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夫妻一方的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无过错方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婚姻法规定了四种情形:一是重婚;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三是实施家庭暴力;四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征求意见时,有的意见提出,鉴于目前我国因过错方导致家庭破裂的离婚案件的增多,婚姻关系中的过错行为远不止上面所列举的几种情形,法律应当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更好地发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制裁、预防作用,促进婚姻关系的稳定;建议采取列举性规定与概括性规定相结合的立法方式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此,立法部门采纳了这一建议,在本条(《民法典》第1091条)中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即第5项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将其他一些确实给对方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形纳入损害赔偿范围,完善了离婚赔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