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司法适用与举证指引
一、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与构成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可主张损害赔偿的情形包括:
重婚:需证明配偶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如租房合同、邻居证言);
与他人同居:持续稳定共同生活,偶发性出轨不构成;
实施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如辱骂、恐吓)、性暴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需提供医疗记录、报警记录、居委会证明等。
二、损害赔偿的举证难点与突破
证据类型
直接证据:出轨方书写的保证书、亲密照片/视频、开房记录;
间接证据:配偶与第三者的转账记录(附“我爱你”等备注可推定赠与)、孕期亲子鉴定(证明非婚生子女)。
取证合法性
私自安装摄像头拍摄家中场景合法,但偷拍第三者住所可能侵犯隐私;
委托律师调查取证,避免“钓鱼取证”导致证据无效。
三、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与限制
物质损害
包括医疗费(家暴所致)、律师费、调查费等实际支出,需提供票据证明。
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酌定,北京地区一般不超过5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如长期虐待)可适当提高。
过错相抵原则
若双方均有过错(如夫妻互相家暴),损害赔偿请求可能被驳回。
四、离婚损害赔偿与财产分割的关系
独立请求权
损害赔偿可与财产分割同时主张,不影响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原则,但对过错方可适当少分。
诉讼时效
需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离婚后单独主张需在知道过错行为之日起3年内提出。
五、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女方发现男方与第三者长期同居并生育子女,起诉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
证据链:男方与第三者的亲密照片、私生子出生证明、男方给第三者的购房付款记录;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男方构成“与他人同居”,判决离婚,女方分得70%共同财产,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