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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的法律规定 广州受贿罪辩护律师

2025-07-22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07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 |373人看过举报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受贿罪是典型的职务犯罪,直接侵害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破坏社会公平正义,我国对受贿罪始终保持高压打击态势。以下从法律定义、构成要件、认定标准、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全面解析:

一、受贿罪的法律定义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该罪的核心是“权钱交易”,即国家工作人员以手中的权力为交换,获取他人财物,无论是否实际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即构成犯罪。

二、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即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的廉洁从政、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义务)。犯罪对象是“财物”,不仅包括金钱、物品,还包括财产性利益(如房屋装修、旅游安排、债务免除等,需可以用金钱衡量)。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如审批权、管理权、人事权等),或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如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行为方式:

索取他人财物(“索贿”):行为人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如官员对请托人说“事好办,但需要点好处费”),索贿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只要实施了索贿行为即构成犯罪。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行为人被动接受他人财物(如请托人主动送钱后,官员予以收受),但需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包括承诺、实施、实现三个阶段,只要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即使未实际办成事,仍构成犯罪)。

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为他人谋取正当利益(如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人办理手续时收受财物)和不正当利益(如违规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审批项目)。

主体: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范围与挪用公款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一致(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如私企员工)收受他人财物为其谋利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而非本罪。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财物,仍希望通过该行为获取非法利益(若因不知情收受财物,发现后及时退还或上交,不构成犯罪)。

三、受贿罪的认定要点

“财物”的范围:除现金、房产等有形财物外,股权、债权、消费卡、代付费用等均属于“财物”。例如,开发商为感谢官员审批项目,为其支付家庭装修费用50万元,构成受贿罪;官员接受请托人赠送的高尔夫会员卡(价值10万元),也构成受贿罪。

与正常人情往来的区别:关键在于是否与职务行为相关。亲友间基于亲情、友情的馈赠(如春节期间互相赠送土特产),若与职务无关,不构成受贿罪;但若馈赠明显超出正常人情范围(如下属每年给领导送数十万元现金),且与领导的职务行为相关,则可能构成受贿罪。

离职后受贿的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后,利用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受贿罪;若离职前已与请托人约定,离职后收受财物,也构成受贿罪。

四、受贿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与贪污罪的区别:受贿罪是收受他人财物,贪污罪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如将单位公款据为己有);受贿罪的财物来自他人,贪污罪的财物来自本单位。

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区别:主体不同,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如私企经理收受业务回扣);两者的量刑标准也不同(受贿罪的量刑更重)。

与单位受贿罪的区别:单位受贿罪是以单位名义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如国有公司集体决定收受合作方财物,用于单位福利);受贿罪是以个人名义收受财物,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

五、受贿罪的法律后果

量刑幅度:

受贿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或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受贿数额巨大(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特别巨大(300万元以上)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且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从重处罚情节:

索贿的(索贿行为主观恶性更大,量刑时从重);

受贿后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多次受贿,或受贿集团的首要分子;

受贿特定款物(如救灾款、扶贫款)的。

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数额特别巨大的,也可从轻处罚);

自首、立功(如揭发其他重大受贿案件)。

六、常见认识误区

误区1:“收礼后没办事就不构成受贿”。只要收受财物时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如说“我会帮忙留意”),即使未实际办事,仍构成受贿罪。

误区2:“受贿后将财物上交就没事”。若在被查处前主动上交或退还,且未为他人谋取利益,可能不构成犯罪;但若已为他人谋取利益,事后因害怕被查而上交,仍构成受贿罪(上交仅为从轻处罚的情节)。

误区3:“只有现金才算受贿”。如前所述,财产性利益(如房屋使用权、车辆借用等)也属于受贿对象,并非只有现金才构成受贿罪。

七、预防与应对建议

国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廉洁纪律,拒绝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对无法拒收的财物及时上交单位或纪检部门。

单位应加强廉政教育和监督,建立权力制约机制,减少权力寻租空间(如实行办事流程公开、多人审核制度)。

若涉及受贿案件,行为人应主动交代问题、退缴赃款赃物,争取从轻处理;举报人可通过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举报,提供受贿的时间、地点、财物数额等证据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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