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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的核心规则与实务要点 广州离婚财产分割纠纷律师

2025-04-30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04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 |61人看过举报

离婚财产分割的核心规则与实务要点

离婚财产分割是离婚案件中的核心争议点,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分割原则及特殊财产的处理。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以下从关键方面解析: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离婚时需分割的财产限于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常见范围包括:

婚后所得财产: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如公司分红、炒股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如稿费、专利转让费)。

其他共同财产:

双方婚后购买的房产、车辆(无论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

婚后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除外);

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个人实际缴纳部分;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如房产婚后出租的租金,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

注意:婚前个人财产(如一方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如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分割。

二、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

均等分割为主

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均等分割(如房产价值100万元,双方各得50万元),但需结合实际情况调整。

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

对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适当多分财产(如多分10%-20%);

女方因家务劳动贡献较大或生活困难的,可予以照顾;

因对方过错(重婚、家暴、出轨等)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请求多分财产(需提供证据证明过错行为)。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房产、车辆等不可分物,可判给一方所有,获得财产的一方给予另一方折价补偿(如房产判给男方,男方支付女方对应价款);

生产资料(如经营的店铺、设备)可分给有经营能力的一方,另一方获得补偿。

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分割财产时需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他人财产(如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需先明确权属)。

三、特殊财产的分割规则

1.房产分割

婚后全款购房:无论登记在谁名下,均为共同财产,均等分割或按约定比例分割。

婚前首付、婚后还贷:

房产登记在首付方名下,离婚时房产归首付方,剩余贷款由其偿还;

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部分(如房价上涨的收益),由首付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计算公式:补偿额=共同还贷总额÷2×(房产当前价值÷购房总成本))。

父母出资购房:

婚前一方父母全款购房,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为个人财产;

婚后父母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属共同财产;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需明确是借款还是赠与(无约定的,一般视为对己方子女的赠与)。

2.股权分割

夫妻一方在公司的股权,若为婚后取得,属共同财产;

分割时需尊重《公司法》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的,配偶可成为股东;不同意的,股东需购买该股权,价款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双方可协商由一方保留股权,向另一方支付折价款(需评估股权价值)。

3.虚拟财产分割

游戏账号、网络店铺、虚拟货币等,若为婚后取得且具有财产价值,可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如评估后由一方取得,补偿另一方)。

4.债务分割

共同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如房贷、共同创业借款),由双方共同偿还;协议约定各自承担比例的,不得对抗债权人(债权人可要求任何一方偿还)。

个人债务:一方婚前债务、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且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如赌博欠款),由个人偿还。

四、财产分割中的常见问题与应对

一方转移、隐匿财产

症状:离婚前对方突然转移存款、变卖房产,或虚构债务。

应对:收集证据(如转账记录、交易合同、证人证言),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离婚时对方可少分或不分财产。

财产价值评估争议

房产、股权等价值难以确定时,可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如房地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评估。

彩礼返还问题

一般情况下,已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彩礼不予返还;

例外情形:双方未共同生活,或因支付彩礼导致男方家庭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酌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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