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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职务侵占罪被立案,该如何应对与辩护? 广州职务侵占罪辩护律师

2025-10-16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0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 |227人看过举报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涉嫌职务侵占罪被立案,该如何应对与辩护?

职务侵占罪是我国《刑法》中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常见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员工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场景,如财务人员截留公款、仓库管理员侵占货物、部门负责人套取项目资金等。根据《刑法》第271条,构成该罪的,最低可判处拘役,最高可判处15年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仅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此类案件的核心争议常围绕“是否利用职务便利”“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涉案金额如何认定”展开,当事人及家属若因对“职务便利”界定不清晰而慌乱应对,易错过辩护关键期。其实只要明确罪名边界、掌握科学应对方法,就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先明确:职务侵占罪的法定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职务侵占罪的构成需同时满足“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客体要件”四个核心要素,且以“数额较大”为入罪前提:

(一)主体要件:仅限“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本罪的主体需具备“职务身份”,即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聘用关系或劳务关系,且享有“管理、经手、主管本单位财物”的职务便利(如财务人员负责记账收款、仓库管理员负责看管货物、项目经理负责支配项目资金)。需特别注意:

国家工作人员(如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不构成此罪,而构成“贪污罪”;

无职务便利的普通员工(如单位保洁员、保安,仅负责基础服务,无权接触或管理单位核心财物),即使偶然接触财物并占有,也不构成此罪。

(二)主观要件: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目的

当事人需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且主观上具有“永久占有”的故意——即意图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等方式,将单位财物转化为自己或他人所有,而非“临时借用”或“工作失误”。例如,仓库管理员将仓库内的贵重货物偷偷运回家中变卖,符合主观要件;若财务人员因疏忽将单位资金错转入自己账户,发现后立即归还,则属于工作失误,无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犯罪。

需区分“非法占有”与“挪用”:“非法占有”是意图永久拥有财物所有权(如消费、变卖、赠与他人);“挪用”是暂时占用,意图日后归还(如挪用资金炒股,计划盈利后归还),后者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而非职务侵占罪。

(三)客观要件: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

这是职务侵占罪的核心构成要素,需同时满足三点:

利用职务便利:指利用自己在单位中的职务权限,对本单位财物进行“管理、经手、主管”的便利条件(如财务人员利用记账权限截留货款、部门负责人利用审批权限套取报销款、销售人员利用接触客户的便利侵占货款);

实施非法占有行为:常见方式包括“侵吞”(直接将自己管理的财物据为己有,如财务人员将收取的客户货款存入自己账户)、“窃取”(利用职务便利秘密窃取单位财物,如仓库管理员趁夜班偷走仓库内的货物)、“骗取”(虚构事实骗取单位财物,如伪造发票报销、虚构项目开支套取资金);

数额较大:根据司法解释,“数额较大”的标准为6万元以上(全国统一标准);“数额巨大”为100万元以上,具体量刑需结合涉案金额、情节综合判断。

(四)客体要件:侵犯“单位对财物的所有权”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是单位对财物的合法所有权——即单位对财物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因当事人的侵占行为而丧失。与挪用资金罪不同,职务侵占罪一旦完成,财物所有权即发生转移(或被永久控制),即使事后退还财物,仍不影响犯罪成立(退还行为可作为罪轻情节)。

二、被立案后,当事人及家属的核心应对步骤

1.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突破“职务便利与非法占有目的”辩护难点

职务侵占罪的关键争议点常在于“是否利用职务便利”“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涉案金额是否准确”,律师介入的及时性至关重要,尤其在侦查阶段(拘留后37天批捕期):

梳理职务权限与财物流向:律师协助当事人整理劳动合同(证明职务权限)、财务凭证(如资金转账记录、货物出入库单)、工作记录(如审批流程、经手单据),初步判断“是否利用职务便利”“财物是否为单位所有”;

会见当事人,厘清案件细节:律师通过会见,明确当事人获取财物的方式(是侵吞、窃取还是骗取)、财物的去向(是否已变卖、消费或转移)、是否存在“借用”“垫付”等合理事由,避免当事人因“不懂法律定义”而误认自己的行为(如将“临时垫付后未报销”误认为“侵占”);

申请取保候审,降低羁押风险:若当事人系初犯、偶犯,已退还全部或大部分财物,未造成单位重大损失,且无再犯罪风险,律师可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附单位谅解意愿、退赃凭证、无犯罪前科记录等材料,争取当事人暂时脱离羁押。

2.当事人需精准陈述,避免“扩大责任范围”

面对讯问,当事人需围绕“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的核心要件如实陈述,不隐瞒、不夸大,重点说明:

职务权限与财物接触原因:如“我是业务人员,仅负责对接客户,无权收取货款,涉案资金是客户误转入我的账户”“财物是单位因我业绩突出发放的奖励,有领导口头承诺和同事见证”,明确自己是否具有“管理、经手涉案财物”的职务便利;

财物的获取与处置合理性:若财物是“合法所得”(如单位拖欠的奖金、垫付的费用未报销),需提供相关证据(如工资条、垫付发票、与领导的沟通记录);若财物是“临时借用”,需说明借用原因、约定的归还时间,证明无“永久占有”意图;

