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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司法适用与举证指引 广州离婚诉讼律师

2025-04-25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04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 |500人看过举报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司法适用与举证指引

一、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与构成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可主张损害赔偿的情形包括:

重婚:需证明配偶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如租房合同、邻居证言);

与他人同居:持续稳定共同生活,偶发性出轨不构成;

实施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如辱骂、恐吓)、性暴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需提供医疗记录、报警记录、居委会证明等。

二、损害赔偿的举证难点与突破

证据类型

直接证据:出轨方书写的保证书、亲密照片/视频、开房记录;

间接证据:配偶与第三者的转账记录(附“我爱你”等备注可推定赠与)、孕期亲子鉴定(证明非婚生子女)。

取证合法性

私自安装摄像头拍摄家中场景合法,但偷拍第三者住所可能侵犯隐私;

委托律师调查取证,避免“钓鱼取证”导致证据无效。

三、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与限制

物质损害

包括医疗费(家暴所致)、律师费、调查费等实际支出,需提供票据证明。

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酌定,北京地区一般不超过5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如长期虐待)可适当提高。

过错相抵原则

若双方均有过错(如夫妻互相家暴),损害赔偿请求可能被驳回。

四、离婚损害赔偿与财产分割的关系

独立请求权

损害赔偿可与财产分割同时主张,不影响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原则,但对过错方可适当少分。

诉讼时效

需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离婚后单独主张需在知道过错行为之日起3年内提出。

五、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女方发现男方与第三者长期同居并生育子女,起诉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

证据链:男方与第三者的亲密照片、私生子出生证明、男方给第三者的购房付款记录;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男方构成“与他人同居”,判决离婚,女方分得70%共同财产,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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