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被立案,该如何应对与辩护?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我国《刑法》中典型的破坏对外贸易管制的犯罪,常见于进出口贸易、跨境电商、个人携带物品等场景,如低报货物价格逃税、未经批准进口限制类商品、个人携带超量应税物品入境等。根据《刑法》第153条,构成该罪的,最低可判处拘役,最高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通常500万元以上)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此类案件的核心争议常围绕“是否具有走私故意”“偷逃应缴税额如何计算”“是否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展开,当事人及家属若因对海关法规不熟悉而被动应对,易错失辩护关键期。其实只要明确罪名边界、掌握科学应对方法,就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先明确: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法定构成要件
该罪的构成需同时满足“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客体要件”四个核心要素,且以“偷逃应缴税额较大”(通常10万元以上)为入罪门槛:
(一)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单位和个人均可构成
个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进出口贸易从业者、跨境电商经营者、个人物品携带者等;
单位: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若单位实施走私行为,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如单位负责人、业务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具体经办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需特别注意:单位犯罪的入罪标准与个人一致,但量刑时会结合单位规模、行业属性、社会危害性综合判断,通常比个人犯罪的处罚更侧重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员的量刑相对较轻。
(二)主观要件:故意,且具有“偷逃应缴税额”的目的
当事人需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海关法规(如未申报、低报价格、未经批准进口限制类商品),仍故意实施,且主观上具有“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额”的目的。若因过失导致违规(如因不熟悉海关申报流程漏报部分商品,无偷逃税款意图),不构成犯罪。
需区分“故意”与“过失”:
故意情形:明知低报货物价格会少缴税款仍申报、明知携带超量应税物品需缴税仍未申报、故意使用虚假单证掩盖货物真实价格等;
过失情形:因报关公司操作失误导致申报错误、因对商品归类不了解导致漏报(事后及时补缴税款)、因语言障碍未看懂海关申报指引导致漏报等。
(三)客观要件: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额较大
这是该罪的核心构成要素,需同时满足三点:
违反海关法规:如违反《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等,存在以下行为之一:
未经海关许可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
未经海关许可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低报、瞒报进出口货物价格,或伪造、变造报关单证,逃避海关监管,偷逃税款。
逃避海关监管:如通过隐匿、伪装、假报等方式逃避海关检查,或利用“水客”分散携带、跨境电商“刷单”等方式绕开海关监管;
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根据司法解释,“应缴税额”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如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数额较大”为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数额巨大”为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250万元以上(具体标准需结合地方经济水平调整)。
(四)客体要件:侵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和海关税收征管秩序”
该罪不仅破坏国家对进出口货物、物品的监管制度(如限制类、禁止类商品的进出口管理),还侵犯国家的海关税收权益,导致国家税款流失,影响正常的对外贸易秩序。
二、被立案后,当事人及家属的核心应对步骤
1.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优先选择熟悉海关法律的律师)
走私案件因涉及海关法规、商品归类、税额计算等专业问题,普通刑事律师难以精准把握辩护要点,需委托熟悉海关业务的律师,重点突破以下难点:
核查“走私故意”证据:律师可向海关调取报关单证、沟通记录、商品归类证明等,判断当事人是否存在“明知违规仍申报”的故意,若系因报关公司失误、对法规不熟悉导致违规,可主张无故意;
复核“偷逃应缴税额”计算:税额计算涉及商品归类(如同一商品可能因用途不同归为不同税号,税率差异较大)、完税价格认定(如是否包含运费、保险费)、汇率换算等,律师可聘请海关关税专业人员复核,若发现计算错误(如错用高税率、重复计算税额),可申请重新核算;
申请取保候审与不起诉:若当事人系初犯、偶犯,偷逃税额较小(10-50万元),且已主动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律师可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争取当事人免于羁押;若情节显著轻微(如首次违规、税额刚达10万元、及时补缴),可向检察院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争取不起诉(避免留下案底)。
2.当事人需精准陈述,避免“加重自身责任”
面对海关缉私部门讯问,当事人需围绕“是否具有走私故意”“税额计算是否准确”如实陈述,不隐瞒、不夸大,重点说明:
行为的主观认知:如“我委托报关公司申报,不清楚具体申报价格,直到海关核查才知道低报”“我以为个人携带物品价值低于5000元无需申报,不知道需按实际价值缴税”,明确是否存在“明知违规”的故意;