是否存在“单位授权”:若获取财物前已口头或书面征得单位同意(如向领导申请“预支奖金,后续从工资中扣除”并获批准),需明确说明,避免被认定为“非法占有”。

3.家属配合律师固定“无罪或罪轻”证据,规避风险

家属切勿实施“转移、隐匿涉案财物”“伪造还款凭证”“劝说证人改陈述”等违法行为,否则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正确做法是:

收集“否定侵占的证据”:如当事人的劳动合同(证明职务权限)、单位财务制度(证明财物审批流程)、合法获取财物的凭证(如奖金发放记录、垫付发票、单位授权文件)、单位负责人或同事的证言(证明财物获取的合法性);

收集“减轻情节的证据”:如财物退还凭证(银行转账记录、单位收款收据、财物追回清单)、单位出具的谅解书(若已获得单位谅解)、当事人的无犯罪前科记录、社区或单位出具的平时表现证明;

协助退赃与沟通:若当事人已占有财物,家属可在律师指导下主动将财物退还单位(或交由公安机关扣押),并与单位协商赔偿事宜(如赔偿单位因调查产生的费用),争取单位出具《刑事谅解书》——谅解书对量刑影响较大,可能帮助当事人争取缓刑或减少刑期。

三、关键辩护方向:从“无罪”到“罪轻”的突破路径

(一)无罪辩护:否定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否定“主体要件”:无“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职务便利:

若当事人的职务权限与涉案财物无关(如行政人员无权接触单位资金,却被指控侵占货款),或仅为临时接触(如受他人委托代为转交财物),不构成犯罪;

示例:甲是公司前台,负责接待客户,因财务人员临时外出,受客户委托代为转交货款5000元,后甲因个人急需用钱将该笔款项占用,1周后归还。因甲无“管理、经手单位资金”的常规职务便利,仅为临时转交,且金额未达“数额较大”标准,不构成犯罪。

否定“客观要件”:未利用职务便利,或财物非“本单位所有”:

若当事人获取财物的方式与职务无关(如通过盗窃单位财物,而非利用职务便利),或财物并非单位所有(如占有客户寄存在单位的财物,单位仅为保管方),不构成犯罪;

示例:乙是公司仓库管理员,利用下班后翻墙进入仓库(其日常工作中无权接触该区域货物,需通过翻墙等非职务手段进入),盗窃仓库内的货物后变卖。因乙未利用职务便利(而是通过盗窃手段),构成“盗窃罪”,而非职务侵占罪;若盗窃金额未达盗窃罪标准,则不构成犯罪。

否定“主观要件”:无“非法占有目的”:

若当事人因工作失误导致财物占用(如记错账目,将单位资金错转入自己账户),或误以为财物是“合法所得”(如单位承诺的奖金未发放,当事人自行截留等额款项),无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犯罪;

示例:丙是公司财务人员,因疏忽将单位应支付给供应商的10万元货款,错转入自己的个人账户,发现后立即退还。丙无非法占有目的,属于工作失误,不构成犯罪。

未达“数额标准”:侵占金额未达6万元“数额较大”标准:

若侵占财物金额未达6万元,且无其他严重情节(如多次侵占、造成单位经营困难),不构成犯罪(需注意:多次侵占的,金额累计计算)。

(二)罪轻辩护:挖掘法定与酌定从轻、减轻情节

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自首:当事人自动投案(如主动向单位坦白并到公安机关报案),或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侵占细节(如未被发现的侵占金额、财物去向),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立功:当事人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如揭发同案犯的其他职务侵占行为或盗窃、诈骗行为),或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追回涉案财物,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从犯:若当事人在共同职务侵占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如按主犯指示转移财物,未参与策划、侵占决策),对比主犯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退还财物:根据司法解释,主动退还全部或大部分涉案财物,未造成单位重大损失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若全额退还且情节轻微,可能不起诉或判处缓刑)。

酌定从轻情节:

获得单位谅解:当事人已退还全部财物,并取得单位出具的《刑事谅解书》,明确“不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法院通常会大幅从轻处罚(如从“有期徒刑3年”争取到“拘役6个月,缓刑1年”);

认罪认罚:当事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承认职务侵占事实,接受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会依法从宽处理(需律师确认量刑建议合理,避免当事人因不懂法律而接受过重量刑);

初犯、偶犯与社会危害性小:当事人系第一次实施职务侵占行为,无犯罪前科,侵占金额较小、未用于非法活动(如未用于赌博、贩毒)、未造成单位经营困难,可主张社会危害性小,酌情从轻;

侵占原因特殊:如因家庭重大困难(如家人重病急需用钱)临时侵占,且事后积极退还财物、真诚悔罪,可酌情从轻(注:该情节从轻幅度有限,需结合其他情节综合判断)。

四、实务常见误区,务必警惕

“只要退还财物,就不构成犯罪”:职务侵占罪的认定关键在于“是否满足‘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即使退还财物,若已构成犯罪(如侵占10万元后退还),仍需承担刑事责任,退还仅为罪轻情节;

“单位不追究,就不会被立案”:职务侵占罪是公诉案件,即使单位出具谅解书不追究,公安机关仍可根据证据立案侦查(尤其是侵占金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案件),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决定,而非单位“说了算”;

“自己是单位股东,侵占财物不算犯罪”:即使是单位股东,若未履行合法程序(如未召开股东会决议,擅自将单位财物据为己有),仍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股东对单位财物的所有权需通过分红、股权转让等合法方式实现,而非直接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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