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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法律规定 广州工伤纠纷律师

2025-09-30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09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 |116人看过举报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伤(如车间操作机器时被划伤、外出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此类“因工受伤”情形属于工伤保险范畴,劳动者可通过法定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申领”流程,向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主张医疗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重要权益,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实践中,不少劳动者因不了解流程、未及时留存证据,导致无法顺利享受待遇,因此需明确工伤认定的核心条件、关键流程及维权要点。

首先,需明确“工伤”的法定认定范围,这是启动后续流程的前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还规定了“视同工伤”的情形(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此类情形也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工作期间受伤”都能认定为工伤,若属于“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导致的伤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则不得认定为工伤,劳动者无法主张相关待遇。例如,职工甲在工作时间因与同事争执故意斗殴受伤,或在工作中因醉酒操作机器导致事故,均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其次,工伤认定的申请流程与时限是关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需在法定时限内配合完成,否则可能影响权益实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若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这意味着,工伤认定申请存在“双重时限”:用人单位的申请时限为30日,劳动者(或近亲属、工会)的申请时限为1年。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为逃避责任,会故意拖延或拒绝申请工伤认定,此时劳动者需自行或委托亲属、律师在1年内提出申请,避免因超过时限丧失认定资格。例如,职工乙2023510日在工作中被机器砸伤,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乙需在2024510日前自行向当地社保局提交申请,若超过该时限,社保局可能不予受理。

申请工伤认定时,需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一)《工伤认定申请表》(需用人单位盖章,若用人单位拒绝盖章,劳动者可注明情况并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劳动关系);(二)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如工资条、考勤记录、工作证、同事证言等,若未签订劳动合同,需先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例如,职工丙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受伤后需先收集工资转账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同事书面证言等,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待仲裁裁决确认劳动关系后,再持裁决书及诊断证明等材料申请工伤认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会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如询问当事人、查阅用人单位考勤记录、调取事故现场监控等),并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认定结果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或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若工伤导致劳动者劳动能力受损(如手指截肢、视力下降影响工作),还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这是确定伤残等级及对应待遇的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如病历、复查报告、影像资料等)。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对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将伤残等级分为一至十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例如,职工丁因工伤导致脊柱骨折,经治疗后仍无法正常弯腰工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伤残等级为八级,后续可根据八级伤残的标准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待遇。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若对结论不服,可在收到该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结论为最终结论。

最后,工伤保险待遇的范围与申领方式需结合伤残等级、用人单位参保情况确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三类:

一是医疗康复待遇: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统筹地区规定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交通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康复治疗费(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是伤残待遇: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为25个月,……,十级为7个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是死亡待遇:若工伤导致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主体与用人单位是否参保相关:若用人单位已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上述待遇中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保局直接发放给劳动者或其近亲属;若用人单位未依法参保,则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承担。实践中,若用人单位未参保且拒绝支付待遇,劳动者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例如,职工戊因工受伤,用人单位未参保且拒绝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戊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用人单位支付11个月本人工资的补助金,用人单位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最终维持仲裁裁决,要求用人单位限期支付。

总之,劳动者因工受伤后,需牢记“及时申请工伤认定、按流程做劳动能力鉴定、依法主张待遇”的核心逻辑,留存好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记录、事故现场证据等材料,若用人单位不配合,可通过劳动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权。同时,用人单位也应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履行申请工伤认定的义务,避免因违法用工面临更高的赔偿责任,实现劳动者权益与用人单位责任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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