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效力认定的常见误区与法律要点
遗嘱是被继承人对身后财产处分的重要方式,但遗嘱效力认定常因各种细节问题产生争议。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以下是遗嘱效力认定的关键要点。
遗嘱形式要合规:《民法典》规定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六种形式。例如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都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利害关系人。若不符合形式要件,遗嘱可能无效。如老人找子女代书遗嘱,因子女属于利害关系人,不能作为见证人,这份遗嘱就可能因形式不合法而无效。
立遗嘱人需具备行为能力:立遗嘱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意识清醒、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订立遗嘱。若立遗嘱人患有严重老年痴呆,无法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此时订立的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
遗嘱内容要合法: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得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必要份额。比如遗嘱中将他人财产进行处分,或者未给未成年子女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些都会导致遗嘱部分或全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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