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泳仪律师网

广州杨泳仪刑事律师,民事律师,经济合同律师

IP属地:广东
杨泳仪律师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劳动纠纷、民间借贷

杨泳仪律师

1348661382@qq.com 00:00-23:00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0:00-23:00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63130650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规定 广州刑事案件律师

2025-10-12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0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 |459人看过举报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拉人头赚返利、加盟要交钱?这些‘创业’可能判15年!

“交1万元加盟费,拉3个人就能回本”“成为微商代理,发展下级可拿层级返利”“投资虚拟币,邀请好友注册有提成”——生活中,类似“低投入、高回报”的“创业机会”并不少见。很多人误以为“只是发展人脉、推广产品,不算大事”,却不知这些“拉人头、层级返利”的模式,可能触犯《刑法》中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23年全国法院审结传销案件超1200件,涉案金额动辄上亿元,涉及“微商、虚拟货币、养老投资”等多个领域,且多数参与者既是受害人,也可能因发展下线沦为犯罪者。由于公众对“传销与合法直销的区别”“层级返利的法律风险”认知模糊,不少人直到传销组织崩盘、被警方查处,才意识到“创业梦”背后的刑事风险。今天就从法律依据、构成要件、典型案例等方面深入解析,帮大家认清传销的“真面目”,避免踩坑。

一、罪名法律依据:打击“金字塔骗局”,量刑最高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款罪名的立法核心是打击“以经营为名、行诈骗之实”的传销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与公众财产安全。它与“合法直销”的关键区别在于:前者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核心,无真实商品或商品价值与价格严重不符;后者以“销售商品数量”作为计酬核心,有真实、合格的商品且价格合理。从量刑看,该罪分“五年以下”“五年以上”两档,“情节严重”(如组织参与人数多、涉案金额大、造成严重后果)可判15年有期徒刑,且需并处罚金,体现了法律对“传销骗局”的严厉惩处——传销不仅是“经营模式问题”,更是涉嫌诈骗的刑事犯罪。

二、核心构成要件:5个关键要素,界定“传销活动”

司法实践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认定需严格满足五个核心要件,这是区分“合法经营”与“传销犯罪”的关键标尺,尤其需关注“层级”与“计酬”两个核心特征:

名义要件: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

传销组织通常会虚构一个“合法经营外壳”,如“微商销售护肤品”“加盟连锁酒店”“虚拟货币投资”“养老服务预订”等,以此掩盖“拉人头”的本质。判断是否为“名义”,核心看两点:

是否有真实商品/服务:若仅要求“交钱加入”,无任何商品或服务(如仅给“电子会员卡”却无实际权益),则属于“虚假名义”;

商品/服务价值是否合理:若商品/服务价格与实际价值严重不符(如成本100元的护肤品,加盟费却要1万元,且强制购买后才能加入),则属于“以商品为名收取入门费”。

例如,某“微商品牌”要求加入者缴纳5000元购买“加盟大礼包”(内含10盒成本仅200元的面膜),才能获得发展下级的资格,即属于“以推销商品为名”的传销名义。

入门要件: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获得加入资格

这是传销组织“敛财”的核心手段,也是区分“免费加入”与“传销”的关键:参加者需通过“交钱”(如加盟费、会员费、投资款)或“高价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和“发展下线的权利”。例如:

缴纳“加盟费”:交2万元成为“区域代理”,可发展下级代理;

购买“入门商品”:花1万元买一套“保健器材”,获得推荐好友加入的资格;

投资“虚拟资产”:充值5000元购买“虚拟货币”,才能参与“拉人头返利”。

若加入无需任何费用,且不强制购买商品,仅通过销售商品获得提成,则不属于传销。

层级要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层级数达3级以上

传销组织会将参与者按“加入时间”或“发展下线数量”划分为不同层级,形成“金字塔”结构,且层级数需达到3级以上(含3级)。例如:

层级1:组织者(创始人);

层级2:组织者直接发展的“高级代理”(如10人);

层级3:“高级代理”发展的“中级代理”(如每人发展10人,共100人);

层级4:“中级代理”发展的“初级代理”(如每人发展10人,共1000人)。

这种层级结构的核心是“上层靠下层的入门费获利”,而非靠销售商品获利——层级越多,上层敛财越多,下层亏损风险越大。

计酬要件: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

这是传销与合法经营的核心区别:传销的“收入”不依赖销售商品,而依赖“发展下线的数量”或“下线缴纳的费用”;合法经营的“收入”依赖销售商品的数量或服务的质量。常见的传销计酬方式包括:

