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名核心:什么是“不安全食品”?谁会犯?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3个关键认定点:
对象: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常见情形包括:过期食品、滥用添加剂(如超量使用防腐剂)、微生物超标(如发霉面包)、重金属超标(如污染水域的鱼虾);
行为:无论是“生产”(如小作坊制作不合格食品)还是“销售”(如超市卖过期商品),只要实施即可能构罪;
风险:无需实际造成食物中毒,只要“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即可入罪(如检测出致病菌超标)。
二、典型案例:这些行为必担责
案例1:超市翻新过期食品,负责人判1年
2024年,某超市负责人王某为减少损失,安排员工将临近过期的牛奶、面包更换新生产日期标签,继续上架销售。消费者购买后出现腹泻,投诉至市场监管部门。经检测,部分食品已滋生致病菌,足以造成食源性疾病。法院认定王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案例2:作坊滥用添加剂,老板判3年
2023年,张某在自家作坊制作腌肉时,为让肉质鲜艳、延长保质期,超国家标准10倍添加亚硝酸盐。市场监管部门抽检时发现问题,查获不合格腌肉200公斤。法院认为张某“生产的食品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构成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销毁不合格食品。
三、常见误区:别踩这些坑
误区一:“没吃坏人,就不算犯罪”
错!本罪是“危险犯”,只要食品“足以造成危害”(如检测不合格),即便未实际引发事故,仍可能构罪——案例中超市未造成大规模中毒,仍被定罪。
误区二:“少量销售,没事”
错!入罪不看销量,只要存在“生产、销售”行为且食品不符合标准,哪怕只卖出去一份,也可能被追究刑责。
误区三:“自己不知道食品不安全,不算犯罪”
错!经营者有“查验食品安全的义务”,若未履行查验(如未检查生产日期、未索证索票),即便声称“不知情”,仍可能被认定为“明知”,构成犯罪。
四、消费者与经营者:该怎么做?
(一)消费者:3步避风险
查标识:购买时看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表,不买过期、标签模糊的食品;
留证据:保留购物小票、食品包装,若食用后不适,及时就医并保存病历;
敢举报:发现过期食品、疑似问题食品,拨打12315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二)经营者:3点守合规
严查验:进货时检查食品资质(如检验报告)、保质期,不进来源不明的食品;
不篡改:绝不做“换标签、掺假、滥用添加剂”等违规操作;
快处理:发现食品过期、变质,立即下架销毁,不抱有“侥幸销售”心理。
五、罪名意义:为何严惩?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公众身体健康,此类犯罪不仅侵害个体权益,还可能引发公共卫生风险。本罪的设立,就是通过刑事威慑,倒逼经营者守住“舌尖上的安全”,让消费者吃得放心。
相关声明:
(1)如果您有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2)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3)文章意见不构成法律专业咨询,不形成委托关系,对依赖本文内容产生的结果,原作者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