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界定
准确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是进行离婚财产分割的前提。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这是最常见的夫妻共同财产形式,不仅包括基本工资,还涵盖绩效奖金、津贴、补贴等。例如,丈夫在婚姻期间获得的年终奖金,即便在离婚诉讼期间才发放,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如开设公司、店铺等所获得的利润,以及投资股票、基金、房产等取得的收益,均属于共同财产。比如,夫妻婚后共同投资的股票,在离婚时股票增值部分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知识产权的收益:夫妻一方创作的文学、艺术作品,申请的专利等知识产权,在婚姻期间产生的许可使用费用、转让费用等收益,属于共同财产。但需要注意的是,知识产权本身的人身属性部分,如署名权、荣誉权等,并不参与财产分割。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原则上,夫妻在婚姻期间通过继承或受赠取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例如,父母在子女婚后赠与房产,并明确表示该房产只归子女一方所有,那么该房产就属于个人财产。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在司法实践中,一些特殊情况也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如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购买的商业保险的现金价值等。
而个人财产则相对明确,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如交通事故伤残赔偿金、工伤赔偿款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男士专用剃须刀、女士专用化妆品等具有特定个人属性的物品)以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