直接返利:发展1名下线,获得下线入门费的20%作为提成;

间接返利:下线再发展新下线,上线可获得新下线入门费的10%作为“层级返利”;

团队奖励:发展的下线总人数达50人,可获得“团队奖励金”1万元;

等级晋升:发展下线达100人,晋升为“区域总监”,可获得区域内所有下线入门费的5%作为“管理奖”。

例如,某传销组织规定“发展1人返2000元,下线再发展1人返1000元”,即属于“以发展人员数量为计酬依据”。

目的要件:“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传销组织通过“高回报承诺”(如“三个月买房、半年买车”)引诱参加者发展下线,或通过“不发展下线就没收入”“下线流失就降级”等方式胁迫参加者继续拉人,最终目的是“骗取参加者缴纳的费用”——由于传销层级呈几何级数增长,底层参与者无法发展足够下线,必然导致资金链断裂,最终绝大多数人亏损,只有顶层组织者获利。例如,某传销组织宣称“发展10人就能月入10万”,引诱数千人加入,最终因无法持续发展下线崩盘,导致参与者损失超亿元,即属于“骗取财物”。

三、典型案例:从真实案件看“传销骗局”的代价

案例1:微商层级返利,主犯判11

2022年至2023年,李某等人成立“某生物科技公司”,以“销售高端护肤品”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1.28万元至9.8万元不等的费用,购买“加盟套餐”获得加入资格,并按发展下线数量组成“代理、总监、总裁”3级以上层级。计酬方式为:直接发展1名下线,可获得下线缴费金额的25%-40%作为提成;下线再发展新下线,上线可获得新下线缴费金额的5%-15%作为“层级返利”。截至案发,该组织共发展参与者1.2万余人,层级达12级,涉案金额超15亿元,李某等人从中获利2.3亿元。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情节严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00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3年至10年不等有期徒刑。

案例2:虚拟货币拉人头,团伙28人被抓

2023年,张某等人搭建“某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宣称“投资虚拟币可获得高额静态收益(存币生息)和动态收益(拉人返利)”,要求参加者充值1000元至10万元不等购买“虚拟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发展下线数量组成“会员、经理、董事”层级。动态收益规则为:发展1名下线,可获得下线充值金额的10%作为提成;下线团队充值达10万元,上线可晋升“经理”,额外获得团队充值金额的5%。截至案发,该平台共发展参与者8000余人,层级达8级,涉案金额超8亿元,张某等人将大部分资金用于购买豪车、豪宅,未实际投入虚拟币研发。公安机关侦破此案后,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张某等28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最终主犯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2000万元。

这两起案例的共同点在于:都以“合法经营”为外壳(微商、虚拟货币),实则通过“层级返利、拉人头”骗取财物,最终导致大量参与者亏损——前者用“护肤品”作幌子,后者用“虚拟币”作噱头,本质都是“金字塔骗局”,顶层组织者获利,底层参与者血本无归,而组织者最终面临长期刑期和巨额罚金。

四、常见误区:这些认知错误最易踩雷

误区一:“有真实商品,就不是传销”

很多人误以为“只要卖的是真实商品,就算层级返利也不是传销”,但法律判断“是否传销”的核心是“计酬依据”,而非“是否有商品”。若商品只是“幌子”,计酬主要依赖发展人员数量,而非销售商品数量,仍属于传销。例如,前述李某的微商公司虽销售护肤品,但参与者的主要收入来自“拉人头提成”,而非“销售护肤品利润”,且护肤品价格远高于成本,仍被认定为传销;反之,合法直销公司虽有层级,但计酬依赖“个人销售商品数量”,而非“发展人员数量”。

误区二:“我只是‘兼职推广’,没发展多少人,不算犯罪”

部分参与者觉得“自己只是偶尔拉几个朋友加入,没做顶层,不算犯罪”,但法律规定“组织、领导”包括“在传销组织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在传销组织中承担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职责”“在传销组织中起关键作用的骨干成员”,并非仅指“创始人”。例如,在传销组织中担任“区域总监”,负责管理500人以上团队、培训新成员,即便不是创始人,仍属于“组织者、领导者”,需承担刑责;前述案例中,除主犯外,负责培训、财务的被告人也被判刑,证明“骨干成员”同样会被追责。

误区三:“能拿到返利,就是‘合法项目’,不会是传销”

