:若对方主张“偿还债务”,需要求其提供真实的借款资金流水(借款支付记录)、还款记录,虚假债务往往缺乏真实的资金往来凭证;

不动产转移证据: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房产过户档案,包括《房屋买卖合同》《过户申请表》等,若存在伪造签字,可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笔迹鉴定;

意思表示证据:包括对方承认转移财产的书面材料(如聊天记录、录音录像,需保证来源合法,不得侵犯他人隐私)、电子邮件等,证明对方具有转移财产的主观故意;

证人证言:若有第三方(如邻居、朋友)知晓财产转移事实,可由证人出具《证人证言》,注明证人身份信息、知晓事实的时间与细节,并签字确认,必要时可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三)通过诉讼主张权利,要求追回财产并对转移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诉讼请求的明确:在离婚诉讼中,需明确提出“请求法院追回被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院判决转移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少分或不分”的诉讼请求,并附证据清单;

法律适用与裁判规则:法院审理时,将结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相关规定,若查明转移事实成立,将依法追回财产并重新纳入分割范围,同时根据转移财产的金额、情节(如是否伪造证据、是否拒不配合调查),判决转移方少分10%-50%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可判决不分财产;

实务案例参考:某离婚案件中,男方在诉讼期间转移80万元存款至其母亲账户,女方提交了银行流水、男方母亲的收款记录等证据,法院最终判决追回该80万元,并判决男方仅分得30%的夫妻共同财产(正常分割比例为50%)。

三、离婚前预防财产转移的实务建议

为避免离婚时陷入“财产被转移却难以追回”的困境,建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做好以下三点预防措施:

留存夫妻共同财产清单:对夫妻共同所有的存款、房产、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逐一登记“财产名称、购买时间、金额、登记权属人、存放地点”,并留存相关凭证(如购房合同、银行开户信息、证券账户信息),形成书面清单并拍照存档,便于后续主张权利;

掌握共同财产的管理权限:避免将全部银行账户、财产凭证交由一方单独管理,建议双方共同掌握核心财产的知情权(如定期查询共同银行账户流水、了解房产登记状态),对大额支出(如超过家庭日常开支标准的支出)需双方协商一致;

及时发现并固定异常线索:若发现对方存在“频繁转账、隐匿凭证、突然处置大额财产”等异常行为,需第一时间留存相关证据(如转账截图、聊天记录),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评估是否需要提前申请财产保全或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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