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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与法律适用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随着信用卡使用的普及,此类犯罪呈现多样化趋势,需重点关注其行为方式和认定标准。
一、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
表现为故意,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仍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财物并意图据为己有。例如,拾得他人信用卡后恶意透支,主观上即符合非法占有目的。
客观方面
需利用信用卡实施下列诈骗行为之一,且骗取财物数额较大(一般5000元以上):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包括使用伪造的实体信用卡,以及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信息进行网络支付、电话支付等(如使用假信用卡在POS机上刷卡消费)。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指使用因法定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如过期卡、挂失卡、被依法注销的卡)。
冒用他人信用卡:指未经持卡人同意,以持卡人名义使用其信用卡(如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并用于网络支付等)。
恶意透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
二、关键认定要点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具体情形
根据司法解释,下列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或者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上使用的;
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如窃取他人信用卡号和验证码进行网购);
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如借用他人信用卡但超出授权范围恶意消费)。
“恶意透支”的认定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或透支资金用于赌博、挥霍等);
超过规定限额(单笔透支或累计透支超过发卡银行规定的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后未在还款日前归还);
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
注意:恶意透支的主体仅限于信用卡持卡人,非持卡人冒用他人信用卡透支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而非“恶意透支”。
与盗窃罪的区分
窃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盗窃罪定罪处罚(而非信用卡诈骗罪);
骗取、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或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并使用的,按信用卡诈骗罪定罪。
示例:甲盗窃乙的钱包(内有信用卡及密码),并使用该信用卡消费,甲构成盗窃罪;若甲骗取乙的信用卡及密码后使用,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三、量刑标准
基础刑
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示例:冒用他人信用卡消费8000元,无其他情节,一般判处6个月至1年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罚金。
加重刑
数额巨大(一般5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一般5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典型案例
案例1:李某拾得王某的信用卡,猜中密码后在商场消费1.2万元。李某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案例2:张某办理信用卡后,透支10万元用于赌博,之后更换手机号逃避银行催收,经两次催收后3个月仍未还款。张某的行为属于“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数额巨大),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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