很多人因“初期拿到了返利”(如发展2人赚了4000元),就认为“项目靠谱,不是传销”,却不知传销的“初期返利”是“拆东墙补西”——用新参与者的入门费支付老参与者的返利,制造“赚钱假象”,吸引更多人加入。一旦无法发展新下线,资金链立即断裂,后期参与者必然亏损。例如,某传销组织初期给前100名参与者发放“高额返利”,吸引上万人加入,最终崩盘,导致90%以上参与者亏损,证明“短期返利”不能证明项目合法。

误区四:“传销只是‘行政违法’,最多罚款,不会坐牢”

有些人觉得“传销没偷没抢,最多被工商部门罚款,不会被判刑”,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明确的刑事犯罪,且“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并不高——根据司法解释,“组织参与人数达120人以上”“涉案金额达250万元以上”“造成参与者精神失常、自杀”等,均属于“情节严重”,可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前述李某的传销组织发展1.2万人,涉案金额15亿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被判处11年有期徒刑,证明传销犯罪的量刑远超“罚款”。

五、风险防范与应对建议:两类主体如何应对?

(一)普通公众:认清传销特征,避免“创业陷阱”

“三查三看”辨传销,不贪高回报

“入门条件”:若要求“交钱才能加入”“买高价商品才能发展下线”,警惕传销;

“计酬方式”:若收入主要靠“拉人头提成”“层级返利”,而非“销售商品利润”,警惕传销;

“层级结构”:若组织按“发展下线数量”分级,且层级达3级以上,警惕传销;

“商品价值”:若商品价格与成本严重不符(如100元商品卖1万元),或无实际商品,警惕传销;

“承诺回报”:若宣称“低投入、高回报”“短期内暴富”,警惕传销(合法经营不可能有“稳赚不赔”的高收益);

“退出机制”:若“加入后不能退出”“退出不退钱”“下线流失就亏损”,警惕传销。

不参与、不传播,及时止损

面对“加盟、投资、微商代理”等机会,若符合上述传销特征,坚决不参与;

不帮助他人宣传传销项目,不发展亲友加入,避免成为“传销帮凶”;

若已参与传销,发现是骗局后,立即停止发展下线,收集证据(如缴费记录、层级截图、聊天记录),向公安机关报案,争取从轻处理(主动退出、举报组织者可作为量刑从轻情节)。

(二)企业/创业者:合规经营,远离“传销模式”

明确经营边界,不碰“拉人头”红线

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应以“销售数量”作为计酬核心,不设置“层级返利”“拉人头提成”;

发展代理商时,不要求代理商“缴纳高额加盟费”或“强制购买商品”,代理商的收入应来自“销售商品的差价”,而非“发展下级代理商的费用”;

开展“会员制”经营时,会员权益应基于“消费金额”(如消费满1000元享9折优惠),而非“发展会员数量”(如发展10人成为会员享免费权益)。

规范宣传,不夸大、不误导

宣传经营项目时,如实说明盈利模式和风险,不宣称“稳赚不赔”“短期暴富”;

不通过“晒豪车、晒存款”等虚假宣传吸引参与者,不编造“成功案例”引诱他人加入。

六、罪名的现实意义:为何要严惩“传销活动”?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不仅侵害参与者的财产权益,更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与社会稳定——传销以“骗取财物”为目的,无任何实际生产经营活动,本质是“庞氏骗局”,必然导致绝大多数参与者亏损,引发群体性事件(如参与者上访、闹事);同时,传销破坏亲友关系(很多人因发展亲友加入导致关系破裂),扭曲价值观(诱导参与者“不择手段拉人头”),对社会风气造成恶劣影响。

从司法实践看,近年来传销活动的手段不断翻新,从传统的“线下聚集洗脑”,演变为“线上微商、虚拟货币、养老投资”等新形式,但“层级返利、拉人头”的本质未变。法律对该罪的严厉打击,既是为了挽回参与者损失,也是为了警示公众:“天上不会掉馅饼,低投入高回报的‘创业机会’,大概率是传销骗局”——守住理性,不贪暴利,才能避免成为传销的牺牲品。正如办案民警所言:“传销的每一分利润,都来自底层参与者的亏损;打击传销,就是保护普通人的‘血汗钱’,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相关声明:

1)如果您有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2)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3)文章意见中的任一信息无意且并不构成或替代恰当的法律专业咨询,亦不因此形成当事人-律师委托关系;对完全或部分依赖文章意见的内容而作为或不作为产生的任一结果,原作者或本律师/律师事务所均不承担责任。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63130650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795641

  • 昨日访问量

    4735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杨泳仪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