违规的客观原因:如“报关公司未告知我商品需归为高税率税号,导致申报税率过低”“因疫情影响,国外供应商提供的发票延迟,临时按预估价格申报,后续已补正”,证明违规系客观原因导致,非故意;
补救措施的实施:如“发现违规后,我立即向海关申请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共补缴XX万元”“我主动提供所有贸易单证,配合海关核查商品真实价格”,证明积极配合、主动挽回国家损失。
3.家属配合律师固定“无罪或罪轻”证据,规避风险
家属切勿实施“销毁贸易单证”“转移涉案货物”“干扰海关核查”等违法行为,否则可能构成包庇罪、帮助毁灭证据罪,正确做法是:
收集“否定走私故意”的证据:如当事人与报关公司的委托协议(证明委托专业机构申报,无自行违规意图)、沟通记录(如催促报关公司“按法规如实申报”)、海关法规告知材料(如证明当事人未收到海关关于商品归类、申报要求的明确指引);
收集“减轻情节”的证据:如税款补缴凭证(银行转账记录、海关完税证明)、涉案货物合规证明(如商品不属于限制/禁止类,仅因申报问题违规)、当事人的无犯罪前科记录、企业经营证明(如系小微企业,首次违规,已建立合规制度);
协助沟通与合规整改:若当事人为企业,家属可在律师指导下推动企业建立海关合规体系(如聘请海关合规顾问、完善申报流程),向海关提交《合规整改报告》,争取海关出具“情节轻微”的意见,为量刑从轻提供支撑。
三、关键辩护方向:从“无罪”到“罪轻”的突破路径
(一)无罪辩护:否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构成要件
否定“走私故意”:若当事人无“偷逃税款”的故意,系因过失、第三方失误导致违规,不构成犯罪;
示例:甲委托A报关公司进口一批电子产品,A公司为降低自身成本,擅自低报货物价格,甲直到海关核查时才知晓。律师可提交甲与A公司的委托协议、甲要求“如实申报”的聊天记录,证明甲无走私故意,不构成犯罪(A公司相关人员可能构成犯罪)。
否定“偷逃应缴税额较大”:若经复核,偷逃税额未达10万元“数额较大”标准,或已补缴全部税款及滞纳金,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示例:乙个人携带化妆品入境,因不熟悉规定漏报部分商品,经海关核算,漏缴税额8万元,乙发现后立即补缴。因税额未达10万元标准,且已补缴,乙不构成犯罪,仅需承担海关行政处罚(如罚款)。
否定“违反海关法规”:若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海关规定(如按政策享受免税优惠、商品归类正确、申报流程合规),即使存在税额差异,也不构成犯罪;
示例:丙公司进口一批用于科研的设备,根据国家政策可享受免税优惠,已向海关提交完整的免税申请材料,因海关审批延迟导致暂时按应税货物申报,后免税申请获批。丙公司的行为符合法规,不构成犯罪。
主张“正当贸易行为”:若货物系通过合法渠道进口,仅因贸易纠纷(如国外供应商提供虚假发票)导致申报价格与实际价格不符,无偷逃税款意图,不构成犯罪;
示例:丁公司向国外供应商采购货物,供应商提供的发票价格低于实际成交价(供应商为少缴本国税款),丁公司按发票价格申报,后发现问题并主动向海关说明。丁公司无偷逃税款故意,系被供应商误导,不构成犯罪。
(二)罪轻辩护:挖掘法定与酌定从轻、减轻情节
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自首:当事人自动向海关缉私部门投案,如实供述走私行为,或被查获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其他走私事实(如未被发现的其他批次货物违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立功:当事人检举、揭发他人的走私行为(如揭发其他公司低报价格走私),或提供重要破案线索(如提供走私团伙的运输路线、藏匿地点),经查证属实,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从犯:若当事人在共同走私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如单位走私中,仅负责整理报关材料,不参与决策、定价),对比主犯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单位犯罪:若系单位犯罪,对直接责任人员的量刑通常轻于个人犯罪(如个人走私偷逃50万元可能判3年,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可能判1-2年);
补缴税款与滞纳金: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主动补缴偷逃税款、缴纳滞纳金,减少国家损失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若全额补缴,且情节较轻,可能减少30%-50%的刑期)。
酌定从轻情节:
认罪认罚:当事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承认走私事实,接受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会依法从宽处理(如原本应判3年,可能减为2年);
初犯、偶犯与社会危害性小:当事人系第一次实施走私行为,无犯罪前科,走私货物系普通商品(非危险品、奢侈品),未造成恶劣影响(如未导致市场混乱、未逃避巨额税款),可主张社会危害性小,酌情从轻;
主动配合调查:当事人主动提供贸易单证、货物来源证明、资金流水等,配合海关核查,未隐瞒、伪造证据,可酌情从轻;
企业合规整改:若当事人为企业,已完成海关合规整改(如建立申报审核制度、聘请合规顾问、开展员工培训),且承诺后续严格遵守法规,法院可酌情从轻处罚(尤其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
四、实务常见误区,务必警惕
“只要补缴税款,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补缴税款是重要的罪轻情节,但仅适用于“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较轻”的案件;若偷逃税额巨大(250万元以上)、多次走私、走私国家限制类商品,即使补缴税款,仍需承担刑事责任,仅能从轻处罚;
“委托报关公司申报,出问题由报关公司承担”:当事人作为进口/出口主体,对申报行为负有最终责任;若明知报关公司低报价格仍默许,或未审核申报材料导致违规,仍需承担刑事责任,不能以“委托他人”为由免责;
“个人携带物品,超量也不构成犯罪”:个人携带物品若偷逃税额达10万元以上(如携带多块高档手表、奢侈品包,未申报且税额超10万元),仍可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并非“个人携带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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