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侵入”行为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成为网络犯罪的重要类型。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律师在此类案件的辩护中,需聚焦“侵入”行为的认定和“情节严重”的标准。
在某网络爬虫案件中,某科技公司被指控通过编写代码,非法获取其他网站用户数据,涉案数据量达数百万条。控方认为该公司未经授权“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犯罪。辩护律师委托计算机技术专家对涉案代码进行分析,发现该公司使用的是公开的网络爬虫技术,且在爬取数据前已向目标网站发送访问请求,虽然部分数据超出了网站的robots协议限制,但并未采用破解密码、植入病毒等“侵入”手段。
律师进一步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提出异议。根据司法解释,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或者其他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经统计,涉案数据中真正涉及敏感身份认证信息的比例极低,大部分为公开的用户评论、浏览记录等非敏感数据。此外,律师还举证该公司在发现问题后,立即停止数据爬取行为,并主动删除已获取的数据,积极配合监管部门整改,最终法院对该公司作出轻判。
在技术辩护中,律师需与专业技术人员紧密合作,准确解读计算机系统的访问机制、数据传输协议等技术细节,区分正常的数据采集行为与非法侵入行为,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的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