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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订立与效力认定 广州遗嘱案件律师

2025-08-31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08月31日|分类:律师随笔 |276人看过举报

律师为您解读继承类核心法律知识:遗嘱的订立与效力认定

在继承实务中,遗嘱是死者实现财产分配意愿的核心工具,但实践中大量遗嘱因形式不合法、内容有瑕疵被认定为无效,最终仍按法定继承分配遗产。结合《民法典》规定,以下重点解析遗嘱订立的关键要点与效力认定规则,帮助避免常见误区。

一、遗嘱的6种法定形式:每种都有“生效门槛”

《民法典》明确了遗嘱的6种合法形式,每种形式都有严格的程序要求,缺少任一要件都可能导致遗嘱无效,具体如下:

自书遗嘱:需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不得打印后签名),并在遗嘱末尾亲笔签名,同时注明年、月、日(仅写“某年某月”或“某日”不行,需精确到具体日期,避免后续因时间争议影响效力)。例如老人手写“本人去世后,名下房产归儿子张三所有”,未签名或未写日期,该遗嘱无效。

代书遗嘱:适用于立遗嘱人因疾病、文化程度等原因无法亲笔书写的情况,需满足“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其中一人代书全文,立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需共同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需注意: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也不能是与遗产分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否则见证无效。

打印遗嘱:是《民法典》新增的形式,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立遗嘱人、见证人需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若仅在最后一页签名,未签名的页面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实践中,建议打印后由立遗嘱人逐页核对内容,确保无篡改后再签名。

录音录像遗嘱:同样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立遗嘱人、见证人需在录音录像中记录自己的姓名或肖像,以及具体的年、月、日(需清晰可辨,不能仅靠后期编辑添加日期)。例如仅录制立遗嘱人说遗嘱内容,未拍见证人肖像、未报日期,该遗嘱无效。

口头遗嘱:是“紧急情况下的临时遗嘱”,仅适用于立遗嘱人因自然灾害、疾病等导致生命垂危,无法采用其他形式订立遗嘱的情形,且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一旦紧急情况消除,立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订立遗嘱的,之前的口头遗嘱自动失效。

公证遗嘱:由立遗嘱人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员会审核立遗嘱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的合法性,最终出具《公证书》。需注意:《民法典》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公证遗嘱与其他合法形式的遗嘱具有同等效力,若有多份遗嘱内容冲突,以最后订立的有效遗嘱为准。

二、遗嘱无效的5类常见情形:这些“坑”要避开

即使采用法定形式订立遗嘱,若存在以下情形,仍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立遗嘱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例如老人在患有严重阿尔茨海默病(已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期间订立的遗嘱,无论形式是否合规,均属无效;若立遗嘱后才丧失行为能力,不影响之前遗嘱的效力。

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因欺诈、胁迫订立的遗嘱无效,例如子女以“不立遗嘱就不赡养”逼迫老人订立的遗嘱,或他人伪造立遗嘱人签名、篡改遗嘱内容(篡改部分无效,若篡改导致遗嘱内容无法辨认,整个遗嘱可能无效)。

遗嘱内容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比如遗嘱中剥夺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必要遗产份额(如完全依赖立遗嘱人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无收入来源的残疾子女),即使遗嘱中写明“不给其分财产”,该部分内容也无效,仍需为其保留必要份额。

遗嘱处分了他人财产:立遗嘱人只能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若遗嘱中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中属于他人的部分,该部分处分无效。例如丈夫在遗嘱中说“将夫妻共有的房子全归儿子”,因房子有一半属于妻子,该遗嘱中关于“妻子份额”的处分无效,仅能处分丈夫自己的一半份额。

见证人不符合要求:如前所述,见证人若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与遗产有利害关系(如立遗嘱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其见证的遗嘱无效。例如儿子作为见证人,见证母亲订立“房产归自己”的代书遗嘱,该遗嘱因见证人不合格而无效。

三、多份遗嘱冲突的处理规则:“时间在后”优先

实践中常出现立遗嘱人订立多份遗嘱(如先写自书遗嘱,后办公证遗嘱,最后又录录音录像遗嘱),若内容不一致(如一份说房产归儿子,一份说归女儿),需按以下规则处理:

先判断每份遗嘱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真实意愿+内容合法”,剔除无效遗嘱;

对剩余有效遗嘱,若内容无冲突,分别按遗嘱执行;若内容冲突,以“最后订立的有效遗嘱”为准(不再区分是否为公证遗嘱)。例如2020年的自书遗嘱、2022年的公证遗嘱、2023年的录音录像遗嘱(均有效),内容均冲突,以2023年的录音录像遗嘱为准。

四、订立遗嘱的3个实用建议

提前规划,明确财产范围:订立遗嘱前,先梳理自己的财产(如房产需明确地址、房产证号,存款需明确银行、账号),区分个人财产与共有财产,避免因财产信息模糊导致遗嘱无法执行。

保留“民事行为能力”证据:若立遗嘱人年龄较大或有基础疾病,建议在订立遗嘱前通过医院体检、司法鉴定等方式,留存“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据(如近期的精神状态评估报告),避免后续继承人以“无行为能力”为由主张遗嘱无效。

妥善保管遗嘱,告知继承人:遗嘱订立后,可交由信任的继承人、律师或公证处保管,同时告知主要继承人遗嘱的存放位置(避免遗嘱丢失或被隐匿)。若后期修改遗嘱,需确保新遗嘱合法有效,并销毁或明确声明原遗嘱作废,避免多份遗嘱冲突。

总结

遗嘱的核心价值在于“尊重立遗嘱人的意愿”,但需严格遵循法定形式与法律规定,才能确保有效。实践中,建议在订立复杂遗嘱(如涉及股权、房产、境外财产)时,咨询专业律师,由律师协助审核财产范围、起草遗嘱内容、见证遗嘱订立,最大程度避免因程序或内容瑕疵导致遗嘱无效,保障财产按意愿分配。

若您有具体的遗嘱订立需求(如为未成年子女指定监护人、规划遗产税规避),或遇到遗嘱效力争议,可补充细节,以便进一步提供针对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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